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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3 15: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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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4 号文)核准募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该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

风险、税收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衍生品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三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大额赎

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未经

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4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2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2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嘉

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估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

2

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

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或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

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3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

算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

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

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额总

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共有 54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

家和地区 亚、巴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

南非共和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联邦、印度尼西

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阿根廷、约旦、挪

威、土耳其、印度、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蒙古、俄罗

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

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卢森堡、

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白俄罗斯、文莱、耿西;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

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等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法并结合风

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1.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美国市场,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日

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

增加。

1.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该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较境内市场有所不同,

可能通过该国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

益。

1.3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可

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4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中以美元计

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以美元募集和计价,可以不进行换汇而直接投资于美国市场,因此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本身不会面临汇率风险。但是由于本基金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资产统一

运作,美元份额将会被动承担部分人民币份额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1.5 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6

1.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不

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

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

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

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7 税收风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因不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

向该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投资风险

2.1 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其中投资于美国发行、

上市的大盘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受全球或美国的宏观经济以及上市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的影响,股票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表

现。

2.2 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但是在市场下跌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的仓位调整或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3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

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

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2.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7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2.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常来讲,低信用

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

的风险。

2.6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7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

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

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

(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

找出其中原因。

2.8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2.9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其他风险

3.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8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

法并结合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上市的

大盘成长型股票,所投资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 80%。一般来说,大盘股票是指市值超过

20 亿美元的股票;成长型股票是指市净率、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最近 5 年收入增长率等指

标均较高的股票。权益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非理性的投资决策会使大部分投资者表现出次优的投资行为,这为市场中的敏锐投资者

提供了持续获得超额收益的投资机会。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时间的实践

经验总结,本基金的投研团队研发了可以系统地发现此类投资机会的多因子选股模型。在实

际应用中,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模型的参数设定、因子选择等进行不断改

10

进,以保证模型的持续有效,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不尝试进行择时操作。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

所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金亦

可以将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的量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依托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以及强大

的数据库系统,构建投资组合。其中,核心模型包括成长性模型、多因子 Alpha 模型、风险

预测模型、交易成本模型以及先进的投资组合优化器。嘉实量化投资团队将根据市场外在与

内在变化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不断改善模型的适用

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值超过 20 亿美元的美国大盘股票;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成

长性模型挑选出足够数量的最具成长性的股票(一般来说为 1000~1500 只,基金经理可根

据实际市场情况对此进行调整)作为股票选择的样本空间。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两步进行:首先,基金经理通过多因子

Alpha 模型对样本空间中股票的预期超额收益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打分。第二步,基金经理

将综合利用风险预测模型、交易成本模型以及投资组合优化器对第一步所甄选的股票进行投

资组合的最优化,使最终的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达到最

优的平衡。目标是在不承担更多风险的前提下,使基金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在卖出股票方面,基金经理将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某只股票的投资机会是否逊于其它股票;

2)某只股票的潜在风险是否高于其预期收益;

3)特殊事件是否影响了对股票的原有预期。

本基金所应用的核心模型具体如下:

1)成长性模型

成长性模型主要用来衡量股票的潜在增长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中潜在增长能力主要

通过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期收入的变化等指标衡量;持续盈利能力主要通过公司营业利润的

变化等指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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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因子 Alpha 模型

嘉实多因子 Alpha 模型是嘉实量化投资团队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时

间的实践经验总结而研发的,用精选的多个因子准确捕捉市场中非理性投资所带来的 Alpha

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产生超额回报的个股。该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估值

(Valuation)、成长(Growth)、质量(Quality)、分析师情绪(Sentiment)、动量(Momentum)、

市场因素(Market)。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

政策等各方面信息。该模型利用嘉实长期积累并不断扩展的强大的数据库,科学客观地综合

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嘉实量化投资团队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

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风险预测模型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投资也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该多因子模型将帮助基金经

理有效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预算。

4)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制成本最低

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5)投资组合优化器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优化器的应用,对所甄选的股票进行投资组合的最优化,使最终的

