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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睿远: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

来源:巨潮网 2015-08-27 0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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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7 月 14 日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4]1268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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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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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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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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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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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2、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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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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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曾季平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4,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1/4,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4,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 1/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

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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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大路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曾任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国际部、信贷部、

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现任北京

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新华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博士后,国籍:中国。历任广东证券研究中心负责人、

泰阳证券研究中心负责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公司规划部副部长、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产品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广东金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战

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

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问。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学学院院长、教

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

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

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

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

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孔令国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与衍生品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

李东骞先生,监事,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美国前沿(FORE)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产

品业务部副总裁、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

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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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张学玲女士,监事,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刘纯斌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师、律师,国籍:中国。历任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大信大厦支行行长,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省龙门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中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志祥先生,首席运营官,本科学历,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湖北省黄冈市体改委

副科长,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秘书,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蔡颖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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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厚琼先生,工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主管、交易管理部总监助

理兼中央交易室主管、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兼中央交易室主管。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赵雪芹女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山东财经大学讲师、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女士,工程硕士、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丁骏先生,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本外币

交易员、经济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组合经理助理,基金同盛、长盛同智基金经理。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大林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专户部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付柏瑞先生,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任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农银平衡双利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

李东骞先生,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美国前沿(FORE)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部副总裁、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

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曲扬先生,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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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南方全球精选基金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南方基金香港子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立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中国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小波先生,流体力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机械行业和军工行业首席分析

师、高级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中小盘股票研究员、制造业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研究负责人、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前海开源再融资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霞女士,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商业、

贸易、旅游行业研究员、房地产行业首席研究员。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亚超先生,数学科博士后,国籍:中国。历任爱建证券研究所创新发展部经理、高级

研究员;光大证券理财产品部量化产品系列负责人;齐鲁证券机构部创新业务研究总监。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产品二部负责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屹先生,金融与经济数学、工程物理学硕士,国籍:德国。历任汇丰银行(德国)股

票研究所及投资银行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投资总监、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晨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品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部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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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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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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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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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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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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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联系人:王玮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公

司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主要经济区域,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证券营业部 249 个。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旗下拥有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发证

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控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持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接全资持有广发金融交易(英国)有

限公司(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 第一类交易会员)和广发证券(加拿大)有限公司,形成了以

证券业务为核心、业务跨越境内外的金融控股集团架构。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2401.0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 396.11 亿元;2014 年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收入 133.95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66.49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0.23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

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证券公司前列。

广发证券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从业经历,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团队。

2、主要人员情况

孙树明先生,博士。历任财政部条法司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挂职副市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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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专职监事,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广发证

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杨龙先生,博士。历任职于天津市政府研究室、水利局办公室、广发证券深圳红宝路营

业部总经理、深圳业务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副总经理、

银证通营销中心总经理、联通华建网络有限公司顾问、广发证券总经理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副总经理。

刘洋先生,硕士。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

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广

发证券已托管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长信利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广发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

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

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证券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广发

证券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政策、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评估;广发证券合规与法律

事务部负责托管业务法律审核与合规检查;广发证券稽核部对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

客观的检查和监督。资产托管部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岗,配备了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对业务

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各业务岗位在各自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广发证券制订了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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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印章及加密设备管理规定》、《广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岗位备份及员工轮岗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

密与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重大可疑情况报告规定》、《广发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流程》、《广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工操作风险,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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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曾季平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qhk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39、41-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电话:(010)66275654

2

公司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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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层

邮政编码:51802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法定代表人:杨懿

4

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联系人:徐诚

6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 联系人:童彩平

7

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其实

8

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9

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10 电话:(021)60897840

公司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11 电话:(021)20691832

顾问有限公司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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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12 联系人:吴强

限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联系人:王琳

13

公司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1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15 法定代表人:王斐

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联系人:李皓

16

公司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17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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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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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18

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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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19 电话:18640999991

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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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皛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20 电话:021-33323999-8318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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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2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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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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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联系人:张颢

22

公司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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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25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公司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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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

29 联系人:李珊

责任公司

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31

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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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3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37

公司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39

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黄恒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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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4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琦

电话:(029)81887087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联系人:汤蕾

44

公司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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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胡立新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胡立新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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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4]1268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303,866,359.21 份,利息结转份额 82,497.98

份,合计 303,948,857.19 份,募集户数为 4,315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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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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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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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系统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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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①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50 0.12%

50≤ M <250 0.10%

250≤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②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万元)

交通 汇付天下 农业 工商 建设 招商

(含申购费)

