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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1-09 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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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等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70

十、基金的业绩 .....................................................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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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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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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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7

招募说明书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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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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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

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

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

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

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

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

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

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

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

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

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

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

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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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

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23 人,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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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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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

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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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

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可转

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新动力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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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杨贵宾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 6 月;

赵恒毅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

陈曙亮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5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6

招募说明书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17

招募说明书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18

招募说明书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19

招募说明书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20

招募说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21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2

招募说明书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客户

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3

招募说明书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24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25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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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4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27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29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30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31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32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34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4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35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36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37

招募说明书

( 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38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39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40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41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42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6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69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4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45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46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47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7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48

招募说明书

( 8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8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49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50

招募说明书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51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4,344 户,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4,264,389,677.99 元,折合基金份额 4,264,389,677.99 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757,252.10 人民币元,折合 757,252.1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264,579.03 份,占本

基金份额总量的 0.06‰;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可转换

债券基金。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264,389,677.99 份,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 757,252.10 份,两项合计共 4,265,146,930.09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52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3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百

54

招募说明书

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

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55

招募说明书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56

招募说明书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

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57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申购对通过直

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因红利

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选择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58

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9

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60

招募说明书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1

招募说明书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62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63

招募说明书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64

招募说明书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

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

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65

招募说明书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66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7

招募说明书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68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本基金与拟转换基金、且已开通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具体

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际

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69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将“自上而下”宏

观分析与“自下而上”个券选配有效结合,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

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70

招募说明书

但二级市场的股票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

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强调自下而上,突出研究为本,讲求风险控制。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通过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收

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内含股票期权),分享股

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1)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而在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自上而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

源、市场流动性、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含传统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普通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证券化产品三个子市场,其中可转债根据其市场转换溢价率及其价格相对标的股

71

招募说明书

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将进一步划分为偏股型、平衡型和偏债型进行优化配置。

(3)自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挑选个券和个股。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债

券的估值水平、剩余期限、正股基本面、信用风险程度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

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进一步考虑正股基本面

与可转债估值水平的配比、普通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并且根

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行业地位领先、成长前景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

品种。

①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I.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

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i)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

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所不具

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

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

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通公

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个券精选策略。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

研究,采用定性分析(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市场开拓、创新

能力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DCF、DDM、NAV 等)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同时考虑证券市场的环境,并在对应

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买入并持有策略。与股票市场类似,可转债市场存在着周期性的

起伏波动。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容易过度悲观,可转债的期权

72

招募说明书

价值可能被市场低估,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价率很低。本基金将在信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买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并坚持长期持有,以

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条款博弈策略。通常情况下,可转债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如修

正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修正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有时

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

发行人的权利,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

的重要因素之一;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如

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条

款博弈给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低风险套利策略。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当可转

债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

差;反之,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当对可

转债未来的转换溢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该种套利策略同样适

用。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对比

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分阶段投资策略。在可转债发行和存续的各个阶段,由于品种本

身的特征和属性,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环境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关或

相对独立的规律,它在大概率上适用于所有可转债,仅在少数情况下受可

转债的个性影响而不适用。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各个阶段的特征,并

结合个券的具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段投资策略。

(ii)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即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一种附

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分离交易可转债是

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传统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上市后债券与期权

将各自单独交易。尽管如此,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

传统可转债的部分特征,甚至分离后的纯债和标的股票组合在一起也可以构造出

73

招募说明书

类可转债品种,因为实践证明,不论是认股权证还是标的股票,与传统可转债内

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以采取与传统可转债类似的投资策略。此外,也可以通过

调整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

债产品,从而应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本基金将对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

的最佳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II.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跟踪,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i)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ii)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iii)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

(iv)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v)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此外,对于内嵌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

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III.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

74

招募说明书

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② 股票投资策略

I.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品种仅限于与可转债相关的股票,包括

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自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通过可转债发行议案之日起,该股票可进入本基金股

票库;自可转债摘牌日或上市公司公告取消可转债议案之日起,本基金必须在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对应股票。

本基金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与可转债的研究和投资紧密相联,重点投资

于行业地位领先、成长前景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股票品种,以及有利于可转债

套利、纯债和标的股票构造类可转债组合等投资策略的执行的股票品种。

此外,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标的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及存续的各个阶段呈现出的

不同特征,积极参与标的股票在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国外的投资

管理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采用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i)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ii)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iii)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II.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

75

招募说明书

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

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流通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③ 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与纯债组合构造类可转债产品,其次

是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I.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II.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III.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IV.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6

招募说明书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

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7

招募说明书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78

招募说明书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59,875,300.40 93.55

其中:债券 459,875,300.40 93.5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9

招募说明书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278,317.70 6.16

7 其他资产 1,405,900.85 0.29

8 合计 491,559,518.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3,145,502.10 6.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29,736,220.30 68.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08,000.00 8.3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6,985,578.00 11.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9,875,300.40 9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6018 08 江铜债 3,312,150 325,948,681.50 67.91

2 132002 15 天集 EB 509,710 56,985,578.00 11.87

3 011512004 15 华能 SCP004 400,000 40,008,000.00 8.34

4 020077 15 贴债 03 179,280 17,730,792.00 3.69

5 019509 15 国债 09 133,010 13,327,602.00 2.7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80

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4,416.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9,791.36

5 应收申购款 131,692.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5,900.85

81

招募说明书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1.1.1-2011.12.31 -11.43% 0.56% -12.32% 0.56% 0.89% 0.00%

2012.1.1-2012.12.31 1.70% 0.43% 4.60% 0.44% -2.90% -0.01%

2013.1.1-2013.12.31 -10.36% 0.72% -1.74% 0.63% -8.62% 0.09%

2014.1.1-2014.12.31 80.00% 1.34% 45.28% 0.83% 34.72% 0.51%

2015.1.1-2015.9.30 10.01% 2.32% -17.95% 2.54% 27.96% -0.22%

2010.12.8-2015.9.30 59.40% 1.19% 6.14% 1.16% 53.26% 0.0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82

招募说明书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成立,建仓期自 2010 年 12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7 日共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83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84

招募说明书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5

招募说明书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86

招募说明书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双方

约定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87

招募说明书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

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88

招募说明书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

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89

招募说明书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90

招募说明书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91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92

招募说明书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93

招募说明书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94

招募说明书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95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6

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7

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98

招募说明书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99

招募说明书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本基金主要利

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将“自上而下”宏观分析与“自下而

上”个券选配有效结合,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

成本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00

招募说明书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101

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

为复杂,忽视这些条款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债的价

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

生不必要的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102

招募说明书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3

招募说明书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04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5

招募说明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6

招募说明书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107

招募说明书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8

招募说明书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109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0

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

招募说明书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112

招募说明书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113

招募说明书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A、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B、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

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114

招募说明书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115

招募说明书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116

招募说明书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17

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

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118

招募说明书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119

招募说明书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20

招募说明书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1

招募说明书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122

招募说明书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但二级市场的股票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

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123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24

招募说明书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125

招募说明书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126

招募说明书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

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7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8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

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9

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130

招募说明书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该等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31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132

招募说明书

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3

招募说明书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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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

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5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

在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136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137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138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139

招募说明书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140

招募说明书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015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浙江并入中信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排

的提示性公告》。

4、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141

招募说明书

司网站发布《关于淘宝官方店继续进行在售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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