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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3-29 16: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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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83 号),注册日期为:2016 年 3 月 10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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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5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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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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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和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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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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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

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7、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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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

每 2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

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

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

作期间

37、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

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

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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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

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到期操作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

前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

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41、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42、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

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4、保本额 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以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投资人过渡期申

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

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其中,过渡期

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

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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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

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

4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可赎回金额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6、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

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

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

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

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 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

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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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

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48、保证合同 指《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

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

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存续形式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5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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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63、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65、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6、元 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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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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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七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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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现任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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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

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

长,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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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监。

曹园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

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男,中国国籍,同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曾任职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2008 年加入招商基金,任职研究员,负责利率及信用研究。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起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加入诺安基金,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安永

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安信用

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任诺安理财

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及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拟任诺安和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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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基金经理;周心鹏先生,

投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总

裁助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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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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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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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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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

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

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

控制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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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

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

执行。

d. 公司设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

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

对独立的关系。同时,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

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

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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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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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

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

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

长和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

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

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

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

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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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

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

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

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

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

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合规与风险控制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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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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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

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7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

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

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2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9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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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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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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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hccb.com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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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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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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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ingan.com.cn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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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westsecu.com

(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p.com.cn

(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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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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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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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准予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83 号)。

三、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

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

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保本周期及目标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

4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

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

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

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六、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到 2016 年 4 月 28 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

41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式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

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

金份额。

42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或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

确定。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

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

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

在2016年4月28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43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机构预留印鉴;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

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

在2016年4月28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基金交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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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

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询。(目前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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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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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

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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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

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4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

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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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

相关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 < 1年 2.0%

1年 ≤ T < 2年 1.5%

T ≥ 2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前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间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诉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2)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为认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5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450=6814.7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450 元,则其可得到 6814.77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14,500 元

赎回费用=14,500×2.0%=290 元

赎回金额=14,500-290=14,21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4,2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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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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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中约

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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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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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5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

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

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56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

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

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57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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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

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

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

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

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59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

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

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

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

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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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和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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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63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

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

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

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

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

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

主体信用等级 AA+。2015 年 8 月 19 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282.62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中投保为 24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314.4 亿元人民币。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出具《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

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担保人就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

本额,且不超过 51 亿元。

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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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

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

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

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率为 18%。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65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

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

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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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

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六、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风

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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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

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

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

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

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6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

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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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

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八、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和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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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基金管理人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严格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化

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锁定。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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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础上,通过积极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风险资产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

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CPPI 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

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

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

据市场情况和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

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

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

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

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

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场利率

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

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

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

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72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不合

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

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

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

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

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

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

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

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

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2)个股选择

a)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经营效

73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b)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

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

研基础上,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

程度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

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74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

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

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

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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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保本周期同期限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6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待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格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期权投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积极配置大类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并

在各大类资产中进行个股、个券精选。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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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大类资产配置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

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分析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

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

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

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

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

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

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

的公司。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

7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

行动态调整。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

多种因素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券

的选择上,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

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

管理。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选择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

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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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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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81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

数的混合指数,即:沪深 300 指数×60%+中证全债指数×40%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号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指数,指数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其选样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

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

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

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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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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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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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于管理人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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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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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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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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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

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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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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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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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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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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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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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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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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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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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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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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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

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

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

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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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保本投资过程中,主要实施 CPPI 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产配置策略可有效的

实现基金资产保本增值的投资目标,但若市场长期向下运行,仍存在这一投资目标不能实现

的风险,但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提供对其本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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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实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4、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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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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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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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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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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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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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09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

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1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

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

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

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

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维持

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11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9)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112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113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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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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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116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

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 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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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

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

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

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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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

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

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 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119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

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

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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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

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

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

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

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

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

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

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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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

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

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

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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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

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和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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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

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

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24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

益率为 18%。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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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5、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

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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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

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

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

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

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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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

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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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

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和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

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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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3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1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2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

限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133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待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格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期权投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34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135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36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137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38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139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140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待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格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期权投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本周期内:

1. 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141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

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

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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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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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144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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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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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147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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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于管理人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

的第(1)-(6)、(8)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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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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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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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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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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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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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

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

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营销

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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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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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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