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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凤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1-10 16: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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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中信建投凤凰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 号),注册日期为:2015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95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凤凰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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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中信证券

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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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任中信建投基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信息技术部网

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任巧二女士,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

信基金市场部产品经理、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产品经理、中信建投基金基金市场

部产品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索隽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

究部总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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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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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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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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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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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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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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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景

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互联

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正富邦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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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001433)。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

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15,122.4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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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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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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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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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

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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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1.00=100,001.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1.0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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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申购金额或持有份额数量、期限等条件对基金份

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基金份额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费用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则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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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将基金合并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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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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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逆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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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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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5、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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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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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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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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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及其结构变化和

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以上分析的

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成交活跃度、

发行规模)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

匹配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内部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对各券种的

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进行筛

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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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成交活跃度、发行规模,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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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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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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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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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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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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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固定收益投资 90,142,773.77 28.56

其中:债券 90,142,773.77 28.5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4,346,397.91 36.2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6,346,140.91 24.18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134,129.80 34.57

4 其他资产 2,057,769.98 0.65

5 合计 315,681,071.46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7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99,877.00 0.6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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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形。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 各期限负债占基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金资产净值的比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例(%)

1 30 天以内 71.30 0.6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9.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3.2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5.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6 0.6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44,498.53 9.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44,498.53 9.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098,275.24 19.1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0,142,773.77 28.76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五、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号 值比例(%)

1 140230 14 国开 30 300,000 30,044,498.53 9.59

2 041564072 15 健康元 CP001 200,000 20,002,484.16 6.38

3 041569028 15 昆交产 CP001 200,000 19,993,370.96 6.38

4 041554006 15 西王 CP001 100,000 10,069,070.23 3.21

5 041551019 15 杭钢铁 CP001 100,000 10,033,349.89 3.2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五只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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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 1.0000

元。

2、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057,769.9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57,769.98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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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 值 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0.77% 0.01% 0.35% 0.00% 0.42% 0.01%

过去三个月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1.70% 0.01% 0.68% 0.00% 1.02% 0.01%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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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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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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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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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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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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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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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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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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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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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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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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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Ri

365/7

1+ 1 100%

i=1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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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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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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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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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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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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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亏损的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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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收益风险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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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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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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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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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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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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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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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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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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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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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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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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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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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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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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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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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收益风险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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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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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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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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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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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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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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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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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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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定期核对,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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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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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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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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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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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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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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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作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收

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布《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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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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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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