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十七、违约责任...........................................................................................................................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项...........................................................................................................................51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设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C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C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或邮件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或邮件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六)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以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监管名章各一枚,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应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资产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定期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或类似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原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基金产品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⑵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书。⑵单个基金产品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基金合同及/或本协议约定造成未按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补救,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
    
    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变更通知书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则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授权变更通知需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08:30-11:30,13:30-17:00。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或违约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前通过函件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
    
    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
    
    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
    
    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按上一估值日至当前估值日的天数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约定收益率计提应收利息,在结息日以实际收到利息入账。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或通过电子方式复核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5、基金托管人对基于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基金财产的任何损失等免责。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资产,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份额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深圳市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