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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理财7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1-19 15: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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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关于核准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472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2月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5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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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39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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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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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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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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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

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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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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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办公地址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

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

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

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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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

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张光华,男,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

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

书记,2007 年 4 月起于招商银行任职,曾任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

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

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 年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

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

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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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

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

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

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

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

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

部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起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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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勇,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 年北京师范大学任教;1996 年国际商报跨

国经营导刊副主编;2003 年中国金融家主编助理;2005 年钱经杂志主编;2008 年加入招商

基金,现任市场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1997 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

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产品研发部总

监、公司监事。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

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

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招商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吕一凡,男,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2000 年进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研究、产品设计、基金投资等工作,曾

任基金开元、基金隆元(南方隆元)、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全国社保投资组合投资经

理,201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招商丰盛稳定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国强,男,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师、债券销售

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

理。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任招

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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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向霈,女,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曾任

职于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 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13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13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6 月 18

日至今)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12 月 13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孙海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吕一凡、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张国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负责人袁

野、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基金经理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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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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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

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

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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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

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

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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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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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

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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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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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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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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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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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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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日常业务的办理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的各个直销机构和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 至 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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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5、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6、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7、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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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8、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9、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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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琦、林高攀

联系人: 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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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直销柜台为500,000元) 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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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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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1472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到 2012 年 12 月

5 日止,公开发售,共募集 5,094,441,669.7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086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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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

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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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在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并

得到销售机构的业务成功确认。

7、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不作为预约赎回处理。如

果以后颁布了新的业务规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采用新的业务规则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

8、在持有多期本基金且到期日不同的情况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运作到期日提交

赎回申请,即当期可赎回到期份额为零,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失败处理。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运作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将按以下各情况业务规则处理:

(1)赎回申请份额小于等于到期份额,则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成功处理,如赎回申

请恰好等于到期份额,则全部确认成功的同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该笔到期份额产生

的累计收益。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各 1000 元并确

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 2000 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10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 800 份,

此时 10 月 8 日申购确认成功的 1000 份已到期可赎回,按处理规则,该笔 800 份赎回申请

全部确认成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为 1000 份,假设该笔到期份额的累计未结

转收益为 1 元,则确认成功份额为 1000 份,确认成功金额为 1001 元。

(2)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但小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部分确认成功处理,即该

笔赎回申请成功处理,确认份额为实际可赎回的到期份额,确认金额包括该笔可赎回到期

份额产生的收益,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则不作确认。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各 1000 元并确

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 2000 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10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 2000

份,此时 10 月 8 日申购确认成功的 1000 份已到期可赎回,10 月 9 日确认成功的 1000 份未

到期则不允许赎回。按部分确认成功的处理规则,该笔 2000 份赎回申请确认成功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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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份,假设该笔到期份额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 1 元,则确认成功金额为 1001 元。

(3)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且大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失

败处理。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和 10 月 9 日申购了本基金各 1000 元并确

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 2000 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10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 3000

份,大于总可用份额 2000 份,则对该笔赎回申请作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

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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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含 T+2 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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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

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

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

金财产。

例 1: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 7 天,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10000*5%*7 天/365 天=10009.58 元。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 7 天,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

变为:10000 份*(1+5%*7 天/365 天)=10009.58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0 月 8 日(申购申请日,即 9 月 20 日,次二周的周度对日 10 月 4 日为非工作日,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10 月 8 日),第二个运作期共 11 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

为 5.5%。

若投资者 B 于 10 月 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5.5%*10009.58 份*11 天/365 天+1 元*10009.58 份=10026.17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10 月 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10 月 9 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

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10 月 11 日,即申购申请日(9 月 20 日)次三周的周度对日(周四)。

投资者 B 可于 10 月 11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10 月 12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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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之后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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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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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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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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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

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四)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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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

和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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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7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首先通

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

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

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

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

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

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

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

+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

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

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

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通过全面

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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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

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

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

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由于目前含回售条款的多为信用债,本基金在严格的信用审

查的基础上选择含回售条款的个券,同时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

行权价值为正(即买入价格低于其回售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并

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

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

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

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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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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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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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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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50,035,625.45 24.87

其中:债券 150,035,625.45 24.87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100,783.65 24.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2,747,228.97 50.18

4 其他资产 1,425,239.58 0.24

5 合计 603,308,877.6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0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199,870.40 3.2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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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6.02 3.2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5.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54.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1.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3.14 3.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91,696.06 5.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91,696.06 5.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9,943,929.39 20.5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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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150,035,625.45 25.7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9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30249 13 国开 49 300,000 30,091,696.06 5.16

2 011499019 14 阳泉 SCP001 300,000 30,001,051.86 5.14

3 041460090 14 山煤 CP002 200,000 20,000,776.83 3.43

4 011474002 14 陕煤化 SCP002 200,000 19,989,651.67 3.43

5 041456043 14 川高速 CP001 200,000 19,943,609.40 3.42

6 011415005 14 中铝业 SCP005 100,000 10,029,204.36 1.72

7 041460083 14 皖建工 CP001 100,000 10,000,433.05 1.71

8 041455030 14 嘉公路 CP001 100,000 9,979,202.22 1.71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83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8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1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

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3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25,239.5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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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1,425,239.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12.07-2012.12.31 0.2622% 0.0015% 0.0938% 0.0000% 0.1684% 0.0015%

2013.01.01-2013.12.31 4.3787% 0.0066% 1.3687% 0.0000% 3.0100% 0.0066%

2014.01.01-2014.06.30 2.3460% 0.0033% 0.6788% 0.0000% 1.6672% 0.0033%

2014.01.01-2014.09.30 3.5284% 0.0057% 1.0238% 0.0000% 2.5046% 0.0057%

基金成立起至 2014.09.30 8.3449% 0.0061% 2.4862% 0.0000% 5.8587% 0.0061%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 B: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12.07-2012.12.31 0.2819% 0.0016% 0.0938% 0.0000% 0.1881% 0.0016%

2013.01.01-2013.12.31 4.6829% 0.0066% 1.3687% 0.0000% 3.3142% 0.0066%

2014.01.01-2014.06.30 2.4937% 0.0033% 0.6788% 0.0000% 1.8149% 0.0033%

2014.01.01-2014.09.30 3.7536% 0.0057% 1.0238% 0.0000% 2.7298% 0.0057%

基金成立起至2014.09.30 8.9185% 0.0061% 2.4862% 0.0000% 6.4323% 0.006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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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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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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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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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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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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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

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加上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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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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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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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

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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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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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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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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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65

Ri 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 1 ×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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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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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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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

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3、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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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

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

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7 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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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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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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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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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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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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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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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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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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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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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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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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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 4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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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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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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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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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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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 股票;

b. 可转换债券;

c.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 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f.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b、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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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g、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h、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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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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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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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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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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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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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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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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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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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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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

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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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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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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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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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5

2、关于 2014 年“国庆节”前暂停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9-24

3、关于 2014 年“中秋节”前暂停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9-2

4、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8-27

5、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8-27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

兼职情况的公告 2014-7-26

7、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7-21

8、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四年第二号)2014-7-19

9、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四年第二号)

2014-7-19

10、关于招商基金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及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 A 份额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营养组合申购手续

费费率“折上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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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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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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