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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9月)

来源:巨潮网 2015-09-14 16: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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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关于核准银河消

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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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1

十、基金的投资..................................................................................................................... 52

十一、基金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3

十五、基金税收.....................................................................................................................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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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

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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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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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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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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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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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

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现任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

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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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

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

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

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

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

商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

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

公司等监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

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

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

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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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

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2010 年 11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

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

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

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

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

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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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

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轶乔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

2008 年 7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风华女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卢轶乔先生:2012 年 1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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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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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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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1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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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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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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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

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

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

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

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

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

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

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

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

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

“养颐”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

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

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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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

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

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

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5-1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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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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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 2515 室(邮

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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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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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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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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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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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业务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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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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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5-2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sc108.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763、(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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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7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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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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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c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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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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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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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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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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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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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5-3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5-4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1】71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5-4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5-42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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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5-4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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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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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5-47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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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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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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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

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5-5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重点投资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的上市公司,分享由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收入增长和消费结构变革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相结合。在资产配

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对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因素分析,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在股票选择上,本基

金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5-52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大类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政

策、市场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

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

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对外贸易、利率、

汇率、就业等因素,本基金将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

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影响。

(2)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等的变化

趋势,关注政府转移支付、社保制度、税收调节等方面的政策因素对消费行业

的影响。

(3)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上市公司盈利预期、市场估值结构、

消费驱动相关行业相对估值比较、行业轮动、市场风格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合理

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消费驱动行业界定、消费驱动行业配置、企业竞争优

势评价、基本面和估值分析等步骤,通过在消费驱动行业中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和估值合理或有一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1)消费驱动行业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驱动行业是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该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直接满足于居民的消费需求。本基金参考采用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中证

行业分类作为行业分类基准,根据本基金对消费驱动范畴的定义和划分,将下

列行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列入消费驱动范畴:中证行业中的可选消费、主要消费、

医疗卫生、金融地产,电信服务及信息技术。”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或对行业内公司进行调整,本基金当同

5-53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中证指数公司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

适当的的消费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采用新的行业

分类标准。

(2)消费驱动行业子行业配置

消费驱动行业按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子行

业,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资产在各个子行

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期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本基金通过对行业整体的估值水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人口及收入结构、经济周期、行业生命

周期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人口和收入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结构及其变化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对之

进行不断的跟踪分析,确定其对不同消费行业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各

个消费子行业会有差异明显的表现,本基金将前瞻性地分析未来 6-12 个月经济

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为确定行业配置提供参考。在确定行业生命周期方面,

本基金结合消费需求、技术变化等因素,对各个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做出

基本判断。在分析国家政策方面,国家产业政策通过劳动政策、财政政策、信

贷、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和预期,从而影响特定行业的

发展前景;也有可能通过补贴、环保等政策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了解国家政策,分析有关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把握各行业的变化趋

势。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方面,本基金将对行业进入壁垒情况、行业内竞争对

手之间的竞争状况、行业集中度、行业替代产品压力、行业产品定价能力、行

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判断。

(3)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在消费驱动行业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关注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竞争优势表现为相同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比行业内其它企业获取更多利润或

效益的优势。本基金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提供的产品

5-5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服务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

虽然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其表现往往形式在于一个企

业能够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类似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

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的能力,即成本优势或由于差异化而可以采取更高

定价的优势。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净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与该企业所处子行业平均的净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的差异等指标中

的一种或多种。

对于消费驱动行业,本基金认为市场占有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这是和消费驱动行业的消费特点所决定的,这些行业的消费由消费者的分散、

单独决策决定,单一产品的价值有限,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表明消费者忠诚度

更高,消费者粘性更高,市场份额优势也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

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占本细分行业的份额等指标中的

一种或多种。

企业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是企业为投资者提供长期回报的基础。在企业竞

争优势的可持续性上,本基金关注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的三个方面即产品或服务

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在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方面,主要包括产品或

服务的适用范围、市场容量、差异化能力、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推出频率

等。市场营销主要包括品牌的建立维护、市场营销策略、分销渠道、售后服务

等方面的能力;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的公司治理、生产及运营管理、财务结构、

成本及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4)企业的基本面分析及价值评估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

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析等方法,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

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

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对盈利增长率比率(PEG)、企业价值

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利比率(EV/EBITDA)等。本基金将估值处于相对合理水

平或被低估或预期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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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1)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

属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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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本基金虽然

是一只主题基金,但投资主题消费驱动不仅涵盖了中证行业可选消费、主要消

费行业,还包括了医疗卫生、金融地产,电信服务、信息技术等与居民消费密

切相关的行业,投资范围比狭义的消费行业指数更为宽泛,而沪深 300 指数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

