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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1-26 1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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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 2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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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 2 号

重要提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 3 月 24 日《关于同意金鹰成份股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3]41 号)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七、基金的投资................................................................ 45

八、基金的业绩................................................................ 52

九、基金的财产................................................................ 54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风险揭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 9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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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

托管协议: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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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具备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基金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3年4月21日至2003年5

月21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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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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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

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

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

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至今,担任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

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

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广州

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

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王静女士,董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助理,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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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

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

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曾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

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业

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

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

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

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

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

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职,

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同时

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

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

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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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3、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沈阳商品交易所分析员、宏源研究发展中心高级行业研究

员、宏源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2010 年加入广州证券,担任投资管理部助理投资总监、

广州证券红棉 1 号投资主办等职。2014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副

总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技术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民族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林华显先生,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8 日管理本基金;

杨绍基先生,200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12 日管理本基金;

龙苏云先生,2008 年 2 月 19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4 日管理本基金;

李鹏先生,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08 年 8 月 7 日管理本基金;

欧庆龄先生,2005 年 9 月 28 日至 2006 年 9 月 12 日管理本基金;

谢国满先生,2003 年 6 月 16 日至 2005 年 9 月 28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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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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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

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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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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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

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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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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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

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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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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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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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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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王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话:95555(全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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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8858101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 psbc.com

(1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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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 刘兴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话:96521 省外客服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4)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m

(15)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张海涛

联系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公司网站:www.cdrcb.com

(16)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17)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话: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8)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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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22)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何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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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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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0)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3)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3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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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代行)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35)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6)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7)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38)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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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3)名称: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4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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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4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481 350

网址:www.cfzq.com

(4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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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n

(50)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486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53)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4)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胡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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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6)名称: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7)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9)名称: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0)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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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联系人:吴尔辉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2)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6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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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6)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48、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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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1)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4)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电话:010-5935590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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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6)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电话:021-33606736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78)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7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8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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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82)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3)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8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5)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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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联系电话:13683121290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www.tpyzq.com

(8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8)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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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9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n

(9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4)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徐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中期金融超市(www.cifcofund.com)

(9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李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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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9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7)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8)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客服电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99)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00)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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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兵

业务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1)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10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0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3

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zcvc.com.cn/

(105)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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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106)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10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108)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9)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10)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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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1)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联系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1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联系电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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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欧阳兵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3年6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3年7月16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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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T 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

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2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

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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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在更新过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按照申购规模和持有期限递减的后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申购

时不支付手续费,而在赎回时收取,并随着持有期间的长短而变动。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越长,

规模越大,后端收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

申购规模(N)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不含1年) 1.5

1-2年(不含2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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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00万 2-3年(不含3年) 1.0

3-4年(不含4年) 0.8

4年以上(含4年) 0

1年以内(不含1年) 1.35

1-2年(不含2年) 1.08

1000万≤N<5000万 2-3年(不含3年) 0.90

3-4年(不含4年) 0.72

4年以上(含4年) 0

1年以内(不含1年) 1.2

1-2年(不含2年) 0.96

5000万≤N<1亿 2-3年(不含3年) 0.8

3-4年(不含4年) 0.64

4年以上(含4年) 0

1年以内(不含1年) 0.75

N≥1亿 1-2年(不含2年) 0.6

2年以上(含2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按照赎回金额的 0.5%收取,其中归

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调整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更新过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后端收申购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后端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申购时的面值计算。

赎回费的计算基数为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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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后端收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后端收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时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端收申购费-赎回费

投资者赎回按照“先申购部分先赎回”的原则,根据每笔赎回所对应的申购,分笔计算应

收的后端收申购费并在赎回金额中扣除。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如发生调整,则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起实施。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负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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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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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其它情况处理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2)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资产配置和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

中长期增值和获取适当、稳定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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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和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的其他

股票投资还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

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国债投资为主。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1)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

(2)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3)上市公司基本面及发展前景;

(4)证券市场走势及预期;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

析研究,和对各类别资产收益率和风险水平的合理预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投

资建议包括总体资产配置建议、类别资产配置建议、个股/ 券种投资建议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结合对本基金投资相关因素的全局考虑,确

