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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4-12 16: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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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4〕3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年8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6年2月27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4季度年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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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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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福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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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福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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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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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即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25%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15%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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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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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021-20296295

传真:021-68630069

联系人:胡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

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

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董事,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

长。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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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

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

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

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潘越:独立董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煜:监事会主席,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木妹:监事,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华福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

总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黄辉: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秘宣传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闽侯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督查督办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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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总经理,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

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

郑泽星:副总经理,男,金融学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

刘建新:副总经理,男,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群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卢银英:副总经理,女,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杭北环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副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资

管部副总经理。

林佳:督察长,女,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建省华福证券总部及营

业部财务、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总经

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 9 年证券、基金行

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研究

员、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8 月起担任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起担任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起

担任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华

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华福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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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

成员:公司副总经理郑泽星、总经理助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中

央交易室部门副总经理陈晖、基金经理张晓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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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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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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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 2015 年业绩快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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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2883.18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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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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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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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姚媛

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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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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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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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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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1,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 元 5,000,000 元

管理费(年费率) 0.27% 0.17%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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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四、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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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 2014 年 3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1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1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214,384,385.91 份,

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01,557.14 份,募集户数为 12,21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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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未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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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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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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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0.01 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无下限。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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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赎回 50,000 份,赎

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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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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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3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4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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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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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

复杂。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

37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运行的影响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

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

动的重要主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

国家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

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

大额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

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

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

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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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

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

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

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发展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

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39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

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

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

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40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1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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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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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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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四季度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9,280,011,667.37 44.76

其中:债券 19,091,567,673.33 44.32

资产支持证券 188,443,994.04 0.4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38,382,977.56 14.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357,131,176.94 40.29

4 其他资产 202,956,472.12 0.47

5 合计 43,078,482,293.9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9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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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如有超过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本处的 180 天已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为按 120 天予以列示。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8.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7.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2.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6.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4.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66 -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22,639,473.40 4.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767,224,590.73 11.07

6 中期票据 10,025,267.27 0.02

7 同业存单 12,491,678,341.93 29.01

8 其他 188,443,994.04 0.43

9 合计 19,280,011,667.37 44.76

10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债券数量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

1 111510437 15 兴业 CD437 10,000,00 985,484,573.95 2.29

0

2 111592251 15 宁波银行 8,000,000 791,457,289.55 1.84

CD115

3 111593056 15 盛京银行 6,000,000 599,420,639.78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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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CD078

4 111510385 15 兴业 CD385 6,000,000 593,467,598.19 1.38

5 111510424 15 兴业 CD424 6,000,000 591,776,305.57 1.37

6 111509270 15 浦发 CD270 5,000,000 498,738,741.10 1.16

7 111510413 15 兴业 CD413 5,000,000 497,681,062.88 1.16

8 111511326 15 平安 CD326 5,000,000 496,284,655.04 1.15

9 111509271 15 浦发 CD271 5,000,000 494,736,664.53 1.15

10 111510381 15 兴业 CD381 5,000,000 494,690,761.53 1.15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0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41%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证券代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码

(%)

1 1589066 15 兴银 2A1(总价) 1,200,000 119,993,188.43 0.28

2 1589152 15 恒金 1A1(总价) 500,000 42,497,132.73 0.10

3 1589063 15 兴银 1A2(总价) 764,000 25,953,672.88 0.06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482,207.67

3 应收利息 160,433,899.45

4 应收申购款 40,365.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2,956,472.12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47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8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福货币 A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过去三

0.6973% 0.0013% 0.0881% 0.0000% 0.6092% 0.0013%

个月

注:1、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华福货币 B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过去三

0.7499% 0.0013% 0.0881% 0.0000% 0.6618% 0.0013%

个月

注:1、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49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0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51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

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

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2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53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4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

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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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的规定。

57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27%,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17%,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58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59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0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2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63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

基金份额。

7 365

Ri 7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1 100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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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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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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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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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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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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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

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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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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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73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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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75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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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77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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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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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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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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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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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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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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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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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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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7%。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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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最新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上限标准,履行基金管理费的复核、划付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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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根据最新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上限标准,履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划付义

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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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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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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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

分配而增加的基金份额。

7 365

Ri 7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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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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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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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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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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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

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行变化后

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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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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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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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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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制度》”),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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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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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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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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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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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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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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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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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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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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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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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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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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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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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新增好买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

2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8 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春节假期前

3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 日

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

4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2 日

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

5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6 日

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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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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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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