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7-11-03 14:25: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 月 5 日证

监基金字【2007】5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生效。为符合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

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国

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 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

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

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汇率: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

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

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 类-美元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 类基金份额: 指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

港币基金份额。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 H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H 类基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美元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

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

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

于 2005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

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

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

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

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 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务部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广西

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

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

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

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

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

1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

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

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

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

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博信

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

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

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

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

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

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

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

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强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

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

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

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

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1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

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

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行

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

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1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

析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及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07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由张惟闵先生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由朱国庆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

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

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8、期后事项说明

经公司股东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

胡德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由陆晓隽先生接替胡德忠先生担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

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1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

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

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

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

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

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1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

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

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

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1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

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

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

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

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

1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

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

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2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2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117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2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982

2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2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吴照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2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2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2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吴嘉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3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3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陈秀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3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3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3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3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3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3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4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朱了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4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6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4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6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23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徐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71)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联系人:沙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二、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胡昕彦

联系电话:021-3855 5511

4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联系人:单峰、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4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2007 年 3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2007】56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19 日,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8,756,545,930.64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779.84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251,36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

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8,756,545,930.6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20,779.84

份,两项合计共 8,756,866,710.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

4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

5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自 2007 年 3 月 30 日起开始办

理。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

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

类基金份额暂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

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

可申购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

5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香港销售

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大陆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美元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20 美元

(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港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港

币(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该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5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1.50%。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以上,

1.20%

500 万元以下

500 万元(含)以上,

1.00%

10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60%

5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30%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0.10%

3 年(含 3 年)以上 0

(2)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5%。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净申购金额 9,852.22 988,142.29 4,950,495.05

(C=A/(1+B))

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E=C/1.200) 8210.18 823,451.91 4,125,412.54

(2)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5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 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200 美元,申购金

额为 10,000 美元,该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则该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美元×(1-1.5%)=9,850美元

申购费用=10,000美元×1.5%=150美元

申购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9,850美元/1.200美元=8,208.33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

足 1 年,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6%=12,425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港币,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赎回费率为 0.15%,则

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15%=12,481.25 港币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

5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H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H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H 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港币,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赎

回费 100%归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5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5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销者外,延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香港

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6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6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每类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6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注重基金资产长期增值,投资未来收益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

司股票,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 A 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

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价格下跌风险较低、上涨空间较大的上市公司股

票,该部分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捕捉市场的成长机会:

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和个股机会

在考虑业绩成长性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公司价值

平衡收益/风险以获取安全回报

平衡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和成长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组合构建方法,从上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

的盈利分析,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宏观经济形势,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6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在运用了“自下而上”策略之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

机会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股票选择

本基金在学习和借用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潜力组合基金管理经验的基

础上,科学制定规范的股票选择流程,该选择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 A 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排除资质不佳的上市公

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2)财务状况分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本基金透过对市盈率、市净率、市售率和价格对现金

流比等财务指标的深入分析,寻找价格被低估的股票以形成次级股票池。

(3)增长潜力分析

对于次级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进一步通过实地调研,透过分析以下

因素寻找股价具有较大上涨空间的企业,形成股票购买清单:

优于市场平均的财务状况;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独特的产品领域或生产技术;

公司出现良好发展机遇,包括管理能力提升、利润率增长、企业重组、

推出新产品。

在具体分析中,本基金采用 GARP 投资策略,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 成长性分析

行业成长性

行业竞争状况

公司竞争策略

未来盈利成长性

第二步 成长质量和持续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营效率

资产质量、权益收益率与资产负债水平

业绩持续增长动力

6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三步 合理估值

基于行业特点、公司成长性及成长质量给予公司合理估值水平

(4)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基金经理将对股票购买清单上的股票进行逐一分析和比较,挑选出其

中股价下跌风险最低且上涨空间最大的股票构建具体的股票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

增长潜力分析

形成股票购买清单

财务状况评估

形成次级股票池

检验所有 A 股

形成初级股票池

图:本基金选股流程

2、资产配置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即通过

深入的数量化分析和基本面研究,最大程度地排除市场波动对基金收益的负面影

响,并充分利用市场上涨的动力借以获取资产配置所带来的超额回报。在资产配

置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市场风险的观察及相对价值指标的

评估进行股票仓位的调整和板块配置的调整。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如下步骤:

(1)宏观经济分析:运用量化模型和基本面分析检验宏观经济趋势和板块

特征。

主要宏观经济指标

国家财政:负债/GDP,利息支出/财政收入,财政收入/GDP等

国际收支:贸易额/GDP,直接投资/GDP,直接投资/现金帐户,外债

/出口额等

银行系统:民间债务/GDP,M2/GDP,实际利率,政府债务/总债务

资本市场:股票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流通股本/总股本

6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监管环境:破产程序,会计准则,小股东权益等

(2)板块比例配置:根据市值和行业板块的相对价值决定资产配置比例和

板块配置比例

相对价值指标:滚动相关系数、买卖强度系数(Bollinger Band)、风险好

恶系数等。

(3)风险预算管理:定期评估各类资产、市值板块和行业板块的风险预算

值,保持整体组合的总体风险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重视风险管理,本基金将以 VaR 风险度量技术及压力测试和情景分

析对股票、债券和整个基金资产的组合风险进行模拟跟踪和动态监控分析,如下

图。在风险超出预期的时候,本基金会对仓位和组合进行调整。

图:本基金风险预算管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

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本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