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达到最优的平衡。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基金流动性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

以及不同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

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投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衍生产品的使用好处是低成本,可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指期货为主。

投资流程如下: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决

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 beta 值)、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

12

流动性分析等。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压

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决策。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

决定,同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

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

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

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

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

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因素和行业趋势,主题选择和资本市场环境,综合考虑组合的

风险控制要求,并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

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

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判

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在积极广泛地进行内部沟通交流和研究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根

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13

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量化投资团队根据量化模型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

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

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有以下考量:

① 关于给定的资产投资委托的投资准则或限制和合规性的要求;

② 仓位的潜在风险/回报的权衡;

③ 给定股票和行业的把握度;

④ 仓位的流动性约束;

⑤ 损失控制;

⑥ 沟通。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

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

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

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罗素 1000 成长指数收益率+5%×境内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1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罗素 1000 成长指数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罗

素 1000 成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5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十)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严格

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16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十一)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二)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17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十三)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四)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代理投票

18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

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二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9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932,105.93 86.47

其中:普通股 67,932,105.93 86.47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893,884.95 6.2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25,642.31 0.03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5,642.31 0.03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5,489,173.70 6.99

合计

8 其他资产 217,432.61 0.28

合计 78,558,239.50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67,932,105.93 87.24

合计 67,932,105.93 87.24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15,437,625.17 19.82

必需消费品 6,339,130.51 8.14

金融 5,044,017.25 6.48

医疗保健 9,270,840.29 11.91

工业 6,550,200.77 8.41

信息技术 20,704,175.08 26.59

原材料 3,572,793.94 4.59

20

电信 1,013,322.92 1.30

合计 67,932,105.93 87.24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行业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 占基金

所属国

序 公司名称 名称 证券 所在证 数量 公允价值(人 资产净

家(地

号 (英文) (中 代码 券市场 (股) 民币元) 值比例

区)

文) (%)

纳斯达

AAPL

1 APPLE INC - 克证券 美国 6,267 4,413,260.18 5.67

UW

交易所

纳斯达

ALPHABET GOOGL

2 - 克证券 美国 863 4,253,942.30 5.46

INC-CL A UW

交易所

纳斯达

FACEBOOK

3 - FB UW 克证券 美国 3,111 2,293,500.50 2.95

INC-A

交易所

纳斯达

AMAZON.COM AMZN

4 - 克证券 美国 536 2,055,895.95 2.64

INC UW

交易所

纳斯达

MICROSOFT MSFT

5 - 克证券 美国 5,393 1,924,503.25 2.47

CORP UW

交易所

纽约证

HOME DEPOT

6 - HD UN 券交易 美国 2,125 1,832,000.57 2.35

INC

纽约证

NIKE INC

7 - NKE UN 券交易 美国 3,705 1,471,514.72 1.89

-CL B

纽约证

MASTERCARD

8 - MA UN 券交易 美国 2,206 1,346,946.98 1.73

INC-CLASS

纽约证

LOWES COS

9 - LOW UN 券交易 美国 2,490 1,218,695.39 1.57

INC

VISA 纽约证

10 INC-CLASS - V UN 券交易 美国 2,404 1,187,942.79 1.53

A SHA 所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2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Safeways

权证投资_配股权 general

1 24,465.92 0.03

证 merchandise

retailer

Safeways

real-estate

权证投资_配股权

2 development 1,176.39 0.00

subsidiary

PDC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只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人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净值比例

民币元)

(%)

