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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1-19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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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80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9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

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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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智慧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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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4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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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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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自2014年8月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

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

科科员、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

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

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

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王静女士,董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

助理,资产重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曾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

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

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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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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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行业研究

员,2009 年 6 月加盟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非周期组组

长、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金鹰主题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中国惠普有限公

司,历任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等职,2012 年 9 月加入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员、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金鹰稳

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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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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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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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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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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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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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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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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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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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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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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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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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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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 ge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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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晖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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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qlzq.com.cn

(8)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9)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容榕

电话:0755-82130504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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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13)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48、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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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6)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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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1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 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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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3)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24)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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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7)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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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29)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 0311-66008561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30)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31)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30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3)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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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2310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35)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6)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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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3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3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4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41)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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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50973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虹

电话: 021-2083580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43)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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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6)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47)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8)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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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欧阳兵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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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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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80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A(元) 认购费率

A <50 万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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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A<200 万 0.60%

200 万元≤A<500 万 0.20%

A≥5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

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2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20%)=197,628.46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7,628.46=2371.54 元

认购份额=(197,628.46+200)/1.00=197,828.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2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97,828.46 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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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2)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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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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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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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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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调整为 1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0 元,超过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易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留存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办

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

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100 份,持有

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易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最

低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留存份额的限制,投资者

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申购费 A <50 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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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A<200 万 1.00%

200 万≤A<500 万 0.3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T 为持有期 费率

T<7 日 1.50%

7 日≤T<6 个月 1.00%

赎回费 6 个月≤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 365 天

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

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

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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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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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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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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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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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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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智慧生活相

关主题证券,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形势等因素的影响,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

现状,判断市场未来发展方向,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优化投资组合,降低

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指标:

1)宏观经济环境:GDP增长、CPI/PPI指数、利率水平及走势、固定资产投

资和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

2)政策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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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现状:市场估值、资金的供给和流动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智慧生活”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投资的主要线索,具体而言,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挖掘符合”智慧生活”主题相关的投

资主线,其次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1)智慧生活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智慧生活”是指智能、低碳、健康、安全、舒适、和谐的生

活方式的统称。“智慧生活”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制造、生物医药、节能

环保等先进技术,为人们提供更加智能、低碳和健康的产品及服务,全面提升人

们在衣、食、住、行、健康、教育、运动、娱乐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质

量。随着“互联网+”与“工业4.0”时代浪潮的推进以及社会环保、健康理念的

提升,人们对“智慧生活”方式的追求要求越来越高,在“智慧和智能”浪潮的

推动下,“智慧生活”相关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所指“智慧生活”投资主线目前阶段重点关注互联网+、工业4.0、物

联网、云计算、智慧医疗、智能家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能穿戴、智能家

居、智慧农业、消费升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传媒、

新能源汽车、现代金融服务等行业和主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影响

人们生活方式的行业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本基金不断对“智慧生活”主题进行跟

踪研究,适时调整“智慧生活”投资主线的界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正

在改善人们生活的行业,以及具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判断行业竞争格局是否清晰,投资回报率是否稳定。由

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

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增长的节奏: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节奏

的不同以及成长的持续性将影响整个投资收益。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

性时间长以及在提前介入在行业高速增长的前期可以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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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潜在的风险:识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

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

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受益于智慧生活、具有竞

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基金经理将

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

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

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

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等。

2)公司能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

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能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

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

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

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

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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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

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

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最高考量。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研究结果,构建股票备选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

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

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

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部执行。

(6)集中交易部按交易规则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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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对 A 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智慧生

活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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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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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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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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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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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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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的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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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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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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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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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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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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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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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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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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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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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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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终止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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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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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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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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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

而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

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

而被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

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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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标的物风险。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4、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较小的变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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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提高居民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质量的优势企业,基

金管理人将围绕着智慧生活主题这一投资主线,寻找具有成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

行配置。因此本基金具有智慧生活主题相关行业及证券价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

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不同因素

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资产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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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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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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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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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

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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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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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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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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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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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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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

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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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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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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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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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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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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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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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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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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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智慧生活

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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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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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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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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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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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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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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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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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180

传真: 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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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智慧生活主题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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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的证券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智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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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p、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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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u、《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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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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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坚持与核心名单外交易对手交易或投资核心名单外存款银行的

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坚持与核心名单外交易对手交易或投资核心名单外存款银行的行为所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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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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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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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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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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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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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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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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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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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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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至少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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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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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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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

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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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

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6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27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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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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