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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基金合同(修订后)

来源:巨潮网 2016-09-27 0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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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安达现金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六、基金备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一、基金的托管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业务规则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

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3 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第 8 次

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颁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

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

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保证流动性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级和 B 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

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

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当前累计未付收益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

付收益;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则不

兑付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否则将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账户部分累计未

付收益,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

售机构于 T+3 日内划往赎回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

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分两种情形:1)除 2)的情形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2)当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不

含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该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该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

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

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时;

7)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

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

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

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

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

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

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

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

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

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

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

商号字样。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保证流动性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的分析,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市场资金供

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动态预期

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

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

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有限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券种

进行重点关注。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

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

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

节因素、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

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本基金还将结合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变化实施跨市场套利;并综合考

虑回购期限利差差异,合理安排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配置,并实施跨期限套利策略。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

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

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

合理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

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

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

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

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

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

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

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

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

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

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

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

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

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

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

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

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

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

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

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具有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

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动等基金管理人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人之外的因素致 述规定投资比例

比例不符合上述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规

内进行调整,但 法规另有规定的

形除外。法律法

规定。

其规

应当自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比例符合基金合

组合平均剩余期

(九)投资组 余存续期限计算

期限和平均剩余

(1)计算公式

列公式计算平均

本基金按下列 均剩余期限:

组合平均剩余存

本基金投资组 算公式为:

存续期限的计算

其中:投资于 生的资产包括现

于金融工具产生 现金类资产(含 交易保证金、证

清算备付金、交

算款 年以内(含一年

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 年)的银行定期 款、剩余期限在 397

存单、通知存款

天以内(含 397 天 务融资工具、期

非金融企业债务 的逆回购、期限

内(含一年)的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回购产生的待回

票据、买断式回 国人民银行认可

国证监会、中国

他具 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有良好流动性 工具。

工具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 一年以内(含一

债包括期限在一 购产生的待返售

购、买断式回购

等。

本法计算的附息

采用摊余成本 括债券的面值和

息债券成本包括 包括债券投资成

现式债券成本包

内在

在应收利息。

限和剩余存续期

2、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 期限的确定方法

期存款、清算备

(1)银行活期 保证金的剩余期

备付金、交易保 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限和剩余存续期

期限 至交收日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 余交易日天数计

包括正回购和逆

(2)回购(包 余期限和剩余存

逆回购)的剩余 议到期日的实际

算日至回购协议

数计算;买断式

天数 待回购债券的剩

式回购产生的待 剩余期限和剩余 剩余期限,待返

该基础债券的剩

剩余存续期限以

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购协议到期日的

以计算日至回购 数计算;

期存款、同业存单

(3)银行定期 和剩余存续期限

单的剩余期限和 实际剩余天数计

协议到期日的实

有存 据协议可提前支

存款期限,根据 息损失的银行存

支取且没有利息 期限以计算日至

限和剩余存续期

余天数计算;银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的剩余期限和剩

银行通知存款的 约定的通知期计

以存款协议中约

行票据的剩余期

(4)中央银行 续期限以计算日

期限和剩余存续 实际剩余天数计

票据到期日的实

债券的剩余期限

(5)组合中债 期限是指计算日

限和剩余存续期 的天数,以下情

日为止所剩余的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

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保证金、备付金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

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

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2)、(3)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

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

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

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

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

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

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公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一、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

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

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

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

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

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

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

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

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

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

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

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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