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11-11 13:20: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鉴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对旗下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天治研究驱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降低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

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份额并降低现有份额(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

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

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份

额。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天治研究驱动 A 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350009。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不变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有所降低,调整前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6 个月 0.50%

6 个月≤N<1 年 0.13%

1 年≤N<2 年 0.07%

N≥2 年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2 个月按 60 日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 365 日计算,2 年

按 730 日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

记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天治研究驱动 C 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043。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与 A 类份额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N≥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二、管理费率的调整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费率有所降低,由之前的 1.50%调整为

0.80%。

三、以上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应做相应变更。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1、将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五)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下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将“五、费用调整”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五)临时报告”第(15)小点合同原

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八)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

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

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

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兔 宝 宝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