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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1-16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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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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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证监

许可[2010]137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12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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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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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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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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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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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

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

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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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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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

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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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0 年 5 月 7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期间兼任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8 月 5 日至 2012 年 3 月 27 日期间兼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12 月 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7 日期间兼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1年曾在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2011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担任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成长

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24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6日起兼任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7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学位,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行业研究员; 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组

长;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6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7日起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9月12日起兼任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31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6日。

经惠云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18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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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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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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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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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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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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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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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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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

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

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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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

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

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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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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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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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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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26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2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96588(青岛);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021-962999;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2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7)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96899(重庆地区);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 其他 网址 www.cqcbank.com

地区)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3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28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0-600-068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3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29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4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55)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6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6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6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3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6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33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7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7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安徽);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8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8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8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5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400-109-9918

8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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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7)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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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注册地址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0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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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39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2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2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4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2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2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2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31)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3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4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南新仓国际大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师 云大慧、唐琨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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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377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62,138,998.12 份(其中A类基金份

额1,582,368,616.81份,C类基金份额1,479,770,381.3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3,781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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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月18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

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45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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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

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

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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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下同)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

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1%

A类基金份额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持有期限(Y) 费率

C类基金份额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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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特定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2 年 0%

3.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若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标准如下: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基金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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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具体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60=468,88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468,884.8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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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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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5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53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

其他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应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其

他相关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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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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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使投资者当期收益最

大化,并保持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采取基于宏观经济趋势判断的主动式资

产管理理念,把握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

合,同时,精选个券,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的同时兼顾为投资者实现当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

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工具,但合计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外的非国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稳健配置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平对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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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

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

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修正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金供需状况、物价走势综合判断利率走势,如果

预计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

本利得;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

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

(bullet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ladder

strategy)。

(3)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

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两部分构成。除适用于一般债

券投资策略外,基于信用利差变化,信用债投资策略可细化为信用债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

差曲线定价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策略和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A.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债券信用评级可将信用债细分为不同风险类别,也可通过行业经营波动程度进行划

分。在不同经济增长时期,不同类别的信用债表现差别较大。如果预计宏观经济向好,企业

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本基金将增加相对较高风

险类别投资比例,降低低风险类别投资比例;相反,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

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本基金将增加低风险类别投资比例,降低高

风险类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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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信用利差曲线定价策略

信用利差代表信用债收益率与同期限无风险收益率之差。从理论上讲,相同评级、相同

期限的信用债信用利差应保持一致,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同投资者经常会对同一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产生分歧,从而为市场带来套利机会。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

对信用债进行准确定位,构建内部信用利差曲线,利用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精细化定价,

以发现市场错误定价,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C.基于个券信用变化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

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

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

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D.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在其他指标相

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债券,并可进行

换券操作。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除具备一般信用债特征外,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同时

也有被发行人赎回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目的在于除享有一定信用债收益外,通过

拥有较为廉价的期权获取较高的预期收入。

A.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

稳定收益。

B.二级市场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选择其中债券收益率较高、投资人期权实现概率较高、转股溢价率相对较低、流动性

较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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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

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以首次发行

(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为主要判断依据,结合未来股票市场估值水平走

势预期,预测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和参与新股申购价格区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内生

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基本面分析,运

用多因素选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

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

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将通过深入研究权证行权价格、标的证券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联

系,发掘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本基金将以标的证券基本面分析为基础,辅助运用期

权定价模型,根据标的证券估值水平、价格走势以及权证的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进行权

证投资,力求取得稳健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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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率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

公司”)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

中,中债国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

有记帐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

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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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工具,但合计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

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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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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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578,828.90 0.72

其中:股票 14,578,828.90 0.72

2 固定收益投资 1,902,865,468.20 94.16

其中:债券 1,902,865,468.20 94.1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60,657,212.81 3.00

7 其他资产 42,730,597.42 2.11

8 合计 2,020,832,107.3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63,448.40 0.2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715,380.50 0.5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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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14,578,828.90 0.8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729 重庆百货 299,950 9,715,380.50 0.59

2 300316 晶盛机电 331,976 4,863,448.40 0.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120,396,000.00 7.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2,184,000.00 4.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2,184,000.00 4.98

4 企业债券 842,416,468.20 51.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273,000.00 5.47

6 中期票据 767,596,000.00 46.47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2,865,468.20 115.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50208 15 国开 08 800,000 82,184,000.00 4.98

13 乌城投

2 101360018 600,000 64,656,000.00 3.91

MTN001

11 佛山公

3 1180165 500,000 55,965,000.00 3.39

控债

14 苏通桥

4 101458022 500,000 52,845,000.00 3.20

MTN001

12 汉城投

5 1282373 500,000 51,705,000.00 3.13

MT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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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6,809.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478,536.12

5 应收申购款 415,251.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30,597.4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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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600729 重庆百货 9,715,380.50 0.59 重大事项

2 300316 晶盛机电 4,863,448.40 0.29 重大事项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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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0.10% 0.09% -0.01% 0.09% -0.09% 0.00%

月 31 日

-1.70% 0.21% 0.84% 0.12% -2.54% 0.09%

2011 年

6.31% 0.11% 1.42% 0.08% 4.89% 0.03%

2012 年

2013 年 0.48% 0.15% -4.27% 0.10% 4.75% 0.05%

2014 年 17.83% 0.21% 6.34% 0.12% 11.49%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 13.28% 0.58% 0.48% 0.11% 12.80% 0.47%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0.55% 0.26% 1.11% 0.07% -0.56% 0.19%

2015 年 7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40.78% 0.25% 5.77% 0.10% 35.01% 0.15%

日(2010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0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0.10% 0.10% -0.01% 0.09% -0.09% 0.01%

31 日

-2.10% 0.20% 0.84% 0.12% -2.94% 0.08%

2011 年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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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0.11% 1.42% 0.08% 4.41% 0.03%

2012 年

2013 年 0.10% 0.15% -4.27% 0.10% 4.37% 0.05%

2014 年 17.47% 0.21% 6.34% 0.12% 11.13%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 13.06% 0.57% 0.48% 0.11% 12.58% 0.46%

至 2015 年 6 月 30

2015 年 7 月 1 日 0.56% 0.26% 1.11% 0.07% -0.55% 0.19%

至 2015 年 9 月 30

自基金合同生效 38.37% 0.25% 5.77% 0.10% 32.60% 0.15%

日(2010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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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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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7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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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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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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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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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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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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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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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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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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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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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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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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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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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

平。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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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因此,本基金相

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

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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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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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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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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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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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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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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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

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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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调整本基金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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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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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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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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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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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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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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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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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10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报

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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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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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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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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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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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

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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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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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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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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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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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工具,但合计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信

用债券指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债券资产;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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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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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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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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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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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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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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