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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4-06 1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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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6】123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22日正式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2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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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48

九、基金的业绩......................................................... 55

十、基金的财产.........................................................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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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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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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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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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长城安心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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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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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

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

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三十二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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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

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

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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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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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

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

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

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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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吴文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医学工程连读博士。2010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3年12月至今

任“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5年1月至今任“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至今

任“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至今任“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至今任“长城改革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起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毅平先生自2006年8月22日该

基金合同生效至2008年5月15日担任基金经理;杨建华先生自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1月5

日担任基金经理;徐九龙先生自2009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8日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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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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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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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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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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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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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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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2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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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逄慧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30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李宏岩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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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 010-67598409

网站: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胡迪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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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709262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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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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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

深圳地区:0755-967210;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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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嶶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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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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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guosen.com.cn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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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hysc.com

(3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程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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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gzs.com.cn

(3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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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客服电话:0519-8166222,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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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联系人:祝丽萍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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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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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6楼

法人代表: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5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5)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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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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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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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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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9)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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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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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6】123号文批准,由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6年7

月18日起到8月17日止,共募集1,416,548,067.7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3,699户。

39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8月2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代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9月1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6年11月17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为

9:30-11:30和13:00-15:00。

40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2015年10月12日起,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由1000元调整为1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全额赎回时不受

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41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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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

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0

元、2,000,000元和5,000,000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0.5% 每笔5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申购费(D=A-C) 1,477.83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数(E=C/1.0660) 92,422.30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的持有期限分别

为不足1年、持有时间介于1年-2年之间、持有时间超过2年,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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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限 1年以内 1年(含)-2年 2年(含)以上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费(D=C×B) 53.30 26.25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10,606.70 10,633.75 10,66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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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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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证券时报了解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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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包商银行、泉州银行、宁波银行、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国盛证券、银河

证券、安信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中泰

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海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日信证券、华宝证券、民生证

券、天源证券、华西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期

货、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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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

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10%-85%,权证投资0%-3%,债券10%-8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采取适度灵活而强调

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在

分析上市公司股息率、固定收益品种当期收益率、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潜力的基础上,运用长

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Great Wall Return Budget Model)动态配置稳健收益型股票、持续

成长型股票及债券。采用“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持续成长股票投资策略以及

“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把握上市公司股

息率预期、持续成长潜力,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对稳健收益型股票与持续成长型股票分别采取均值回归策略、动力趋势策略进行投资。债券

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为目标,主要关注当期收益率、收益率变动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型变特征,

采取主动的个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混合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取向、资金供求变化以及目标股票

资产(符合本基金股票选择标准的股票资产)估值水平、持续成长潜力、持续分红能力、债

券收益率曲线、回购及票据收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三类资产(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益

型股票、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股息率与息票收益水平,通过对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

收益型股票及债券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运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确定并动态调整三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投资收益的理念,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历史、分红潜力及分红

意愿的考查,结合上市公司当期股息率分析,精选红利型股票构建稳健收益股票组合。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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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型股票的投资采取“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策略。

基于品质分析获取持续成长增值的理念,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

A)等定量研究,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潜力且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持续成长股票

组合。持续成长型股票的投资采取“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策略。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稳定收益的理念,通过对当期收益率的考查,结合久期匹配策略,

以获取稳定利息收入为目标构建并动态优化债券组合。

4、衍生金融工具套利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根据有

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

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

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

备选库;

(3)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持续成长

型股票、稳健收益型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个股

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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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它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

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的2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

业以及当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

于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10%-8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0%-3%;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为10%-8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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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

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复核

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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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17,967,788.17 69.87

其中:股票 1,917,967,788.17 69.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66,028,000.00 13.33

其中:债券 366,028,000.00 13.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1,000.00 10.9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654,297.43 4.43

8 其他资产 39,327,872.39 1.43

9 合计 2,744,978,957.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3,528,000.00 0.5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6,586,366.06 47.1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6,478,760.00 0.24

F 批发和零售业 231,564,000.00 8.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964,000.00 4.58

J 金融业 67,792,567.41 2.48

K 房地产业 25,624,433.90 0.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605,000.00 0.3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300,000.00 0.4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355,326.80 3.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591,334.00 0.68

