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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7-11-04 17: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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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23日

证监许可[ 2015]111号《关于准予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23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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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56

十、基金的业绩.............................................................................................................................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风险揭示.............................................................................................................................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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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绪言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

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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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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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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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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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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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7 年 10 月 2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9 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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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

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

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

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

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

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

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稳丰纯债债

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

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

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

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

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

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

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愉债券、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 新

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嘉

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

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

资产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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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共党员,1983 年 3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处长,1992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长、副巡视员,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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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 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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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谭丽女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7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年6月21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1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11日,颜媛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陈勤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监

陈少平女士,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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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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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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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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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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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

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

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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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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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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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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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8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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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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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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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14)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1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1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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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1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2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2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2)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4)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2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6)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27)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4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4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4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4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4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5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5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3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6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3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6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6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6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6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7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7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7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7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3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7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7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7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8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8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8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8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8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8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8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8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8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6898888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9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9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传真 028-86690126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9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9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9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9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9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9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0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5]11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18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4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

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4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代销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4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

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

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基金网上直销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

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

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4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T≥7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 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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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对于超过部分的申购份额,基金管

理人不予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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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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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适用基金转换的基金范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稳

健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

增长混合、嘉实货币 A/B、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

债券 A/B、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

A/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纯债债券 A/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

益纯债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

券 A/C、嘉实新常态混合 A/C、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C、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嘉实沪港深回报

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嘉实稳

宏债券 A/C、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3、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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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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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纯债债券、嘉实超短债、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嘉实

周期优选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货币

基金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

内无法转换。

4.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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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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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对于超过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

确认;(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

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司法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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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优选消费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

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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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淡化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消费行业子行业间的灵活配置和

行业内个股的精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创新能够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增加新的消费需求,本基金将侧重于消费行业中的新方

向和新领域,并寻找具有战略眼光、能够准确把握新的商业机会或者存在新的变化、具备较

强竞争力的企业。

(1)消费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行业包括消费品和消费服务行业,消费品指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需

求的社会产品,消费服务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的为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活动。消费行业主要

由食品饮料、医疗保健、农林牧渔、家用电器、商贸服务、轻工制造、纺织家居和餐饮旅游、

文体娱乐等行业组成。食品饮料行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软饮料和酒类制造等;医疗保健行

业主要包括化学原料药、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行业

等;农林牧渔行业主要包括种植业、渔业、林业、饲料、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畜禽养殖、

动物保健行业和农业信息化等;家用电器行业主要包括白色家电和视听器材行业等;商贸服

务行业主要包括零售、商业服务和贸易行业等;轻工制造行业主要包括家用轻工、包装印刷

和其他轻工制造行业;纺织家居行业包括纺织服装、办公用品、休闲用品、家用家居行业;

餐饮旅游行业主要包括景点、酒店、旅游综合、餐饮和其他休闲服务行业等;文体娱乐行业

主要包括教育、体育、博彩、传媒等行业。

本基金定义的消费行业股票包括:1)以食品饮料、医疗保健、农林牧渔、家用电器、

商贸服务、轻工制造、纺织家居和餐饮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为主营业务或贡献主要利润的

公司股票;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以上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有可能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股票;3)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虽然可能目前未

被划入消费行业,但是行业发展催生出实际消费需求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本基金也可以

把其行业内的公司股票纳入到消费行业股票的范畴中。

(2)消费行业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成长性和空间、行业景气度和行业估值水平等三个维度来对消费行业

各子行业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组合在各消费行业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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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3)个股投资策略

消费行业内的公司因所处子行业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投资逻辑进行筛选,因此在个股

选择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1)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竞争优势、行业前景、资本运作

能力(包括收购、兼并能力)等。

商业模式——从企业价值定位和目标市场、企业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等方面判断企

业持续稳定增长和扩张潜力,寻找商业模式独特、适应现代消费趋势、改变传统竞争格局而

实现快速发展的企业。

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寻找具有

治理结构改善带来发展加速的公司。

竞争优势——从品牌、产品、渠道、管理团队等方面寻找行业中的优势公司。

行业前景——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规模及增长速度、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进行研判

和比较分析,重点关注国家政策支持、人口老龄化、生活方式变化受益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资本运作能力(包括收购、兼并能力)——具有资金优势,能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

组等方式实现外延式扩张的企业,以及具有被并购价值、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被并购后能

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提升的公司。

2)定量分析主要包括: P/E、P/B、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DCF、

DDM、NAV 等)和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 等)的结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

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

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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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6.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

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

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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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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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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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份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前,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基金注

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9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以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包括可选消费和主要消费,涵

盖全市场消费行业股票中的较好投资标的。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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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39,374,389.09 92.74

其中:股票 1,839,374,389.09 92.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682,037.42 5.88

8 其他资产 27,227,046.84 1.37

9 合计 1,983,283,473.3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59,292,096.23 69.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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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68,883,848.00 3.52

F 批发和零售业 151,365,226.60 7.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62,138,492.00 8.2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7,687,086.64 4.99

S 综合 - -

合计 1,839,374,389.09 93.8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4,488,000 184,770,960.00 9.43

2 600036 招商银行 6,781,200 162,138,492.00 8.27

3 000963 华东医药 3,045,578 151,365,226.60 7.72

4 000858 五 粮 液 2,653,307 147,683,067.62 7.54

5 600519 贵州茅台 276,379 130,409,431.15 6.66

6 000895 双汇发展 4,753,036 112,884,605.00 5.76

7 002032 苏 泊 尔 2,567,145 105,381,302.25 5.38

8 603096 新经典 2,305,028 97,687,086.64 4.99

9 002572 索菲亚 2,378,260 97,508,660.00 4.98

10 600987 航民股份 5,901,847 76,487,937.12 3.9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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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522.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044.41

5 应收申购款 27,002,479.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27,046.8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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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5 年 3 月

23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1.40% 2.58% 2.32% 2.48% -0.92% 0.1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4.73% 1.43% -5.53% 1.42% 0.80% 0.01%

2017 年上半

26.92% 0.83% 23.94% 0.81% 2.98%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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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新消费股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

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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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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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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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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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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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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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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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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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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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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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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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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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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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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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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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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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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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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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的比例为 80%-95%,淡化大类资产配置,因此在股票市场出现较

大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2、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消费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在帮

助投资者获得行业成长收益的同时,也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行业风险暴露。当消费行业股

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低于其他权益类基金。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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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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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注

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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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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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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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以

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

定相关费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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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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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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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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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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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或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

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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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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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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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 A 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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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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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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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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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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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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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

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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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上市公

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

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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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份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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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

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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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H.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J.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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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L.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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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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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

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

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

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

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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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印章的合同复印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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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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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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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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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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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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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A.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B.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C.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D.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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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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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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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3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新消费股票基金经理的变更公告 2017 年 4 月 11 日

2 关于嘉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更新

2017 年 4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3 关于增加创金启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 年 4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 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中金公司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6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7 年 5 月 31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7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8 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7 年 7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财富证券为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 2017 年 8 月 4 日

公告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最低持有数量 2017 年 8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限制的公告

11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 年 8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 年 9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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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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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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