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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稳利债券A,鹏扬稳利债券C: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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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 年 9 月 28 日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7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28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等。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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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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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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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范勇宏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
(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现受聘于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
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
              ,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兼首席信息官,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
学双学士,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龙翌创富
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王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FRM,历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
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
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28 日起任职)、鹏扬淳悦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7 日起任职)、鹏扬富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1 日起任职)、鹏扬淳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26 日起任职)、鹏扬淳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期间)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期间)、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期间)、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期间)
                                      、鹏扬景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起任职)、鹏扬景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鹏扬景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王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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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CFA、FRM,历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
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鹏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李沁女士:混合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
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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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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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
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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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
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
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
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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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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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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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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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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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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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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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 号院 5 号楼 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083476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傅静雅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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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nesc.cn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9999-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5510
  传真:020-88836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18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邮件:jiangeq@xcsc.com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2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宋刚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施悦
  电话:021-54509977-8151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周天雪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 Z 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注册资本:3200 万元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留栓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维霄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826268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4)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郑佳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隋斌
  电话:010-89188345
  客户服务电话:95118(个人业务);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网址:fund.jd.com
  (5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5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3890965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5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邮箱:zhangmiaomiao@licaimofang.com
  客服电话:95555
  (5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 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5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注册资本:2823.5294 万元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电子邮件:chuangjinqifu@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0)泛华普益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 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07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
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28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0年11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 效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
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购买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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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
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
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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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
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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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644.0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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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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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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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应支付的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中巨额赎回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
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日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
申请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0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
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
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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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500,00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例: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日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
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40%,假设赎
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
申请日次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考虑投资收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
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5.94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5.94=3,984.06元
   申购份额=996,015.94/1.01745001=978,933.54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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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
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进行一并处理,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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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30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20年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30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2020年11月26日发布的《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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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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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可交债投资策略、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适度的杠杆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本基金投资中将根据对宏
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持续跟踪以及对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灵活运用上述策略,构建债
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以达成投资目标。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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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
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
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
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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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
机会。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以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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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3)、
               (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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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该指数的样
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
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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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7,657,876.25            93.66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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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23,400.00                 11.4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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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国开 06(180206),20 海通 06(163568)外其他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银保监会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处罚(京汇罚
                                             〔2020〕
〔2020〕32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 年 07 月 19 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中国
证监会 2020 年 09 月 10 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 年第 17 次自律处分
会议审议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上海证监局 2021 年 03 月 24 日对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上海证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沪证监决[2021]40 号、
沪证监决[2021]41 号),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02 月 07 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04 月 26 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前述发行主体受到的处罚
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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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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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0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稳利债券A
                      基金净
              基金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值收益
    阶 段       值收益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率①               率③       准差④
                       差②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2020
 年10月28日)     0.33%   0.02%     0.95%    0.05%   -0.62%   -0.03%
 -2020年12月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2021年    1.60%   0.06%     3.11%    0.04%   -1.51%   0.02%
                              鹏扬稳利债券C
                      基金净
              基金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值收益
    阶 段       值收益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率①                率③       准差④
                      差②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2020
 年10月28日)     0.25%   0.02%     0.95%    0.05%   -0.70%   -0.03%
 -2020年12月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2021年    1.31%   0.06%     3.11%    0.04%   -1.8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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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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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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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息收入。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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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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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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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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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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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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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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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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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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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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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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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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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
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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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报刊 和指定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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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中期 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发生变动;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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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费率发生变更;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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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
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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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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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启用 侧袋机制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管理 人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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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
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
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
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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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
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
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
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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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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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
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出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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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 “(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进行一并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
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
申请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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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
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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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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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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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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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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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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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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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
联网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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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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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10-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1-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1-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2020-11-07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后
            实施延期赎回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1-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2-06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2-0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公告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021-02-10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稳利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02-10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稳利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02-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29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06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04-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5-1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08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1-09-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9-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9-27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
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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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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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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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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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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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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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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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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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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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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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份额10%以上(含10%);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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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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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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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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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
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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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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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3)、
               (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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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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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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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息收入。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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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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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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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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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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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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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
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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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9)
         、13)
            、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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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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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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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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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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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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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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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
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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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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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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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效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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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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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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