Invesco Po

POWERSHARES

交易型开 werShares

1 QQQ TRUST ETF 基金 2,842,713.49 3.65

放式 Capital Mg

SERIES

mt LLC

MARKET Market Vec

交易型开

2 VECTORS ETF 基金 tors ETF T 1,670,099.12 2.14

放式

GOLD MINERS rust

State Stre

ENERGY

交易型开 et Bank an

3 SELECT ETF 基金 379,673.55 0.49

放式 d Trust Co

SECTOR SPDR

mpany

ISHARES BlackRock

交易型开

4 RUSSELL ETF 基金 Fund Advis 780.90 0.00

放式

3000 ETF ors

WisdomTree

WISDOMTREE

交易型开 Asset Man

5 EUROPE ETF 基金 335.47 0.00

放式 agement In

HEDGED EQU

c

22

WisdomTree

WISDOMTREE

交易型开 Asset Man

6 JAPAN ETF 基金 282.42 0.00

放式 agement In

HEDGED EQ

c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6 只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8,027.84

4 应收利息 464.93

5 应收申购款 178,939.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217,432.6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3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3 年 6 月 1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2.60% 0.61% 16.27% 0.64% -3.67% -0.0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6.84% 0.77% 10.75% 0.69% -3.91% 0.08%

2015 年度 6.98% 0.99% 3.91% 0.96% 3.07%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1.24% 1.11% 0.32% 1.12% -1.56% -0.01%

月 31 日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美元现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6 月 1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3.30% 0.60% 16.27% 0.64% -2.97% -0.0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6.53% 0.76% 10.75% 0.69% -4.22% 0.07%

2015 年度 0.75% 0.98% 3.91% 0.96% -3.16%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0.74% 1.13% 0.32% 1.12% -1.06% 0.01%

月 31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24

图 1: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人民币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5

图 2: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三)投资范围和(九)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26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6年7月1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3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

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

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

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27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

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

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

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

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

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

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

态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稳丰纯

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

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

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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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

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

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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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 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自力先生,理论物理学博士,毕业于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具有20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美国世纪投资管理公司(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

资深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监暨基金经理,负责直接管理、支持公司旗下近二百亿美元的多项

大型公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类产品。2012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定量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6月9日至今任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基金经理,

2013年6月14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行政总裁Peng

30

Wah Choy,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高级基金经理Yi Qian Jiang、June Chua,

风险管理经理 Patrick Chan。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关

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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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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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33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首席投资官以及嘉实国际行政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风险管理经理组成,负责指导QDII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

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34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

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35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36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5 日《关于核准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13 年 5 月 8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

构进行募集。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或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上述募集规模上限,则

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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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

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 X 亿元人民币)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美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即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 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美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若投资

者在认购期内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可直接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对于美元份额,需首先将美元认购资

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8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认购资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认购资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汇率

(认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三位投资者在认购期分别投资1万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假设募集期利息分别为19.73元、1,972.60元和19,726.01元。认购份数计算如下:

39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元) 1万 100万 1,000万

适用认购费率 1.2% 1.0% 单笔1000元

净认购金额(元) 9,881.42 990,099.01 9,999,000.00

认购费用(元) 118.58 9,900.99 1000.00

认购期利息(元)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额(份) 9,901.15 992,071.61 10,018,726.01

例二:三位投资者在认购期分别投资25,000美元、250,000美元和2,500,000美元,嘉实募

集期利息分别为49.31美元、493.12美元和4,931.2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6.3500。认购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购费率 1.2% 1.0% 单笔1,000元人民币

净认购金额(美元) 24,703.56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用(美元) 296.44 2,475.25 157.48

认购期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购份额(份) 24,752.87 248,017.87 2,504,773.72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13 年 5 月 8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

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2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

42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美元申购的投资者需注意,在现钞申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美元

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对该交易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43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在 T+10 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美元赎回时,赎回款项

将划往投资者申购时的现汇账户。如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 美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00 美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对于已持有某一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一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额类

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44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同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余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赎回人民币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可直接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对于美元份额,需首先将美元申购资

金按有效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

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

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

惠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45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T<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46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美元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T 日美元汇率

(申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美元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对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元、

1,100,000元和11,000,000元,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元)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申购费用(元) 1,625.62 13,043.48 1,000元

47

申购份额(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例四: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对美元份额的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25,000美元、250,000

