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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1-14 16: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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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96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

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43

十二、基金的业绩 .........................................................................................................................53

十三、基金的财产 .........................................................................................................................5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7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8

二十六、备查文件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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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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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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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

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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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

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

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款: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

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T 日预估涨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用于确认 T 日预估现金的比例

52.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减去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差

53.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将投资人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投资收益

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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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64.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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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

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

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

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

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

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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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

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

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

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

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

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

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

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

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

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

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

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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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

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

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

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

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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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学士学位。2007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兼

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25 日。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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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

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

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

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对场内申购或赎回申请进行限额控

制、在特殊情况下暂停场内交易;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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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人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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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

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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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

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

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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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

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

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

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

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B.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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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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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

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

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

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

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

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

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

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

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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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牌的养

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

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

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

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

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

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

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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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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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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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辉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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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13)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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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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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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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网址 www.hfzq.com.cn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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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0591)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8)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400-891-8918;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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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4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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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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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1696 号文核准。本基

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2,201,044,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 11,228 户。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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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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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若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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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3年4月18日开通。

(三)基金的计价方式

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以份额数填报申购和赎回数量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均不可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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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流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如投资

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

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和登记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对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和登记业务的流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对基金每日总申购份额比例(当日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占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和每日总赎回份额比例(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占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进行控制,基金每日总申购份额比例和每日总赎回份额比例的上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

设置,并动态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相关限制指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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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

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3.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T 日申购赎回对价由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于 T 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替代款、T 日预估现金、T-1 日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3.现金替代款

现金替代款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

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替代款=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4.预估现金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现金数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 日预估涨幅×(T 日至 T+1 日间自然日日数);

其中,T 日为交易日,T 日至 T+1 日间自然日日数应含 T 日当日但不含 T+1 日

5.现金差额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投资人申购的,T 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表示投资人须补款;T 日现金差额为负数时,表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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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

投资人赎回的,T 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表示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T 日现金差额为负数时,

表示投资人须补款。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自行或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10-24

基金名称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2012-10-23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12-10-24 日信息内容

当日赎回限额(份额) 无

当日申购限额(份额) 无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替代金额(单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位:元)

T-1 日最小申

YHXJTD 货币申赎 10 份 必须 0% 购赎回单位资

产净值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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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日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每日总申购份额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当日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每日总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总申购份额或总赎回份额达到上限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当日累计总申购份额或当日累计总赎回份额达到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

购或赎回。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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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新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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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

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1%。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核对。

3)T 日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折算比例=1%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1%

折算后基金份额面值调整为 100 元。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7)T+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本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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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算比例 1%对 2013 年 4 月 3 日(基金份额

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银华日利基金份额实施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银华日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采取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折算后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工作已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完成。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22,010,440.00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74 元。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

金份额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

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

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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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金融债、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

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以久期为核心的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战略性的配置策略和战术性的配置策略。

(1)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以及市场结构变化和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并以此调整投资组

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此外,当预期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将出现下行时,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

期限的投资品种,以获取利率下行过程中的超额收益;当预期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将出现上行时,适度

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利

率风险。

(2)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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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

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保持本基金流动性目标的

前提下,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

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形成利差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

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

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

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4.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以及货币市场变动趋势,挖掘无风险套利机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

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

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同市场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主要是指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

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 T 日以较低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 日后选定的交易日在同一市场以较高

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

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

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

购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

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

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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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

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

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

策略报告,并提交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

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

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能更好的体现本基金产品的现金管理工具特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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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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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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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

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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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108,425,230.82 30.23

其中:债券 19,108,425,230.82 3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31,045,366.56 5.4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17,647,023.69 63.79

4 其他资产 346,836,911.80 0.55

5 合计 63,203,954,532.8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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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9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138,598,022.50 3.5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 18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0.12 3.5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8.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4.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7.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2.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2.98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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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7,542,848.34 0.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15,292,117.74 4.28

2,615,292,117.74 4.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 企业债券 - -

5 15,995,590,264.74 26.21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108,425,230.82 31.3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40230 14 国开 30 4,750,000 475,978,536.98 0.78

2 041452057 14 国安集 4,000,000 401,410,189.33 0.66

CP001

3 011599612 15 陕煤化 4,000,000 400,059,823.38 0.66

SCP007

4 011599625 15 中兴通讯 4,000,000 399,807,087.62 0.66

SCP001

5 011574003 15 陕煤化 3,900,000 390,654,635.11 0.64

SCP003

6 150202 15 国开 02 3,150,000 316,114,947.32 0.52

7 011515002 15 中铝业 3,000,000 300,734,243.13 0.49

SCP002

8 011574006 15 陕煤化 3,000,000 299,690,787.41 0.49

SCP006

9 011520001 15 中铝 2,700,000 270,248,227.98 0.44

SCP001

10 011537002 15 中建材 2,500,000 250,878,814.12 0.41

SCP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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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8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0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4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46,407,056.5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25,000.00

6 待摊费用 404,855.29

7 其他 -

8 合计 346,836,911.80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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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3 年 4 月 1 日(合同生效日)至 2013

3.2260% 0.0143% 0.2640% 0.0010% 2.9620% 0.013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4.4219% 0.0135% 0.3506% 0.0010% 4.0713% 0.012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8739% 0.0112% 0.1737% 0.0011% 1.7002% 0.0101%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0.6866% 0.0078% 0.0883% 0.0009% 0.5983% 0.0069%

2013 年 4 月 1 日(合同生效日)至 2015

10.5644% 0.0130% 0.8793% 0.0010% 9.6851% 0.0120%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因此本报告中披露的净值收益率指标实际上为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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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投资收益计入节假

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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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结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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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

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和交易所原因而导致的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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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

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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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本基金每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为上一年度 12 月 15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提前到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出基金份额面值的部分将全部予以分配;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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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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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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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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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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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

基金募集情况。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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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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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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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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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

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直接影响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变化,进而引致本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

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

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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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基金

资产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做市商制度和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

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投资人如按调整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能无法按照调整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申购赎回清单出现差错的风险

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

资人利益。

5.退市风险

如若发生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并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或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提前终止本基金上市的情形,可能导致本基金退市。

6.第三方机构服务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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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能调整相关制度,进而影响投资人基金份额

和资金交收方式。

(3)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投资人利益受损。

7.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仅会影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益,不影响通过一级市

场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益。

(1)交易费用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会涉及交易佣金的收取。

根据 2002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

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

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 3‰也不得

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由于交易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同开户券商对同一投资人可能实施不同的佣金

费率,同一开户券商对不同投资人也可能实施不同的佣金费率。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

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每份基金份额的买卖价差收益=每份卖出价格×(1-佣金比率)-每份买入价格×(1+佣金比率)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2)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

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

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金出现溢价交

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8.“影子定价”法和“摊余成本法”估值结果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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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与按“影子定价法”,即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可能出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结果的

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

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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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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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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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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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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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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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

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

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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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5年7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增聘哈默女士为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2、2015年7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7月23日起朱哲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3、2015年9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本基金基金经理哈默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务,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由本公司基金经理姜永康先生代为管理本基金,哈默女士恢

复正常履行职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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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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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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