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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LOF)C: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5号)

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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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一年第五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75
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为中证医药主题指数。指数简称 CS 医药 TI。指数代码:
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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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部分增
                      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估值方法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增加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根据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内容相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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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医药主题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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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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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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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责任公司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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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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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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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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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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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华东零售总部、
北方零售总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
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
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
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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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
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零售总部、北方
零售总部、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
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
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
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
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
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
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
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
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
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
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585 人,其中 74%以上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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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历任北
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顾问,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监事。1980 年至 1984 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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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
利尔银行。历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首席风险官。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
稽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
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
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副总
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
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
项目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
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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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蔡卡尔,硕士,自 2013 年 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
研究员、定量研究员;自 2017 年 1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任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牛志冬,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自
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证价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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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
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
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徐幼华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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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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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2021 年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周慕冰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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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李庆萍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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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人代表:赵学军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周斌
 联系人员:马鹏程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wm.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鲍东华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彭运年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2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4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峰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9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9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4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4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4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4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三)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975 号)。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23,576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19,467,509.8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 102,622.65 份,两项合计共 319,570,132.53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存款利息(税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2016 年 11
月 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
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并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 20,000 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
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每次对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12%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期 7 日内 1.50%,持续
持有期 7 日及以上 0.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等。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98,404.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404.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92×1.015=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和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
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赎回,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6: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赎回,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时间为 18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时间为 18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
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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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医药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
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
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医药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证医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三、 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
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
一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目标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利用富国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一方面
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目标指数,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同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
投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市场判断,用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价值(value)、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情绪
(sentiment)、质量(quality)。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
型,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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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选股范
围将以成份股为主,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
息充足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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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中证医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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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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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12)、
        (20)、
            (23)、
                (24)、
                    (2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6)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医药卫生与药品零售行业的上市公司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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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指数简称:CS 医药 TI
  英文名称:CSI Health Care Thematic Index
  英文简称:Health Care Thematic Index
  指数代码:930791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a)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20%的证券;
  b)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依据中证行业分类,选取医药卫生与药品零售
行业的公司作为医药主题待选样本;
  c)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
前 2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样本股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                ? 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 0 和 1 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主题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医药主
     题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00,387,151.98                92.8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债券                    165,657.96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二)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20,305.06               3.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036.12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073.8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408.12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0,200.3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57.8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763,881.24               3.32
     (三)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7,663,293.41            59.3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0,218,056.60               5.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92,225.83               1.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7,810,087.40            12.6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0,639,607.50            11.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2,623,270.74            90.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例(%)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博腾股份”的发行主体重庆博腾制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等违法事
实,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对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博腾股份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9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允价值(元)           比例(%)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
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
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二、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三、 基金费用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
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调
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现金,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等流动性风险控制
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
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
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终止
上市的可能。
  (3)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引起的风险。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险;
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
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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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
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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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二、 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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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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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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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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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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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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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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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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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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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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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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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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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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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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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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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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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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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医药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资于中证医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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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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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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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12)、20)、23)、24)、2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26)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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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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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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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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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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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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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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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
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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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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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
                                              日
             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基金场内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由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部分
     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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