美元和2,500,000美元,当日美元份额净值为2.500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3500。申购份

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元人民币

净申购金额(美元)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用(美元) 369.46 2,964.43 157.48

申购份额(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美元。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对于美元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美元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假定三笔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 10,000 10,000 10,000

48

基金份额净值(元)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 0.5% 0.3% 0%

赎回总额(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元) 55 39 0

赎回金额(元) 10,945 12,961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

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人民币份

额的份额总数;

T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美元份额的份

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

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

份额。自 T+3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则认为该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其中,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转出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数占当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未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若两类基金份额都发生巨额赎回,则分别对各类基金份额按上述“部分延期赎回”的程

序执行。

(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50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10)适逢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除上述第(9)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对于某类基金份额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51

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部分依据当日适用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52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

点)。

(十六)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

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

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

53

端收费模式。2013 年 9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

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人民币

开通网上直销后端收费模式,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

载的公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8%。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4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5%。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银行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55

务。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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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8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8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59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它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60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的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以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

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

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各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2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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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

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65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66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

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基金份额;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67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8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69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70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1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72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3

十八、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有关中国银行的介绍

同第十七部分。

7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王振

75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直销机构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电话 (010)66596688

网址 www.boc.cn 网址 www.boc.cn

中国银行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7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 岛 ) 、

4006696588(全国)

(1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2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028-962711

(2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5)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28)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80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8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a.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4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82

(4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84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5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南京)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6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6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0755)

33680000

(6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85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0431)

85096733

86

(6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55165161821 传真 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7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7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2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2)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87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7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 010 ) 85679238 ;

(010)85679169

(7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7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7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8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8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8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8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8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8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8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89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9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9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87416787 传真 (029)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9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9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 021 ) 32109999 ,

(029)68918888

(9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0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9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9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9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0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彭鑫

9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张勇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I)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3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

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94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

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95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III)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96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97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I)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

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

决权数。

(II)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III)尽管有本条前述第(II)款的约定,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98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开通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他币

种申购;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IV)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且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均应占各该类份额总

数的 10%以上,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99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V)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VI)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凭证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含 50%);

100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它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VII)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II)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01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报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公告。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50%以上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

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公告。

(VIII)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

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权益登

记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

其代表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102

过方为有效,除此之外事项的表决,以一般决议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IX)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03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X)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XI)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I)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II)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0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III)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0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I)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II)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III)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I)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II)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III)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IV)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V)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107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上市的

大盘成长型股票,所投资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 80%。一般来说,大盘股票是指市值超过

20 亿美元的股票;成长型股票是指市净率、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最近 5 年收入增长率等指

标均较高的股票。权益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08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g、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严格

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109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110

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1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II)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I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V)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112

(V)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VI)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V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基金

托管人已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情形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II)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II)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I)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113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

9、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0、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

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的担保权利除外;

11、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II)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III)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14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IV)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V)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V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VI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115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I)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因这些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而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II)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不同币种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额总数。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2: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

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116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III)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17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8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I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II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I)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II)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119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III)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121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122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1 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2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3 长股票(QDII)2015 年 12 月 25 日暂停 2015 年 12 月 23 日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4 长股票(QDII)2016 年 1 月 18 日暂停申 2016 年 1 月 14 日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5 长股票(QDII)暂停大额申购及定投业务 2016 年 1 月 20 日

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6 2016 年 1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7 长股票(QDII)2016 年 2 月 15 日暂停申 2016 年 2 月 2 日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福建海峡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

8 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2016 年 2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惠的公告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9 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2016 年 3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10 长股票(QDII)2016 年 3 月 25 日暂停申 2016 年 3 月 23 日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11 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 2016 年 4 月 8 日 含本基金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

12 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2016 年 4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惠的公告

关于增加联讯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13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2016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 2016 年 5 月 26 日

123

长股票(QDII)2016 年 5 月 30 日暂停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利得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15 2016 年 5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增加徽商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16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2016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17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2016 年 6 月 8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3 日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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