指能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

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

履行相关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5-57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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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5-5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5-6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3,134,082.92 79.29

其中:股票 123,134,082.92 79.2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80,000.26 10.10

7 其他资产 16,486,052.86 10.62

8 合计 155,300,136.04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2,922,800.00 9.7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541,475.20 38.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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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918,444.00 8.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290,008.16 12.2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645,321.48 18.5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16,034.08 5.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134,082.92 92.68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559 老白干酒 180,010 15,034,435.20 11.32

2 002714 牧原股份 220,000 12,922,800.00 9.73

3 601021 春秋航空 75,000 9,456,750.00 7.12

4 000650 仁和药业 600,000 8,034,000.00 6.05

5 300047 天源迪科 300,000 7,197,000.00 5.42

6 300356 光一科技 140,000 7,084,000.00 5.33

7 600358 国旅联合 400,002 6,816,034.08 5.13

8 000513 丽珠集团 100,000 6,783,000.00 5.11

9 603368 柳州医药 79,950 6,565,494.00 4.94

10 300449 汉邦高科 65,000 6,480,500.00 4.88

注: 老白干酒作为本基金重仓持有个股,由于上涨导致单日超标,本基金在法律规定的时

间之内已经控制在法定比例之下。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2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按照基金契约,本基金未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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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259,994.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394,710.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10.74

5 应收申购款 1,827,437.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86,052.8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筹划非公开发行

1 601021 春秋航空 9,456,750.00 7.12

股票

2 000650 仁和药业 8,034,000.00 6.05 重大事项停牌

筹划非公开发行

3 300047 天源迪科 7,197,000.00 5.42

股票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十一)、基金的业绩(数据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自基金合同 -7.70% 0.54% -15.88% 1.05% 8.18% -0.51%

5-6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效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4.55% 1.06% 6.88% 0.96% -2.33% 0.10%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9.48% 1.41% -4.73% 1.04% 24.21% 0.37%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23.24% 1.50% 38.62% 0.91% -15.38% 0.59%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3.55% 2.55% 20.83% 1.70% 32.72% 0.85%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118.20% 1.49% 43.48% 1.10% 74.72% 0.39%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5-65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5-66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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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68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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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5-7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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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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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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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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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75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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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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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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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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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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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5-8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 60%以上,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本基金还为行业

类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因此受到经济周期、经济政策

等因素的影响,当消费类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可能低

于主要投资非消费类行业股票的基金。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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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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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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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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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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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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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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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8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5-9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9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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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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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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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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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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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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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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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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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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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5-10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2102102102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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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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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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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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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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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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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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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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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5-11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5-111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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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13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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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2.2)

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正邦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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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2.12)

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东方财富"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2.14)

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歌华有线"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2.14)

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英特集团"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2.27)

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丰奥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2.28)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14.3.6)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3.6)

1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精诚铜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0)

11.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3.14)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3.16)

1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太极集团"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7)

1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ST 生化"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3.17)

1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达信息”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9)

1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伦钢琴"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1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华宇软件"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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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锐奇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1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当升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6)

2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安汽车"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6)

2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振芯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7)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

法的公告(2015.3.27)

2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好万家"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8)

24.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报(2015.3.28)

2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信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31)

2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4.1)

2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神州高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

2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虹控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4.9)

2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4.15)

3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招商地产”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15)

3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科大讯飞”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1)

32.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 季报(2015.4.22)

3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牧原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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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公告(2015.4.25)

3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东方国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8)

3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富春通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14)

3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合众思壮”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14)

3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银之杰”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15)

3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中源协和”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1)

3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昆仑万维”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2)

4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顺网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2)

4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光明乳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4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聚光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4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达院线”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4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网宿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4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中国南车”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4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5.5.25)

4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信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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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大西洋”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27)

4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模塑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8)

5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探路者”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29)

51.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6.3)

5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怡亚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5)

5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爱施德"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6)

5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新华医疗”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9)

5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华菱钢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11)

5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天源迪科”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19)

5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仁和药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4)

5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飞利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25)

5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南海药"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5)

6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威创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5)

6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暴风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6)

6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雷柏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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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公告(2015.6.30)

6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金亚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6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龙泉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6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围海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6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3)

6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

6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江电力”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4)

6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7)

7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

关事宜的公告(2015.7.7)

7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8)

7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9)

7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0)

7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1)

7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等相关条款的公告(2015.7.17)

76.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 季报(2015.7.20)

7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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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和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7.21)

7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1)

7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3)

8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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