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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21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18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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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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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2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8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例如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发生变化

的风险、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等。本基

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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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0

七、基金的募集..................................................................................................................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十、基金的投资..................................................................................................................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风险揭示..................................................................................................................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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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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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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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代销机构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

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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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之后(均不含该日,下同)的第 21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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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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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65%

“交通银行”)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

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位,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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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通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

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

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

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

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

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

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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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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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洁女士,基金经理。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

双学士。8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 2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

易员。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自 2015 年 7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自 2015 年 7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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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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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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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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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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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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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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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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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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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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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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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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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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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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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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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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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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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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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为了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

分类收费方式,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就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 类基金

份额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标准和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相同,销售服务费率不

同。基金份额分类标准以及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分类标准

金份额<500万份 金份额50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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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类别的自动转换

1、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B 类基金份额,并于份额类

别转换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份额类别转换当

日起享受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3、投资人在提交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

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申购申

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左右时,可能会由

于在某笔申购、赎回或收益结转等交易确认后达到份额类别自动转换条件,而由

登记机构自动发起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处理,从而改变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若投资人在提交赎回、转托管出等交易申请时填写所持

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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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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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82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8,505,567,812.4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54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关本基金

运作期说明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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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2)开放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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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赎回。

上述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该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均

不含该日,下同)的第 21 个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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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例 1: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周一),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周一),第

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1 月 27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周一)。

例 2: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周五),则第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即申购申请确认日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周五)。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确认。前述未支付收益所结转的基金份额和该基

金份额一并进入下一运作期并享受收益,在下一运作期及后续运作期的到期日可

以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按 “先进先出”原则,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且赎回申请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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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

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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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申购、赎回不收取费用。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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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份额时将获

得当期运作期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周五)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

第一个运作期共 19 天,若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提出该 10,000 份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2012 年 12 月 24 日被确认,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支付收益(包含 2012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3 日的收益)为 15.01

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1=10,015.01 元

例 5::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周五)申请购买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第一个运作期共 19 天,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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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赎回申请,则 2012 年 12 月 2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确认,

假设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1 元,则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 B 持有

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15.01/1.00=10,015.01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周五),若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该 10,015.01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2013 年 1 月 14 日被确认,假设该 10,015.01 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6.88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15.01 1.00+16.88=10,031.89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 年 1 月 1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

确认,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2 月 1 日(周五)。投资者 B 可于 2013 年

2 月 1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2013 年 2 月 4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

类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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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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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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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开通预约赎回业务,相关业务规则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十、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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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

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具

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44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41 天

(含)以内。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

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债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

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

小获利。

9、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45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

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

益。

(四)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剩余期限、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中央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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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47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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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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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0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51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 固定收益投资 11,003,390.48 54.79

其中:债券 11,003,390.48 54.7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89,077.06 43.27

4 其他资产 389,463.35 1.94

5 合计 20,081,930.8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27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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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8.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45.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5.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51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53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 金融债券 8,003,471.12 40.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03,471.12 40.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9,919.36 15.1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1,003,390.48 55.6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10 - -

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产净值比

(张) (元)

例(%)

1 150411 15 农发 11 80,000 8,003,471.12 40.45

2 041559051 15 福州城投 CP001 10,000 1,000,383.38 5.06

3 011599824 15 广晟 SCP007 10,000 999,800.03 5.05

4 041553083 15 金隅 CP001 10,000 999,735.95 5.05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8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9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77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94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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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8.2 本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9,463.35

4 应收申购款 100,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89,463.35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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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 0.9116% 0.0335% 0.3366% 0.0000% 0.5750% 0.0335%

2015 年度 3.6162% 0.0161% 1.3500% 0.0000% 2.2662% 0.0161%

2014 年度 4.6714% 0.0285% 1.3500% 0.0000% 3.3214% 0.0285%

2013 年度 4.1106% 0.0054% 1.3500% 0.0000% 2.7606% 0.0054%

2012 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0.5644% 0.0049% 0.2108% 0.0000% 0.3536% 0.004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表净值收益率数据所取的基金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起始日

的运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净值收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阶段 益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 0.6355% 0.0129% 0.3366% 0.0000% 0.2989% 0.0129%

个月

2015 年

3.9027% 0.0161% 1.3500% 0.0000% 2.5527% 0.0161%

2014 年 3.5091% 0.0075% 1.3500% 0.0000% 2.1591% 0.0075%

2013 年

4.2610% 0.0046% 1.3204% 0.0000% 2.9406% 0.0046%

度(自

56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分

类日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表净值收益率数据所取的基金运作周期为基金分类日为起始日的运

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注:图示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57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注:图示日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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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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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0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61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62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

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估值错误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63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64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收益结转确

认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确认(如遇节假日

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5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66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

费率计提,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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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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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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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截止前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

某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i 365 / 10000 100%

i 1 7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该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70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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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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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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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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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

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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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该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均不

含该日,下同)的第 21 个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面临着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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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此转

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其

产品特征不同于本基金。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21 天。

5、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收益结转确

认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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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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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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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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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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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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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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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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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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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终止;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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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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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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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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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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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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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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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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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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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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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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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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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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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行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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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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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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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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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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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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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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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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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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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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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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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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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法定披露方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式 期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1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 2015-12-19

摘要(2015 年第 2 号)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中国证券报、

2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元旦 上海证券报、 2015-12-28

节”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 证券时报

申购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3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 上海证券报、 2015-12-31

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4 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 上海证券报、 2016-1-6

调整开放时间的补充公告 证券时报

5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16-1-21

111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上海证券报、

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中国证券报、

6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春 上海证券报、 2016-2-2

节”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 证券时报

申购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中国证券报、

7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清明 上海证券报、 2016-3-28

节”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 证券时报

申购公告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8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 上海证券报、 2016-3-29

要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9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上海证券报、 2016-4-20

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中国证券报、

10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劳动 上海证券报、 2016-4-25

节”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 证券时报

申购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12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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