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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3-17 2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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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1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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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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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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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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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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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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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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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

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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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

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

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

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

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

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

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

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

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

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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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

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

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

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12 年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

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

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

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执行董事(ED),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中银增利基金基

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转债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新回报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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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8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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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

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

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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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

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

度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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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

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

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完

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

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

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

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

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

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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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

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

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

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

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

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

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

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

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

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

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

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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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维

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

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

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相关

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

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

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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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

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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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2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1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

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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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

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截止 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0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06.93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

现托管费收入 6.12 亿元,同比增长 50.14%,托管资产余额 7.32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6.6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

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

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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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

产,托管资产为 73,200.86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

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

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

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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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

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

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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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

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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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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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 7×24 小时认购服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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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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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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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 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553,492,017.3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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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

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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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2 月 2 日。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1 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6 月 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4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年 3 月 5 日至 2015 年 9 月 4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

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9 月 7 日,首个开放期为

自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9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9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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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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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3 日进入开放期,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为本基金

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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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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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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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

费率为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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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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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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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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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

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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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3、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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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中银基

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

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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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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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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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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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5,470,492.15 6.75

其中:股票 225,470,492.15 6.75

2 固定收益投资 2,929,479,823.12 87.72

其中:债券 2,929,479,823.12 87.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996,041.78 1.77

7 其他各项资产 125,744,225.43 3.77

8 合计 3,339,690,582.4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419,873.00 0.1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5,612,077.04 4.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621,796.75 0.8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41,809.72 0.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077,357.58 1.50

J 金融业 17,784,358.00 0.76

K 房地产业 9,028,469.00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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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41,422.00 0.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432,637.52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761,152.54 0.2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40,527.00 0.28

S 综合 4,509,012.00 0.19

合计 225,470,492.15 9.6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25 洪涛股份 535,875 8,375,726.25 0.36

2 600562 国睿科技 124,215 7,724,930.85 0.33

3 300224 正海磁材 325,860 7,546,917.60 0.32

4 002649 博彦科技 118,600 6,674,808.00 0.29

5 600836 界龙实业 212,250 6,645,547.50 0.29

6 300136 信维通信 219,200 6,477,360.00 0.28

7 601688 华泰证券 307,800 6,069,816.00 0.26

8 000728 国元证券 260,200 5,877,918.00 0.25

9 601555 东吴证券 363,200 5,836,624.00 0.25

10 002421 达实智能 265,975 5,824,852.50 0.2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1,719,000.00 1.3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4,847,500.00 25.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4,847,500.00 25.09

4 企业债券 2,060,112,001.92 88.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76,000.00 1.72

6 中期票据 204,704,000.00 8.7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921,321.20 0.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29,479,823.12 125.6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112126 12 科伦 01 1,300,000 134,706,000.00 5.78

2 122182 12 九州通 1,199,080 123,960,890.40 5.32

3 150201 15 国开 01 1,200,000 122,976,000.00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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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2303 15 京威债 1,200,000 119,976,328.76 5.15

5 150208 15 国开 08 1,100,000 115,379,000.00 4.9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15 年 1 月 28 日,科伦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一、科伦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经查明,科伦药业涉嫌违

法的事实 1、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2、科伦药业《2011 年年度报告》和《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处罚决定。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

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至 30 万元罚款。三、公司的说明:1、公司及

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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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

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四

川监管局拟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持有 12 科伦 01 债券,基金管理持有人认为该处罚不会对上市公司债

券投资价值造成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4,437.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827,871.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561,916.8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744,225.4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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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年 1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17.72% 0.40% 1.91% 0.01% 15.81% 0.3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7.72% 0.40% 1.91% 0.01% 15.81% 0.3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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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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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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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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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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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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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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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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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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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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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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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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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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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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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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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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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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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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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

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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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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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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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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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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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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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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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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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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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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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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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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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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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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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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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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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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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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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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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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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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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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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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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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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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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有效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

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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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

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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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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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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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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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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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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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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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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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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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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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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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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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8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移动客户端“中

银基金”进行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2. 2015 年 8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5.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6. 2015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7. 2015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2015 年 9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9. 2015 年 10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卡快

捷支付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10. 2015 年 10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11. 2015 年 11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借记卡

网上直销认、申购费率的公告》

12.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事宜的

公告》

13. 2015 年 12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4.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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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016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停

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16. 2016 年 1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停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17. 2016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18.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9. 2016 年 1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 2016 年 1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1. 2016 年 1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恒利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

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投 资者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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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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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7 日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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