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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

来源:巨潮网 2015-12-23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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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

盈B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11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1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4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5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83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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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 A”)和积极

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 B”)

22.新双盈 A:指本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新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4 个月开放一次

23.新双盈 B:指本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 B 享有,亏损以新双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 B 首先承担;新双

盈 B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当天开放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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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新双盈 A、新双盈 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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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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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

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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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律师、副调研

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期货部、

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加盟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首席投资官、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杭州银行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2月至

2010年6月期间,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间,

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信诚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

从事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研究工作。2011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

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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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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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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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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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

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点

“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

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

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

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元,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

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

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

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

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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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3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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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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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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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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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新双盈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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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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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 话:010-59158281

传 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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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

称“新双盈B”)。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前两次开放日,如果新双盈A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如果新双盈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少,由于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行为(具体折算办法见第十六部分“基金

份额折算”),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略大于7:3 的情形;

在运作周年到期日,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调整为7:3。在新双盈A、新双盈B

的共同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等于新双盈B

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份额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新双盈A的运作

1.新双盈A的收益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

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

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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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新双盈

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新双盈A的开放日

新双盈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内新

双盈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由于2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

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2013年6月28日(由于6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013年6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假设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2013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

新双盈A在其他运作周年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将对新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新双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新双盈B的运作

1、新双盈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

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2、新双盈B的开放日

新双盈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

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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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对日为2013

年5月24日(周五)。假设2013年5月24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为该日,

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二年的对日为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24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

周年到期日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假设该日为2014年5月24日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为2014年5月23日,该日新双盈B开放申购/赎回。新

双盈B其他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由于2013年没有2月29日,因此运作期

到期日提前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2月28日(周四),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

3.新双盈B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

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新双盈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双盈A和新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新双盈 A 和新双盈 B 各自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其份额净值。

1、新双盈 A 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某一开放日,NAVt A 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

NUMt A 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

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 年 为上一

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 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

之和”,则

t

NAVt A = 1.000×(1+ ×R 年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

t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t A ×1.000× ×R 年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 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之前新双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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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NVt小于“1.000 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

NAVt A = NVt/ NUMt A

由于 T 日为新双盈 A 的开放日,新双盈 A 将在该日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新双盈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3、新双盈 B 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某一开放日,NAVt B 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

NUMt B 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 =(NVt-NAVt A ×NUMt A )/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 ≤0,则NAVt B =0。

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新双盈 A 和

新双盈 B 的份额参考净值。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新双盈 A 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非开放日, NAVt A 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

值,NUMt A 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

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 年

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 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

之和”,则

t

NAVt A = 1.000×(1+ ×R 年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

t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t A ×1.000× ×R 年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 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之前新双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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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NVt小于“1.000 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

NAVtA = NVt/ NUMtA

3、新双盈 B 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非开放日, NAV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B=(NVt-NAVtA×NUMtA)/ NUMt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B≤0,则NAVtB=0。

所有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批准,于2013年4月22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5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722,087,200.91元,其中新

双 盈 A ( 基 金 代 码 : 000092 ) 2,606,677,702.66 元 , 新 双 盈 B ( 基 金 代 码 : 000093 )

1,115,409,498.25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5,025.94元,其中新

双盈A43,486.02 元,新双盈B81,539.9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2年5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12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722,087,200.91份基金份额,其中新双盈A2,606,677,702.66份,新双盈B

1,115,409,498.25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25,025.94份基金份额,其中新双盈A43,486.02份,新

双盈B 81,539.92份。两项合计共3,722,212,226.8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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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新双盈A自任一运作周年起始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

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

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新双盈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新

双盈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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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及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在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

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

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新双盈A的份额

余额不超过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共同开放的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和新双盈

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并对新双盈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

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

双盈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B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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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

双盈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

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

双盈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与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A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新双盈A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B每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4、新双盈A或新双盈B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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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新双盈A的申购费率为0。

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新双盈B

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新双盈B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新双盈B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新双盈B采用低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赎回费率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新双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新双盈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新双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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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基金份额净值

新双盈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

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

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新双盈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新双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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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人赎回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新双盈A、新双盈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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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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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

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在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但允许将可转换债券转股。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1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

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

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

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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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

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

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

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

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之一,因此信用风险控制成为了本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重点

之一。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并持

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讼、

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债,本基

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进

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

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

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

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

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映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

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

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

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

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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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新双盈 A 每 4 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新双

盈 B 每一年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

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

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

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止损策略

为保障新双盈 A 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本基金将针对基金净值损失的程度,相应采用降低债券

组合仓位、降低债券组合久期等止损措施。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

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

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

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

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

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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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 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久期调整

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场环境

债券投资战略研究

组合模拟

利率走势判断

债券组合 收益率曲线调整

基本债券组合

债券投资战术研究

债券品种分析

其他投资机会

组合战术调整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

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

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

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

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

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

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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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

