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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7-11-11 1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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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9 月 28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159 号文注

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

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保

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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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45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49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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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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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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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

本担保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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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36、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第一个保本周

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

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37、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

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38、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1、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4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基金份额折算日、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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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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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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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胥阿南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

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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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战

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

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

(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

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

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

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

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

(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

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

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

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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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联席监事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投资总监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

席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公

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现

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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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中小盘股票研究员、制造业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

源再融资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祥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港股通股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顺和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邱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赵雪芹,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刘静、丁骏、曲扬、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监徐立平、薛

小波、王霞、谢屹。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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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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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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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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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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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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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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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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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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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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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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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楼

10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1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http://www.xiquefund.com/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12 联系人:徐诚

限公司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2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

2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2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2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2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2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2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3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32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33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34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3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3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楼

3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3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39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4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4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郭成

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4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lufunds.com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4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4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4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4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4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48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4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51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3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5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5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6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6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6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6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6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6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7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7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7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7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7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7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7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8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8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8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8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8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8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159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172,118,615.59

份,利息结转份额 552,255.27 份,合计 1,172,670,870.86 份,募集户数为 7,623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仅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

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将自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

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

计算;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

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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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源恒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73,195.7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 73,195.72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 <366 2.00%

366 ≤ D <731 1.50%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731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

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2.00%=217.6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217.60=10,662.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62.4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

转入)。若申购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4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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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

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

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

本赔付差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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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或未经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

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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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

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

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1、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

保资质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

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2、除上述第 1 款、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在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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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

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

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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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时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3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469.2 亿元人民币,

其中融资担保 51 亿元、保证担保 336.7 亿元,保本基金 68.7 亿元。

10、公司基金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集团目前注册资本 35.3 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

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等。核心业务:

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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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76.5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36.9 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

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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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

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

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事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

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

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

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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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

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

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

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前海开源恒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上述任一到期操作方式,则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前海开源恒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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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5、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

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

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

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

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

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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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

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

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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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转型后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将自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

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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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在“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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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保障

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

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另一层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

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为依据,建立

和运用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CPPI 策略及资产配置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正权益类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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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结合 CPPI 策略,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确定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期末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

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基金组合当前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即基金组合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

额,得到安全垫。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对宏观经济、证

券市场进行分析,其中,定量分析是预测分析市场波动率等参数;定性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等分析。本基金基于以上分析,研判宏

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并结合组合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确定安全垫的

放大倍数,即风险乘数,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得到当期权益类资产的最高配置比

例,其余资金投资于无风险或低风险资产以保证期末最低目标价值。

第四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结合市场实际运行

态势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制定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

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TIPP 策略及资产配置

TIPP 策略是指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该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保本资

产的最低配置)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

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本基金在 CPPI 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在操作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改进了 CPPI 策略中

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安全底线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

收益率达到一定比率,则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种调整策略一般只在投资组合盈

利的情况下使用,可以锁定已实现收益。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额

度相应减少,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而言,TIPP 策略的

整体风险要小于 CPPI 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

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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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

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合股票估值,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经营

稳健、业绩优良、治理结构健康、持续分红能力较强的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主要考虑的

方面包括公司的行业前景、成长空间、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运营效率、治理结

构等。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

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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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交由交易部执

行。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

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

组的建议等。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持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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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18)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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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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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和利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在严

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债

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股票等权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

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的深入分析,对各行业的

6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①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

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

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②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司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

业。

2)个股投资策略

①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公司

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

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

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②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

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

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③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

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

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

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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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

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

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

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

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

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

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

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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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

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

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2,876,861.78 8.35

其中:股票 82,876,861.78 8.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5,468,500.00 82.20

其中:债券 815,468,500.00 82.2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000,000.00 4.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485,392.83 3.38

8 其他资产 12,238,849.03 1.23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合计 992,069,603.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690,680.78 5.5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322,181.00 2.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9,864,000.00 1.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2,876,861.78 8.6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603008 喜临门 1,154,093 20,554,396.33 2.14

2 002035 华帝股份 463,680 11,221,056.00 1.17

3 600104 上汽集团 349,872 10,863,525.60 1.13

4 000910 大亚圣象 435,914 10,828,103.76 1.13

5 600016 民生银行 1,200,000 9,864,000.00 1.03

6 601111 中国国航 999,956 9,749,571.00 1.01

7 600029 南方航空 1,100,300 9,572,610.00 1.00

8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0

9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0

10 603335 迪生力 2,230 24,864.5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9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国家债券 4,994,500.00 0.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0,474,000.00 84.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0,474,000.00 84.3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5,468,500.00 84.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50201 15 国开 01 2,100,000 209,979,000.00 21.84

2 110216 11 国开 16 2,000,000 200,640,000.00 20.87

3 150406 15 农发 06 2,000,000 199,840,000.00 20.79

4 150401 15 农发 01 1,300,000 129,987,000.00 13.52

5 130304 13 进出 04 500,000 49,990,000.00 5.2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369.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133,479.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38,849.0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

份额净 业绩比

份额净 较基准

值增长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① 标准差

差② ③

2016.3.28-2016.12.31 3.40% 0.17% 1.63% 0.01% 1.77% 0.16%

2017.1.1-2017.6.30 2.13% 0.09% 1.04% 0.01% 1.09% 0.08%

2016.3.28-2017.6.30 5.60% 0.15% 2.68% 0.01% 2.92% 0.1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7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74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若本基金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0 元(含 0.10 元),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

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7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

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若保本周期到期后,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

7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8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

的信息披露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

(22)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特殊情况下开放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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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8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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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以及债券发行人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时间不变

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2、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

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

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

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3、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

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5、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当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

日)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

未知价风险。

6、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于

股指期货、权证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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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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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9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

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3

招募说明书(更新)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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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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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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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

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海开源恒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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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变更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海开源

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保本周期内,因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维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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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1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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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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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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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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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6

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联系人:吴承禹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1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A、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B、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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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

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保本周期内

a、本基金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持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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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p、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q、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r、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

围),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B、转型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a、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p、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q、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r、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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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

围),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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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1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1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1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11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1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

1、基金管理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2、为保障基金管理人能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资

人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若有变更须及时更新。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提供传真方式,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寄

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12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热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与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

公告为准。

1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

2017-09-0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8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8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7-2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7-2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7-21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凤凰金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7-0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7-06-2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展恒基金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5-11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04-21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3-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03-30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30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1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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