银行 天天盈 银行 银行 银行 银行

M <50 0.60% 0.84% 0.96%

50 ≤ M <250 0.60% 0.70% 0.8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50 1.20%

50 ≤ M <250 1.0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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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73,195.7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 73,195.72 份基金份额。

举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0=92,592.5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 92,592.59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D(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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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1.50% 1.50%

7 ≤D <30 0.75% 0.75%

30 ≤D <366 0.50% 0

366 ≤D <731 0.25% 0

D≥731 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6 天的

投资人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6 天少于 731

天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 元

赎回费用=10,880×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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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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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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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3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3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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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

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债

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股票等权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

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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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

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股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

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

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

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4、可转债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

健增值的目的。

1)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具

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2)转股策略

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即转股溢价

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当可转换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

合需求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流动性;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

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来锁定已有收益,并进一步分析正股未来的价格走势,做

出继续持有正股或立即卖出的决定。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

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

的投资机会。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两种套利机会:a)在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当转换溢价率为负

时,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以获取套利收益;b)在可

转换债券发行期内,当可转换债券的优先配售条款具有吸引力时,可以买入股票并配售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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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待其上市后再卖出,以获取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

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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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

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券、现金等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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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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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比例为 0-3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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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511,968.49 0.68

其中:股票 22,511,968.49 0.68

2 固定收益投资 110,798,640.20 3.33

其中:债券 110,798,640.20 3.3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0 21.0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084,426,505.30 32.58

7 其他资产 1,410,319,876.95 42.38

8 合计 3,328,056,990.9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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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547,775.00 0.0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577,190.22 0.2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517,786.92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5,546,904.27 0.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536,620.68 0.05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85,691.40 0.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511,968.49 0.6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005 探路者 222,401 6,093,787.40 0.19

2 600280 中央商场 399,921 5,546,904.27 0.17

3 002447 壹桥海参 203,822 2,547,775.00 0.08

4 600138 中青旅 100,000 2,112,000.00 0.06

5 300485 赛升药业 17,372 1,164,097.72 0.04

6 300467 迅游科技 3,726 1,107,739.80 0.03

7 002775 文科园林 19,306 517,786.92 0.02

8 300479 神思电子 9,600 434,688.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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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2773 康弘药业 17,338 411,430.74 0.01

10 002768 国恩股份 14,405 362,429.8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99,080,000.00 3.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263,927.00 0.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454,713.20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110,798,640.20 3.3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5 贴现国

1 159905 1,000,000 99,080,000.00 3.01

债 05

2 122354 15 康美债 100,000 10,171,000.00 0.31

3 110031 航信转债 5,800 842,798.00 0.03

4 113008 电气转债 3,380 611,915.20 0.02

5 122645 12 苏园建 1,000 82,690.0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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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2,494.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09,363,385.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3,997.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0,319,876.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元) 例(%)

1 300467 迅游科技 1,107,739.80 0.03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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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5.1.14-2015.6.30 9.50% 0.59% 6.53% 0.36% 2.97% 0.23%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 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5.1.14-2015.6.30 8.60% 0.59% 6.53% 0.36% 2.07% 0.2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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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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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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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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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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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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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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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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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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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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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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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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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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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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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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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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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70%,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存在基金经

理的预判与市场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进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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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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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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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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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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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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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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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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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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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

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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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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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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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

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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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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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6%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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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债

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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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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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比例为0-3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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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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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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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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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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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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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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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邮政编码:510075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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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

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券、现金等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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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比例为 0-3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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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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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锁定期、总成本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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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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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账

户及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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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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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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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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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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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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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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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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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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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

1、基金管理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2、为保障基金管理人能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资

人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若有变更须及时更新。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提供传真方式,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寄

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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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四)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前海开源基金公司官方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

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进行网上

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

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公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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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前海开源

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管理人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李志祥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滕大江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本基金管理人联席投资总监付柏瑞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联席总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员工龚自勇、张卫华、陈新、李隽、黄锦良兼任前海开源资管

公司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

本基金管理人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

前海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三)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

时间 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2015-07-14

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期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

2015-07-03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2015-07-02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2015-07-01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5-06-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泰诚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6-26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6-24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2015-06-18

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6-12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

2015-06-12

转换业务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6-12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6-10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

2015-05-28

部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

2015-05-06

务的公告

2015-05-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开源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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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04-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2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22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展恒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5-04-18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换业务实行申购补差费率在直销机构新增支付

2015-04-04

渠道优惠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2015-03-30

方法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开

2015-03-25

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齐鲁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2015-02-28

务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

2015-02-28

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山证券、好买基金为代销

2015-02-28

机构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中国国际金融

2015-02-10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1-15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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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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