盈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盈 B 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

据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

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在开放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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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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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

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2,000.00 0.40

其中:股票 882,000.00 0.40

2 固定收益投资 209,778,084.30 94.64

其中:债券 209,778,084.30 94.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47,341.14 2.64

7 其他资产 5,161,648.54 2.33

8 合计 221,669,073.9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2,000.00 0.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2,000.00 0.9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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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 002521 齐峰新材 100,000 882,000.00 0.9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1 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04,374,276.70 210.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403,807.60 5.56

8 其他 - -

9 合计 209,778,084.30 215.7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24779 14 银开发 295,000 32,311,350.00 33.24

2 124213 13 德清债 198,990 20,456,172.00 21.04

3 124362 13 钦滨海 140,000 14,789,600.00 15.21

4 124556 14 余经开 100,000 10,794,000.00 11.10

5 1480312 14 津兴宁投债 100,000 10,685,000.00 10.9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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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576.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79,071.7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61,648.5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836,100.00 1.8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② 准差④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73% 0.10% -0.68% 0.05% -2.05% 0.05%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5.17% 0.15% 3.87% 0.05% 1.30% 0.10%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8.62% 0.32% 9.41% 0.16% 9.21% 0.1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98% 0.85% 3.66% 0.07% 2.32% 0.78%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2.29% 0.52% 12.64% 0.11% 9.65% 0.41%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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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建仓期自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建仓日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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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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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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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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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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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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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新双盈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新双盈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新双盈A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新双盈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新双盈A前一日资产净值

E=新双盈A前一日的份额数*新双盈A前一日份额(参考)净值

新双盈A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新双

盈A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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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新双盈 A 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新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新双盈 A 份额。新双盈 B 份额在该日不进行份额折算。

3、折算基准日

新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新双盈 A 的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前新双盈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按新双盈 A 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折算为

新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并分配给新双盈 A 的份额持有人。具体内容如下:

新双盈 A 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NAV A =1.000 元

新双盈A的折算比例= NAV A /1.000

后 前

NUM A = NUM A ×新双盈A的折算比例

其中:

NAV A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份额折算前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 A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

NUM A :份额折算前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

新双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新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新双盈 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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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新双盈 B 的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新双盈 B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新双盈 B 的份数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新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NAV B =1.000 元

新双盈B的折算比例= NAV B /1.000

后 前

NUM B = NUM B ×新双盈B的折算比例

其中:

NAV B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AV B :份额折算前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B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下同

NUM B :份额折算前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下同

新双盈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新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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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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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新双盈A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首次办理新双盈A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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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新双盈A或新双盈B办理申购、赎回;

22.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新双盈A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发生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强制赎回;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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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

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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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投资工具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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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新双盈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新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4个月开放一次,新双盈A的持有人只能在新双盈A的开放

日赎回。在非新双盈A的开放日,新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新双盈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

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新双盈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新双盈A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

现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利率

下调,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如果利率上调没有发生在该日,新双盈A的年

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情况

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

新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开放日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新双盈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

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新双盈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

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新双盈A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出于保护

投资人利益,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需要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制(7:

3),因此,新双盈A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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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双盈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

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因此,新双盈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

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在极端情形下,新双盈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

失。

(2)利率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利率

上调,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上调整,本基金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新双盈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新双盈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上。但是,新双盈B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的份

额配比以及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越小或新双盈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则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出于保护

投资人利益,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需要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制(7:

3),因此,新双盈B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开放日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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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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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满足新双盈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新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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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获得,进而在两类份额内部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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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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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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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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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3、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双盈A和新双盈B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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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新双盈A的利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5、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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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7、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新双盈A和新双

盈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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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新双盈A

和新双盈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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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9、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

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新双盈

A和新双盈B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新双盈

A和新双盈B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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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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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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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满足新双盈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新双盈B

获得,进而在两类份额内部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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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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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

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在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但允许将可转换债券转股。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1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

据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

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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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在开放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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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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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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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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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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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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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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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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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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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满足新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新双盈

B 获得,进而在两类份额内部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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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

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汇付天下、支付宝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通”)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

卡、准贷记卡)持卡人、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

的投资者、在支付宝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开通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登陆网上

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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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2015年5月1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与赎回结果和新双盈A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告,2015年5月12日;

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6月6日;

3.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更新),2015年6月20日;

4.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次更新),2015年6月

20日;

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6月29日;

6.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5年7月1日;

7.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二季度报告,2015年7月20日;

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5年7月20日;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2015年8月

22日;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8

月25日;

11.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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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2.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8月26日;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5年8月28日;

14.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8月

31日;

15.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2015年9月7

日;

16.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年9

月7日;

17.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第三个运作周年首个开放日后年约定收益率

的公告,2015年9月9日;

18.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5年9月11

日;

1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2015年9月28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0月23日;

21.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2015年10月24日;

2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钱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0月30日。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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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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