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投资策略和资产配

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6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

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

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

(3)投资组合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

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

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

内进行。

(5) 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

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

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

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下图是本基金的投资框架结构。

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议案。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方案交由基金经理执行。基金经理从股票备选清单中选

取股票,再并入债券经理提供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对证券交易的决

策通过中央交易室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投资策略 投资 策略

资产配置决议 资产配置议案

行业及风格配置会

议(投资总监主持)

资产配置决议

投资组合会议 投资组合

购买清单

基金经理 中央交易室

(研究总监主持)

债券组合

债券经理

7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图:本基金投资框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

85%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10% ×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5% ×同业存款

息率

MSCI 中国 A 股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

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

规则清晰、市场波动较小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衡量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由

于其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

国债总指数(全价)。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事务所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权益投资 1,271,193,396.37 86.42

7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其中:股票 1,271,193,396.37 86.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742,000.00 4.06

其中:债券 59,742,000.00 4.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178,932.96 7.22

8 其他资产 33,783,955.45 2.30

9 合计 1,470,898,284.78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524,000.00 0.94

C 制造业 598,075,731.76 41.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22,479,853.88 1.57

F 批发和零售业 153,458,245.41 10.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56,348,261.12 10.89

J 金融业 301,675,304.20 21.01

K 房地产业 25,632,000.00 1.78

7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71,193,396.37 88.5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码 值比例(%)

1 000501 鄂武商A 5,000,000 92,300,000.00 6.43

2 600036 招商银行 3,499,993 83,684,832.63 5.83

3 601318 中国平安 1,549,951 76,893,069.11 5.35

4 601169 北京银行 7,999,941 73,359,458.97 5.11

5 002142 宁波银行 3,500,000 67,550,000.00 4.70

6 600406 国电南瑞 3,499,960 61,774,294.00 4.30

7 002450 康得新 2,699,999 60,803,977.48 4.23

8 600887 伊利股份 2,800,079 60,453,705.61 4.21

9 002466 天齐锂业 996,338 54,150,970.30 3.77

10 002308 威创股份 4,126,666 53,852,991.30 3.75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7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金融债券 59,742,000.00 4.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742,000.00 4.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742,000.00 4.1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7 国开

1 170204 600,000 59,742,000.00 4.16

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14,014.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789,431.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5,628.60

5 应收申购款 84,881.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83,955.4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增长率 标准差 基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③ ④

2007 年 3 月 22 日 -

76.79% 1.87% 76.33% 1.86% 0.46% 0.01%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

-46.17% 2.05% -57.70% 2.55% 11.53% -0.50%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

62.40% 1.58% 77.11% 1.71% -14.71% -0.13%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

4.81% 1.26% -7.16% 1.33% 11.97% -0.07%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31% 1.10% -23.12% 1.12% 2.81% -0.0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

0.63% 1.14% 5.81% 1.10% -5.18% 0.0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

11.94% 1.31% -3.77% 1.16% 15.71% 0.15%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

26.08% 1.09% 39.90% 0.98% -13.82% 0.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

37.09% 2.73% 10.68% 2.12% 26.41% 0.6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

-18.58% 1.80% -12.42% 1.30% -6.16% 0.5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

10.08% 0.65% 4.66% 0.52% 5.42% 0.13%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07 年 3 月 22 日-

125.25% 1.64% 36.25% 1.57% 89.00% 0.07%

2017 年 6 月 30 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H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增长率 标准差 基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③ ④

7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16 年 4 月 7 日 -

0.40% 1.08% 1.13% 0.78% -0.73% 0.3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

10.06% 0.66% 4.66% 0.52% 5.40% 0.14%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4 月 7 日 -

10.50% 0.94% 5.84% 0.69% 4.66% 0.25%

2017 年 6 月 30 日

7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

算。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8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8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8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港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8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关于修改富兰克

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估值

部分的内容。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

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

8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获取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类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 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

值不能低于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 类-美元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

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 H 类-美元基金份额面值;H 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 H 类-港币基金份额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75%。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 H 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9、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

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

为港币,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若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类基金份额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8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8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认购费、申购、

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部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9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A 类-人民

9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将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9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

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9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9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0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10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10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10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0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0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10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1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1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

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1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11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11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除

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1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1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119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120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2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对 A 类别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主要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人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本公司将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

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

长途费)和 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

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类基金份

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

12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

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及推出此方案的时机将以公司公告和业务规则为

准。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手

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确认

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

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

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

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12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获授权分销商查询有关详情,不同获授权分销商或

会提供与投资本基金相关的不同种类服务。请向获授权分销商查询有关详情。

125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3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2、2017 年 3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7 年 3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7 年 4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7 年 4 月 21 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1 季度报告;

6、2017 年 4 月 22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2017 年 5 月 5 日,关于增加同花顺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7 年 5 月 5 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2017 年第 1 号);

9、2017 年 5 月 18 日,关于增加肯特瑞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7 年 6 月 2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 则;

11、2017 年 7 月 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7 年 7 月 7 日,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6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2017 年 7 月 19 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14、2017 年 8 月 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泰证券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7 年 8 月 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

通中国银行企业理财直付通业务的公告;

16、2017 年 8 月 21 日,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7 年 8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8、2017 年 8 月 25 日,关于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9、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127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修订

(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修订

(四)《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五)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

129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