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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6-01 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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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前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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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0 号文注册。

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3

号),核准延长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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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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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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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智信

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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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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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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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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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交

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职工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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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

务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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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

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

究部总经理。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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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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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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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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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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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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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2013 年 7 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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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 47 位,总资产排名第 57 位,位居中

国商业银行前列。2013 年 11 月,中信银行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上市企

业 TOP10”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信银行已托管 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总托管规模逾 4.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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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

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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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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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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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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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00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

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673 号),核准延长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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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200 万元 0.80%

200 万(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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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30.00)/1.00 = 98,844.23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8,844.23 份基金份额。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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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超过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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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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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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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含)至 200 万元 1.00%

200 万(含)至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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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2 年≤Y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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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 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0×0.50%=50.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1.010-50.5=10,049.50 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5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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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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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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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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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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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物联

网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原则,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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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物联网相关子行业的深入分析,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研究

挖掘,寻找物联网相关企业的投资价值。

1)物联网主题的界定

物联网是主要是指在“万物互联”的网络生态基础上,借助于通讯和网络连

接等手段,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的智能生态系统。大体上

来说,物联网是指通过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射频识别(RFID)、激光扫

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

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从物联网相关的运用角度来说,本基金所指的物联网概念主要涉及以下相关

子行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电力、智

能农业、智能安防、智慧城市、智能建筑、智能水务、智能汽车、商业智能、智

能工业、平安城市等。与此同时,物联网的概念本身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

新,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并对物联网概

念具体涉及的行业进行更新和调整。

(2)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物联网相关的各个子行业众多,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因此所面临的政策环境、

技术阶段、社会认知度及资本市场的关注度等因素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不同

时期不同子行业的表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基金适时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

行资产配置的调整有利于提高总体收益,具体配置需要结合以下因素:

A、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个子行业的发展阶段,密切跟踪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

及执行情况,前瞻性地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政策或者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的相

关行业。

B、技术发展阶段

物联网作为科技创新行业,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会对物联网行业造成深远

的影响,技术和工艺的创新和发展,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子行业的发展。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并重点配置于那些有技

术或工艺突破的相关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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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会认知

物联网的发展大多数是各个传统行业“智能化”、“物联网化”的过程,而社

会的认知和认同对于各个子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在政策和技术都已具备

的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认知程度将成为相关行业“智能化”、“物联网化”能否成

功的关键。

D、市场短期

中短期内,市场对于各个子行业的热度和追捧不尽相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

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流动性情况及市场关注度的基础上,前瞻性地配置于

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预期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具体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物联网主题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

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成分股

的上市公司;第二类则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与物联

网相关的业务或者转型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将对两

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A、第一类上市公司

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

股。本基金将基于公司财务指标,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

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

步判断。接下来,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

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市场竞争格局、

盈利效率、技术升级、公司治理、短期事件等多个角度分析,挖掘公司的投资价

值。

B、第二类上市公司

对于第二类上市公司,除了采用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

物联网相关业务的比例;物联网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物联网相

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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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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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证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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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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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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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

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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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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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

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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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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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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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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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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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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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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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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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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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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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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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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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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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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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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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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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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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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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

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的波动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有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的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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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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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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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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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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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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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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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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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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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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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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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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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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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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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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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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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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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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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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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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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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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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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非现金基金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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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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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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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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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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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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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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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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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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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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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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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

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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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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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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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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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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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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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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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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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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