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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2-05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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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86 号)

核准日期:2008 年 10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8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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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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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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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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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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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浦

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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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 2009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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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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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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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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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先

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原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 5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

兼任本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 9 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

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历任基金经理吕栋先生,复旦大学理学学士、麻省理工大学-斯隆商学院金

融学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到 2010 年 6 月,先后在瑞银集团(UBS)旗下 Dillon

Read 对冲基金及瑞银集团(UBS)固定收益部任分析员, 承担相对价值交易策略、

资产抵押证券等数量化模型的研发工作。2011 年 6 月,加盟花旗集团(香港)

任投资银行部分析员,承担新债定价、公司基本面分析和债务结构分析工作。2011

年 11 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专户投资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起,

调任至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蒋建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学士。2001 年至 2007 年在上海东

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07 年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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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7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蒋建伟先生拥有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蒋建伟先生从未

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历任基金经理周文秱先生(Alex Zhou),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为

本基金基金经理。周文秱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

历任基金经理段福印先生,2007 年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自 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段福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基金

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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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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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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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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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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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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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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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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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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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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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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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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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

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等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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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中国 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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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咨询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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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法人代表:李国华

客户服务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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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 9550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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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9)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A 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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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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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3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2)民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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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3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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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热线: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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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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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52)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5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5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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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m.leadfund.com.cn ,admin.leadfund.com.cn

(5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5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6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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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111)和

C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112)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

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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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吴军娥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黄靖婷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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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08]1186 号文批准,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

止到 2008 年 12 月 2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3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771,272,160.17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 1,432,553.6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186%。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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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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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只能申购 A 类基金,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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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五)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50 份,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 50 份。

(六)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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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1、非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1)“浦发银基易”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46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银联通”模式(单笔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通过“银联通”模式申购还需另行支付每笔 2 元到 8 元不等的“银联通”平台转账

费。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

(3)“建行借记卡”模式(单笔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4)“农行借记卡”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赎回

费总额的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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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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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方法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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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四)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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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5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可进行转换的基金、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及

代销渠道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宁

波银行、海通证券、银河证券、爱建证券、国泰君安、数米基金网、长量基金销

售、好买基金、和讯信息科技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均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未来如有新增转换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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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及代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

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银河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天相投

顾、中泰证券、数米基金网、长量基金销售证券、邮储银行、上海证券、好买基

金销售、北京展恒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万银财富、东北证券、同花顺

基金销售、北京增财、和讯信息科技、北京恒天明泽、华泰证券、广州证券、广

发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山证券、爱建证券、钱景财富、一路财富、宜

投基金、上海汇付金融、利得基金、盈米财富、凯石财富、诺亚正行、乐融多源

均已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上各渠道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以各渠道

业务规则约定为准。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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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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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进行自上而下的分

析,通过信用分析为基础进行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主要对固定收益市场各种资产定价不合理产生的投资机会进行充分挖掘,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谨慎操作、严格风控、稳健投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久期配置、类属配置和“自下而上”

的个券选择,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的变化、市场利率走势、经济周期、企业盈利状况等作出研判,从而确定整体资

产配置,即债券、股票、现金及回购等的配置比例。在股票投资方面,作为债券

型产品,本基金以稳健投资为立足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固定收益

品种之外的权益类低风险收益或充分利用价值低估的权益品种带来的投资机会

以获得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55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期限结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

和经济周期性特征,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

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信用、流动性

等因素决定,同时,利差的大小还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的影响,资金供给越

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

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2)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

等级的企业债券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均值回归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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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

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

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本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将通过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

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通过保障个券的流动性而不至于带来额外损失。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 FFM 模型的内部评价。

FFM 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

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

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

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其它策略

(1)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

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

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

利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投资者

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与直

接投资股票相比,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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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债券基金将以稳健回报为目标,因此,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

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并

将把价值低估和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作为投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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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部分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主要通过公司特有的数

量化的财务研究模型 FFM 中 PEG、MV/Normalized NCF、EV/EBITDA 等主要估值指

标来考察和筛选出价值被低估的股票;通过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

未来分红潜力等指标筛选出红利收益率高的股票作为投资重点。股票投资中将以

安全性、稳健性为首要考虑因素,在经过定量筛选后寻找那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所处的行业景气度高,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分

红派息能力和意愿较强;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

金的核心投资目标,进行重点投资。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

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

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在合同

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

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

品的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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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债券、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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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债券投资决定书》,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资总结报告》。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

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合规风控部、相关基金经理、集

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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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合规风控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

