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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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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2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9、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本基金发生风险时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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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1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1年2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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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9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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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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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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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6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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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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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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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四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综合解决方案业务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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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的拟订;牵头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投资体系以及机构业务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考核和费用管理;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和销售支持;专户业务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战略客户部集中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机构-北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业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综合解决方案业务部负责通过FOF/MOM主动管理资产配置,为客户量身定制跨一二级市场解决方案,同时负责主动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产品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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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财富管理部负责高端客户
    
    的理财服务与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咨询与服务;网络咨询与服务;电话呼出业务;
    
    营销数据分析统计、直销柜台业务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664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0%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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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及2008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2014 年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 年5 月至2015 年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2008 年3月至2011年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U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1 年3 月至2015年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 年5 月至2011 年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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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年至199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0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务部业务主管。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年8月至2014年5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翔先生,北京大学财务学专业学士。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副科长。2000年2月至2012年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高级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投行部(资产经营三部)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楚楚女士,香港注册会计师。2008年以全额奖学金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并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2012年起加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审计部门,为大型企业提供上市财务、审计、商业咨询及资本市场服务;2014年起,调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咨询部门,历任高级顾问和咨询经理,参与了众多并购、上市、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项目,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2017年,加入上海信利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李女士在私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领导并管理了多个行业的投资,包括金融服务(保险、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等)、医疗保健、消费与零售、新能源与环境、科技与媒体通信等。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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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07-2009.03,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12-2016.8,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8-2020.03,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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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8-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03-至今深圳市深
    
    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6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年4月至2009年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4月至 2019年2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9年4月10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自2017年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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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计财部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年3月至2008年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21年1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2021年2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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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黎女士,硕士。2014年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16日-2020年5月7日)、博时富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2021年2月25日)、博时富淳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18日―2021年2月25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安怡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4月9日―至今)、博时慧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9日―至今)、博时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29日―至今)、博时富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9日―至今)、博时景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2月25日―至今)、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至今)、博时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至今)、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至今)、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11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11日―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11日―至今)、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6日―至今)、博时富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9日―至今)、博时富兴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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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9日―至今)、博时富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0月31日―至今)、
    
    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3月5日―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
    
    13日―至今)、博时裕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7日―至今)、博时裕景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7日―至今)、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2月2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邓欣雨(2020年1月13日―2021年2月2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高阳、邵凯、黄健斌、张龙、魏凤春、过钧、曾鹏、黄瑞庆、金晟哲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张龙先生,硕士。1996年起先后在长江证券、长盛基金、华夏基金、北京金百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3月20日―2020年9月3日)、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8月28日―2020年9月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年8月24日-2010年8月4日)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11月24日-2013年9月25日)、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2月1日-2014年4月2日)、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月8日-2014年6月10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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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月13日-2015年7月16日)、博时新财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24日-2016年7月4日)、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3月29日-2018年2月6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
    
    日-2018年2月6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6月10日-2018
    
    年4月23日)、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2018年5月5日)、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10日-2018年5月21日)、博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2月13日-2018年6月16日)、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0日-2018年7月30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
    
    金组负责人、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29日-2019年4月30
    
    日)、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博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8日-2020年4月3日)、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6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年10月17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10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7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
    
    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年6月10日―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29日―至今)、博时中债3-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12月2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曾鹏先生,硕士。2005年起先后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实基金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1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2月9日-2016年4月25日)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部一体化投研总监、权益投资主题组负责人、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月18日―至今)、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21日―至今)、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7日―至今)、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15日―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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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特
    
    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时
    
    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金晟哲先生,硕士。2012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28日-2017年12月1日)、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博时睿益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2月23日-2018年8月13日)、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22日-2018年12月8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至今)、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3日―至今)、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12月4日―至今)、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荣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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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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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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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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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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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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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为企业客户提供集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民生金融、跨境 金融、投资银行、金融市场交易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为个人客户提供消费金融、财富管理、 养老金融、信用卡等线上线下融合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本公司把握金融科技趋势,推动科技赋能 客户体验优化、产品服务升级、服务渠道拓展、风控能力提升等,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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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上银国际有限公司,并与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
    
