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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天添益货币: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10-29 11: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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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

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分类.............................................................................................................. 27

七、基金的募集.............................................................................................................. 28

八、基金备案..................................................................................................................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风险揭示..............................................................................................................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四、备查文件.......................................................................................................... 97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天添益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6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7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8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19-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

本的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业全球人寿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

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

9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

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6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并成

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

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张训苏先生,董事,1963年生,中共党员,博士后、EMBA、教授。曾任港

澳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及研发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监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首席风

险官、合规总监。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

士。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Bastiaan Van Buuren),董事,1971年生,荷兰国

籍,经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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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等职务。现任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

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Aegon

银行财务总监、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Aegon资产管理公

司首席财务官。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

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

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高

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周鹤松先生,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

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DAC财务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

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

经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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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记者,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

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

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

理兼市场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及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

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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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基金(LOF)基金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金融工程

与专题研究部总监及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金融学硕士。历任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全货币市场基金、兴

全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4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金融工程与

专题研究部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4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16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7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8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

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19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

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

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

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20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1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471.38 亿元。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

银行 50 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

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在国内外各种权

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最佳绿色银

行、最佳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普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

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7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5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093.37 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22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3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扬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秦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2)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仅对持有兴业银行、建

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浙

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南京银行、温州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

和邮储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及准贷记卡) (排名不分先后)

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扬路 500 号时代广场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郭隆建

25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26

六、基金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直销柜台为 1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直销柜台为 10 万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7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

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五)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期限

28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3.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9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

机构或直销机构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0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3

1、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

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基金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可获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前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前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5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36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7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39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

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

资产组合收益。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

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

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

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

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

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

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0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

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

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

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

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

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

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

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

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

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运用“兴全货币市场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

收益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4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

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2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3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4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

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

45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4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50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52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53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54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57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58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比照上述规则计算 7 日年化收益率。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59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60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

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

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

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

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

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

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62

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

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

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

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投资者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

变现成本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将流动性风险

降到最低。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

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财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七)法律风险

63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65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67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8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9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70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71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2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73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74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75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76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77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80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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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82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

83

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84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86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1.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87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8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9

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90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91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92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93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期限。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

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4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及邮寄季度对账单等

服务。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

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

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

上个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投资者也可以

95

选择纸质对账单,不获取手机短信和电子对账单服务。对于选择纸质对账单的客

户,我们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寄出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

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互联网站

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

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

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住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关于募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97

(此页无正文,为《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盖章页)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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