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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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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0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0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能高于50%,存在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六、侧袋机制................................................................................................................. 63
    
    十七、风险揭示.................................................................................................................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105
    
    一、绪言
    
    《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等。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主持工作),太平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尤象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工作。
    
    季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大专。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曾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部长)。曾任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保监会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等。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主持工作),太平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尤象都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炯女士,督察长、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首席信息官。
    
    季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史彦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晓女士,南开大学精算学专业经济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研究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4年1月起先后担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5日担任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9日起担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17日起担任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10日起担任太平睿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陈晓女士、基金经理梁鹏先生、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研究部负责人陆玲玲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7475.95亿元,比去年末增加24.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太平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孙波
    
    联系电话:021-3855670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2020]350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五)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关公告。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到9955.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的,应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D)                 赎回费率
         D<7天                         1.5%
         7≤D<30天                     0.10%
          D≥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50%)=398,009.95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009.95=1990.05元
    
    申购份额=398,009.95/1.0560=376,90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6,903.36份基金份额。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将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内。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规则,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期的开放期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按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利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的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并根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利率品种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5、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中期票据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并且不得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总值的50%,投资于A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总值的50%-100%。
    
    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基金管理人选定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谨慎进行对国债期货的投资。
    
    8、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有全部可转债总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管理人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0、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管理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总体计划,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反馈、调整、评估,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行基金清算。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与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和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发起资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就启用侧袋机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应县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四)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将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内。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规则,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期的开放期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使用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申购、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故也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其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有关人员同时遵守保密义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其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有关人员同时遵守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560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9、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10、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021-61560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taiping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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