S 综合 13,578,000.00 0.50

合计 1,917,967,788.17 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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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963 华东医药 1,900,000 155,724,000.00 5.70

2 600079 人福医药 6,000,000 133,560,000.00 4.89

3 600276 恒瑞医药 2,700,000 132,624,000.00 4.86

4 000513 丽珠集团 2,000,000 114,860,000.00 4.21

5 000661 长春高新 800,000 96,360,000.00 3.53

6 002294 信立泰 3,000,000 90,360,000.00 3.31

7 600511 国药股份 2,000,000 75,840,000.00 2.78

8 000728 国元证券 3,000,999 67,792,567.41 2.48

9 300026 红日药业 3,000,000 63,300,000.00 2.32

10 603008 喜临门 2,499,991 62,249,775.90 2.2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9,676,000.00 2.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0,012,000.00 8.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0,012,000.00 8.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6,340,000.00 2.0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6,028,000.00 13.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130234 13 国开 34 1,500,000 150,810,000.00 5.52

13 甘公投

2 1382138 500,000 56,340,000.00 2.06

MTN1

3 019501 15 国债 01 500,000 50,015,000.00 1.83

4 110237 11 国开 37 500,000 48,965,000.00 1.79

5 110410 11 农发 10 300,000 30,237,000.00 1.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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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9,378.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195,884.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31,443.30

5 应收申购款 21,166.16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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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327,872.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2015年12月31

日)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④

2006 年 8 月 22 41.16% 1.02% 1.82% 0.00% 39.34% 1.02%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117.87% 1.86% 6.42% 0.02% 111.45% 1.84%

至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58.90% 2.42% 7.86% 0.02% -66.76% 2.40%

至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61.32% 1.35% 4.50% 0.01% 56.82% 1.34%

至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9.99% 1.22% 4.61% 0.01% 5.38% 1.21%

至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20.43% 0.96% 6.56% 0.02% -26.99% 0.94%

至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7.01% 0.97% 6.49% 0.02% 0.52% 0.95%

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8.95% 0.83% 6.18% 0.02% 2.77% 0.81%

至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7.50% 0.87% 6.00% 0.02% 1.50% 0.85%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39.50% 2.30% 4.23% 0.01% 35.27% 2.29%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2.06% 1.53% 72.25% 0.02% 139.81%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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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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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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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款等项目。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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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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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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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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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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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其他运作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63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

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64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

转换为本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转出基金(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

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78,817.73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

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125,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

外)。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

65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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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

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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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

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

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

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

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

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

68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七)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

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

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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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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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

公开说明。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十二)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

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

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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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

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

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

回报。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及

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及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

72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

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73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74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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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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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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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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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无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基金合同修改事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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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

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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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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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

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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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拒不授权或指定监督员

的,则由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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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指定监督员或授权代表计票的,不

影响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②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③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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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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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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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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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

择标准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10%-85%,权证投资0%-3%,债券10%-8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

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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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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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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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

大合同包括基金年度审计合同、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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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①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②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⑤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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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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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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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1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2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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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5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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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

3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5

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旗下开放式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4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6

告 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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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6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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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6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7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7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29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理人网站

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8 国都证券手机炒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8/31

的公告 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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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02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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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10 2015/09/07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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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10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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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16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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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26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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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

14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28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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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宝证券

15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09/30

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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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金额起点

16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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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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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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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0/21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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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20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0/22

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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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05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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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开放式

22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06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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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07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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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11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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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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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25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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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1/28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理人网站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28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同时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2/11

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理人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29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2/17

告 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0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2/18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理人网站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31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同时实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2/28

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

32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5/12/31

对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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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33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所实施熔断对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影响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4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05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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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5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06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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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6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08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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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7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12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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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38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13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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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39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13

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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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40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14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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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城安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41 2016/01/19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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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42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0

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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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

43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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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调整旗下基金天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44 天基金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0

金额下限的公告 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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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45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1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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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46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7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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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47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8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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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48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29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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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49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2/02

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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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50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2/04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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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98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6 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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