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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1-06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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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1】41 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9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9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9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1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1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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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指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以及《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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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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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景顺长城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

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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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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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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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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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

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

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

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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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

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

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

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

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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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

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

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

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

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

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

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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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

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

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

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

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

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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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

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

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杨鹏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融通基金研究策划部,担任宏观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和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8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

员等职务;自 2010 年 8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杨鹏先生曾于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景顺长城

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杨鹏先生同时兼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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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王鹏辉先生 2011 年 3 月 22 日- 2013 年 9 月 16 日

杨鹏先生 2011 年 3 月 22 日- 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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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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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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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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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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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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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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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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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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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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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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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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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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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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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

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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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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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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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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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服务热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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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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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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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1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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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内蒙古、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站:www.bsb.com.cn

(1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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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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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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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林武能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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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龚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62272108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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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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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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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fzq.com.cn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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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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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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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sstock.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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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9)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6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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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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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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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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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7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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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7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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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rvestwm.cn

(7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8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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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8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8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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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8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8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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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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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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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1]41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

定(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1)直销: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 代销: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的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

不予接受。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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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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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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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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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1]41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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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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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该笔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

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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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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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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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

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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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

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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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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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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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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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

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本公司直销及以上

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开通景顺长城直销网上交易“精明 i 定投”业务。

自 2011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

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夏银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长城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浙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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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宝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泰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直销天天盈支付方式办理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我公司及汇付天下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国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万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

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

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众禄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金华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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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和讯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天天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万银财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华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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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

赎回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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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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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型优势企业,充分把握其高成长特

性和市值高速扩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以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投资,本基金的每个投

资决策都是基于公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情况的判断,并通过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

力求给投资人带来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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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

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股票主题库构建

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对中小股票主题库的界定方式为:基金

管理人每季度末将对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市值达

到总市值 2/3 的股票归入中小股票主题库;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

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若其市值按最近一次排序的标准符合中小

盘股标准,则可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中小股票主题库;本基金对于中小盘股的界定

方式将随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变革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中小盘股投资将

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80%以上。

2、中小盘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投资标的进行研究筛选时,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分

析,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1)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

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2)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

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

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3)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

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4)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

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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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

绩效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

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

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

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1)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2)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3)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

分析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4)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

市现率(PCF)、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5)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

司前景做出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

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

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

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与业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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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入名单确定

我们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当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上市公

司的品质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再综合当前的市场状况等多种市场因素,择机将

相应的股票纳入股票买入名单。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

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

或期权价值的可转债;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

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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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企业信用资料库(CBD)”,对所有投资的

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

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

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

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

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

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①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③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

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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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

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

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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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

体执行投资计划。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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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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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700 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一)市场代表

中证 7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小盘股票指数,中证 700 指数

的成份股由中证 200 指数(中证中盘指数)和中证 500 指数(中证小盘指数)成

份股一起构成;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二)风格的一致性

中证 7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推出的表征 A 股市场中、小市值股票的风格

指数,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具有一致性。

(三)复合基准构建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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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市场中性时的股票仓位为 80%。本基金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别使用具有

充分市场认同度的中证 7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在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的占比按照市场中性时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确定,可以比

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四)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

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盘股

票,在混合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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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9,795,487.80 87.20

其中:股票 219,795,487.80 87.2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50,831.62 8.39

7 其他资产 11,099,348.44 4.40

8 合计 252,045,667.8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4,539,472.66 73.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9,720,835.00 4.12

E 建筑业 8,493,647.00 3.6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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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7,551,996.00 3.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847,245.46 6.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2,291.68 1.97

S 综合 - -

合计 219,795,487.80 93.1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300011 鼎汉技术 594,676 21,063,423.92 8.92

2 002174 游族网络 210,615 19,536,647.40 8.28

3 300009 安科生物 580,317 15,604,724.13 6.61

4 300058 蓝色光标 769,238 12,161,652.78 5.15

5 002364 中恒电气 416,978 11,917,231.24 5.05

6 000513 丽珠集团 173,974 11,800,656.42 5.00

7 002296 辉煌科技 528,293 11,157,548.16 4.73

8 300115 长盈精密 331,901 11,055,622.31 4.68

9 300072 三聚环保 322,577 10,870,844.90 4.61

10 600525 长园集团 492,891 10,138,767.87 4.3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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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

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

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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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95,034.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87,168.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66.71

5 应收申购款 313,678.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99,348.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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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6月

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1年3月22日

-20.40% 1.03% -27.69% 1.15% 7.29% -0.12%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 0.75% 1.17% 1.86% 1.19% -1.11% -0.02%

2013年 39.40% 1.30% 8.17% 1.13% 31.23% 0.17%

2014年 1.34% 1.15% 32.79% 0.95% -31.45% 0.20%

2015年1月1日

59.14% 2.64% 44.75% 1.84% 14.39% 0.80%

-2015年6月30日

2011年3月22日

80.30% 1.42% 53.13% 1.22% 27.17% 0.20%

-2015年6月30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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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

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1 年 3 月 2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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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款项;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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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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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基金估值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传递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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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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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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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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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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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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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费

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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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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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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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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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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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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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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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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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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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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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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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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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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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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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因重点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采用“自下而上”进行个

股选择的投资策略,存在由于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而产生的特有风险,包括:

1.风格风险。风格风险指由于基金在投资风格上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偏重

于某种风格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中

小市值股票价格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高于

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处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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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其市场地位并不稳固,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强,经营业绩可能会出

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可能导致其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

市场平均水平,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偏低。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

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 FVMC 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

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

资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档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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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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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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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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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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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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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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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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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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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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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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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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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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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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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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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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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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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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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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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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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370388

传真: 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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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在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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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c、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f、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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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i、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j、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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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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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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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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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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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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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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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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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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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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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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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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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所有持有本

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

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

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我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

金对账单寄送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投资者首次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并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如申购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以书面形

式寄送对账单的,此书面形式将确认为电子邮件形式,本公司将在每期(季度、

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

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

站“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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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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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9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陆金所资管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补充公告》

2015 年 8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金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

东旗舰店开展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新浪仓石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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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平安证券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包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第一创业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风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川财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川财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一路财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利得基金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汇付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汇付金融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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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4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

证券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龙

证券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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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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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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