风险监控。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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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体现了指数编制的先进性;该指数涵盖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该指数编制方法、指数数据等相关指数信息透

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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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收益、较低风险

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

金。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67,500.00 0.61

其中:股票 1,267,500.00 0.61

2 固定收益投资 189,963,434.80 90.93

其中:债券 189,963,434.80 90.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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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6 9,629,400.84 4.61

合计

7 其他资产 8,053,828.69 3.86

8 合计 208,914,164.3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1,267,500.00 0.9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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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67,500.00 0.9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码 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150,000 1,267,500.00 0.9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62,547.00 7.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62,547.00 7.59

4 企业债券 176,056,737.80 130.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644,150.00 2.6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9,963,434.80 140.4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1 122660 12石油07 100,000 10,940,000.00 8.09

2 124785 14青州债 100,000 10,844,000.00 8.02

3 124832 14睢宁润 102,500 10,747,125.00 7.95

4 124800 14金城债 100,100 10,690,680.00 7.91

5 124393 13连顺兴 100,000 10,685,000.00 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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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投资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8,037.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51,389.58

5 应收申购款 2,054,401.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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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计 8,053,828.6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1,939,200.00 1.43

2 113008 电气转债 1,704,950.00 1.2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5/01/01-2015/09/30 3.78% 0.73% 3.65% 0.07% 0.12% 0.66%

2014/01/01-2014/12/31 22.22% 0.27% 9.41% 0.16% 12.81% 0.11%

2013/01/01-2013/12/31 4.93% 0.48% 1.78% 0.05% 3.15% 0.43%

2012/01/01-2012/12/31 9.42% 0.20% 4.03% 0.04% 5.39% 0.16%

2011/01/01-2011/12/31 -2.21% 0.25% 3.79% 0.06% -6.00% 0.19%

2010/01/01-2010/12/31 4.79% 0.16% 2.00% 0.07% 2.79% 0.09%

2008/12/30-2009/12/31 0.40% 0.09% 0.29% 0.06% 0.11% 0.03%

2008/12/30-2015/09/30 49.84% 16.48% 27.49% 0.08% 22.34% 16.40%

2、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C: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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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5/01/01-2015/09/30 3.43% 1.34% 3.65% 0.07% -0.23% 1.28%

2014/01/01-2014/12/31 21.74% 0.27% 9.41% 0.16% 12.33% 0.11%

2013/01/01-2013/12/31 4.45% 0.48% 1.78% 0.05% 2.67% 0.43%

2012/01/01-2012/12/31 9.01% 0.20% 4.03% 0.04% 4.98% 0.16%

2011/01/01-2011/12/31 -2.51% 0.25% 3.79% 0.06% -6.30% 0.19%

2010/01/01-2010/12/31 4.19% 0.16% 2.00% 0.07% 2.19% 0.09%

2009/09/22-2009/12/31 0.50% 0.10% 0.18% 0.05% 0.32% 0.05%

2009/09/22-2015/09/30 46.21% 15.50% 27.31% 0.08% 18.89% 15.4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69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分为 A、C 两类。具体内

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刊登的《关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

更为“中证全债指数”。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发布的《关

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70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7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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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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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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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75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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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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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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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八)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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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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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由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四)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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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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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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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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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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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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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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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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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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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估值方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发售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发售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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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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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策略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将极大地影响本基金的业绩。

在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资产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2、收益率曲线风险:本基金将配置不同期限的债券,但长、中、短期债券

的相对价格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带来影响;

3、利差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

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运用公司内部的

FFM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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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给本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

在个股选择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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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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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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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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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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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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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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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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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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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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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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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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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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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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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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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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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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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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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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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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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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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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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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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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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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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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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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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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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还可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

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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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品;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

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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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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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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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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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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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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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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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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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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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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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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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133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134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35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6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到点提示、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四、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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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138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日期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6

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天天基金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及浦银医疗健康基金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在浦发银行开通基金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交通银行为浦银医疗健康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基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39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在中信银行开通基金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4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全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8

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

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29

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费率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6

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2015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12

年第 1 号)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12

年第 1 号)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18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25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6

140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银河证券开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01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基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10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17

公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17

资基金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17

资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爱建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25

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29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13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15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全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27

文)

关于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29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开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3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5

14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基金转换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6

业务申购补差费用优惠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混合基金 C 类

在公司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平台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4

开通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盈米财富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4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凯石财富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7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行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3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银行为浦银安盛增

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4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4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16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29

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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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储

银行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基金申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2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3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4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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