    区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城商行工作“卓越贡献奖”。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19名、2019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85名。被证券时报授予2019中国城商行资产管理品牌“君鼎奖”。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9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照一级资本排名,上海银行位居第68位,较上一年度上升8位。近年来,上海银行在该榜单中排名连年提升。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Baa3”上调至“Baa2”,短期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Prime-3”上调至“Prime-2”,评级展望稳定。反映出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同业领先。
    
    截至2020年6月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23,882.2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6%,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为12,841.0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7%;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10,288.6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80%;拨备覆盖率330.61%,较上年末下降6.54个百分点。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20年6月末,上海银行已托管52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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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添幂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增润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同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洋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安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
    
    申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宁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悦
    
    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鑫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庆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净值合计1043.43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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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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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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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
    
                         19层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
                         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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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ww.hcjijin.com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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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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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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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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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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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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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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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9】24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01月10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8,000,383,103.61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8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01月13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暂停运作期间前后合并计算。
    
    在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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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就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按比例支付赎回款项,未变现的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上述延缓支付的部分赎回款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5、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以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暂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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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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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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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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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时间                                                      赎回费
                                                                   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因暂停运作   1.50%
     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因暂停   0.10%
     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
     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                              0%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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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4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0%)=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560=377,278.76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7,278.76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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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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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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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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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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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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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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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品种(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剩余期限不超过本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不超过本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品种,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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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100%,即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的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仍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总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总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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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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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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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5%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基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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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766,761,813.36                98.57
            其中:债券                         9,766,761,813.36                98.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74,898.19                 0.04
       8    其他各项资产                         137,907,295.11                 1.39
       9    合计                               9,908,644,006.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66,761,813.36                120.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566,755,538.24                117.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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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计                               9,766,761,813.36                120.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308      15进出08         27,100,000   2,831,342,765.94       34.88
       2     150405      15农发05         13,800,000   1,422,655,409.13       17.53
       3     180206      18国开06         10,600,000   1,126,710,037.73       13.88
       4     018011      国开2002        10,310,390   1,029,602,610.83       12.68
       5     180401      18农发01          8,200,000     876,743,301.25       10.8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除15进出08(150308)、18国开06(180206)、国开2002(018011)、15进出05(150305)、15国开05(150205)、19国开08(190208)、20进出05(200305)的发行主体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主要违规事实:2020年4月24日,因存在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未审核信贷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处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规事实:2020年4月24日,违规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处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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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907,295.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907,295.1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基准收益率
                                        差       益率      标准差
     2020.01.13-2020.06.30   1.47%    0.01%     2.07%      0.02%    -0.6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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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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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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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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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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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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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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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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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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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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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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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净值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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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或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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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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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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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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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人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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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主要投资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力求组合资产在开放日前可完全变现,以应对开放日的赎回需求。在开放日,基金组合原则上保持现金状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不适用巨额赎回的条款,所有赎回申请都能有效应对。
    
    特殊情况下,如果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出部分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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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封闭运作期间存在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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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5)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6)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8)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8、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9、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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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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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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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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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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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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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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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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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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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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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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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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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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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授权方式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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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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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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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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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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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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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邮政编码:518400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80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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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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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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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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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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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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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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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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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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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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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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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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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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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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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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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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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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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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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0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二)、 2020年08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0年08月0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通联支付提供的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四)、 2020年07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非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五)、 2020年07月2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六)、 2020年07月0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上海银联提供的光大银行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七)、 2020年06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中国银行理财直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八)、 2020年06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 2020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十)、 2020年04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一)、 2020年04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十二)、 2020年01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2020年01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四)、 2020年0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十五)、 2019年12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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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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