定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3)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的总体资产配置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

相关建议,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3、组合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5)运用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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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超过 80%,其中投资于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额的 70%;

(7)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低于 20%;

(8)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从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和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两大类股票,

一类是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另一类是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两大类股票在

股票投资的分配比例范围为 50%±20%,根据两大类股票前期、当期和预计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水平(夏普比率)确定其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比例。成份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主要是参与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及根据市场情况的短期股票

投资。

5、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国债为主,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的投资策略,大部份(80%以上)的债券

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小部分的债券投资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即根据对到期收益率、市场利率等因素的预期,选择具有升值潜力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此外,

本基金还可进行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在成份股中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及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

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 4 个指标:P/E(市盈率:市价比每股收益)、

P/B(市净率:市价比每股净资产)、P/S(市价比每股销售收入)、P/C(市价比每股现金流)的

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选择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 2 个指标: D/P(派现价格比),D/E(股

息支付率)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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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80%+深证100指数收益率×20%)×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风险水平中等偏下、收益水平适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收益目标设为 α 值大

于零,风险目标为 β 值的目标区间为[0.75,1.1]。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基金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合同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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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81,808,111.54 16.42

其中:股票 81,808,111.54 16.42

2 固定收益投资 342,718,399.80 68.78

其中:债券 342,718,399.80 68.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344,952.22 12.71

7 其他各项资产 10,393,566.66 2.09

8 合计 498,265,030.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360,000.00 0.27

- -

B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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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53,205,082.38 10.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I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818,029.16 3.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25,000.00 1.7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808,111.54 16.5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国旅 359,947 18,818,029.16 3.80

2 600196 复星医药 800,094 17,538,060.48 3.54

3 600276 恒瑞医药 300,000 13,857,000.00 2.80

4 000826 桑德环境 250,000 8,425,000.00 1.70

5 300456 耐威科技 99,902 7,919,231.54 1.60

6 600961 株冶集团 400,000 3,916,000.00 0.79

7 300452 山河药辅 60,000 3,762,000.00 0.76

8 000895 双汇发展 199,915 3,518,504.00 0.71

9 600584 长电科技 200,000 2,630,000.00 0.53

10 600354 敦煌种业 200,000 1,360,000.00 0.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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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132,293,399.80 26.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0,425,000.00 42.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425,000.00 42.5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2,718,399.80 69.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50202 15 国开 02 800,000.00 80,304,000.00 16.23

14 附息国

2 140023 800,000.00 80,056,000.00 16.18

债 23

3 120243 12 国开 43 500,000.00 50,075,000.00 10.12

4 150413 15 农发 13 500,000.00 49,980,000.00 10.10

5 140230 14 国开 30 300,000.00 30,066,000.00 6.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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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0,52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48,310.82

5 应收申购款 14,733.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93,566.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期末没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况说明

因重大事项

1 300456 耐威科技 7,919,231.54 1.60

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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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情

况,已经由托管人复核无误。

(一)业绩比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03.6.16-2003.12.31 4.79% 0.58% -4.35% 0.74% 9.14% -0.16%

2004.1.1-2004.12.31 -5.46% 0.96% -11.55% 1.00% 6.09% -0.04%

2005.1.1-2005.12.31 -9.40% 1.02% -2.31% 1.04% -7.09% -0.02%

2006.1.1-2006.12.31 73.17% 1.29% 85.11% 1.06% -11.94% 0.23%

2007.1.1-2007.12.31 132.39% 1.73% 107.39% 1.72% 25.00% 0.01%

2008.1.1-2008.12.31 -51.43% 2.20% -53.03% 2.28% 1.60% -0.08%

2009.1.1-2009.12.31 62.19% 1.64% 67.92% 1.55% -5.73% 0.09%

2010.1.1-2010.12.31 4.36% 1.34% -9.37% 1.18% 13.73% 0.16%

2011.1.1-2011.12.31 -27.61% 1.08% -17.68% 0.98% -9.93% 0.10%

2012.1.1-2012.12.31 3.45% 0.89% 8.40% 0.96% -4.95% -0.07%

2013.1.1-2013.12.31 16.25% 1.06% -5.48% 1.07% 21.73% -0.01%

2014.1.1-2014.6.30 -7.19% 0.88% -3.92% 0.78% -3.27% 0.10%

2014.1.1-2014.12.31 2.70% 0.87% 41.41% 0.93% -38.71% -0.06%

2015.1.1-2015.9.30 33.78% 1.34% -6.36% 2.02% 40.14% -0.68%

2003.6.16-2015.9.30 252.76% 1.32% 153.42% 1.36% 99.34% -0.04%

(二)净值增长率走势对比

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6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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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即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20%;(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原为75%的成份股加权指数的收益率加上25%的中信标

