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适时退出行政调控手段 加快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

来源:时代周报 2019-10-22 05: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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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多年的调控,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房价稳定、交投理性,刚需压过炒风,而且三个方面的新因素在推进“房住不炒”长效机制的建立。

匡贤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近日,天津、南京和三亚等地不同程度对现有的限购政策进行局部微调,引发市场对放松调控的憧憬。当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结构性调整尚未完成,在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原则下,大面积放开、放松房地产调控几无可能。

然而,过去几年,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采取的行政性手段,包括限售、限价、限购、限贷等政策,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行政调控属于短期调控政策,只有加快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个长效机制建设,不仅涉及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而且涉及房地产市场本身的有效运行。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有序退出行政化调控手段的必要性越来越强。

经过多年的调控,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房价稳定、交投理性,刚需压过炒风,而且三个方面的新因素在推进“房住不炒”长效机制的建立。一是从需求端看,随着我国人口增长速度的逐步放缓,房地产市场需求高峰期已过,房地产投资的高峰期也已过,整个市场将呈现正常的增长态势。比较典型的指标是,自2012年起,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比重连续7年出现双降,7年间减少了2600余万人。二是房地产发展的土地供给将明显增加,标志性事件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权利,由此改变长期以来城镇住宅建设用地紧张局面。虽然这个法律修订的短期内效果还不太明显,但中长期内会明显释放出来。三是涉房的货币信贷政策日趋成熟和体系化,尤其是通过实行与LPR挂钩的市场化房贷利率政策,对购房人群进行精准、灵活且有效的调节。

从必要条件看,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需要使这个市场回归一个正常的市场。这个正常的市场,应该是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市场,是分层的市场:政府保基本,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市场管改善,保障、有意愿的人能够在市场上不断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企业管供给,保障社会所需要的保障房与商品房。在这个分层的市场中,市场化的部分需要回归市场决定的状态,行政化限购政策可以考虑逐步退出。

一方面,这不是说房地产市场不需要调控,恰恰相反,从各国情况看,这个市场往往是调控的重要领域。随着长中短等条件的变化,房地产市场具备而且也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比如,加快推出房地产税,推动地方政府发展模式转变,也推动房地产行业传统发展模式的转变;推动租赁市场发展,加大租赁者租赁支出扣除力度,加大房产所有者租赁收入减税力度等。

另一方面,行政性政策要“分步骤分区域”退出。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化特征明显,不同的地区是否退出,如何退出等,需要各地区视自身情况判断与决策。从这个角度看,有的地方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其他地区也具备调整的条件。循序渐进,完善体系,逐步退出,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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