普国债指数的收益率。9月28日起变更为(上证180指数收益率*80%+深100指数收益率*20%)*7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一级帐户,并在托管人处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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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立二级账户,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的国债交易和清算。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

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

延。

(3)完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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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

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若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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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则相应

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估值日以

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根据此收益率

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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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附加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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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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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 90%;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

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

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

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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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

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费用确定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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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为: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费率标准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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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股票

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 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会计制度;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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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

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

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开

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

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正文放

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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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基金合

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

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将基金

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

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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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理

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

他披露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 15 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6、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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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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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

开说明。

(四)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披

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

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当

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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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证券投资

带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国民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和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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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术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以及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

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中小盘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

股票进行投资,虽然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策略和组合管理降低风险,但单个中小盘股票和大盘股

票比较,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波动性。

(2)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冲击风险

中小盘股票的平均流通市值相对较小,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即

对买卖成交的及时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会对其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

从而有可能增加买入成本或减少投资盈利。

(3)股票选择风险

随着股票平均市值的增大,本基金可以选择投资的样本股票数量将增加,样本股票数量的

偏多,对基金选股可能带来一定困难。

依据 PEG 指标的定量选股,需要对上市公司的未来成长性进行预期,预期的错误会影响股

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本基金的定性选股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素质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期或判断,预期或判

断的错误会影响股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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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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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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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

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

相应权利;

(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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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

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除基金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13) 照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 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退任而免除;

(22)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24)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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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

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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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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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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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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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再次表决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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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1、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

会),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至少 10 天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

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

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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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至少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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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

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

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根据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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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依据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写。本托管协议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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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

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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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

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相互配合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

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

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

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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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

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资金结算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

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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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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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

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协商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托管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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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

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

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

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

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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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报告期内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内容 公告媒体型 公告日期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

1 证券时报等 2015/12/8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2 关于撤销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8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公司新增增财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

3 证券时报等 2015/11/26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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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关于金鹰基金新增一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4 证券时报等 2015/11/26

投、转换及参与费率优...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公司新增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5 证券时报等 2015/11/26

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

6 证券时报等 2015/11/23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

7 证券时报等 2015/11/2

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0/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9 证券时报等 2015/10/24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2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10 证券时报等 2015/10/22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2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乐

11 证券时报等 2015/10/21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

12 证券时报等 2015/10/20

券费率优惠并开通转换...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13 证券时报等 2015/10/16

交易下限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14 证券时报等 2015/9/30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2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15 证券时报等 2015/9/26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2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16 证券时报等 2015/9/25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基金新

17 证券时报等 2015/9/24

增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

18 证券时报等 2015/9/23

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

19 证券时报等 2015/9/23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

20 证券时报等 2015/9/22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富

21 证券时报等 2015/9/7

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22 证券时报等 2015/9/3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

23 证券时报等 2015/8/29

要)

24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25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26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金公

27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1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

28 证券时报等 2015/8/15

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29 证券时报等 2015/8/11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30 证券时报等 2015/8/5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31 证券时报等 2015/7/31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32 证券时报等 2015/7/29

年第 1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33 证券时报等 2015/7/29

2015 年第 1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34 证券时报等 2015/7/28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35 证券时报等 2015/7/24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37 证券时报等 2015/7/15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38 证券时报等 2015/7/7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

39 证券时报等 2015/7/1

等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

40 证券时报等 2015/6/25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停

41 证券时报等 2015/6/19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二) 重要事项提示

(1)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相关注销手

续,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该事项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2)由于原为公司公司旗下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并购的原因,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已获得董事

会同意,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 92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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