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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瑞混合: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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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由《科
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
括:
 (1)资产配置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并可参与融资业务而
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
一般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科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资基金转型而成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科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始日,基金合同自科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续期限、更换登记机构、终止上市、更名为“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
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
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
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
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
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
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
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
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
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
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杨嘉文先生,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科
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任职)
                                     、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易方达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
                       。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郑希,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常远,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
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年上半年,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
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
行董事长职责)
      、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
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
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年7月至
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1)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晶
联系电话:0591-87385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7)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 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9509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8)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张俊成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9)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0)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18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11)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任正东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12)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13)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14)兰州银行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杜珊珊、景亚楠
联系电话:0931-4600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799(全国)、96799(甘肃省内)
网址:https://www.lzbank.com
(15)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16)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532-68629956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8)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19)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20)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21)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周群
联系电话:0571-61732352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4)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25)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6)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27)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小娜
联系电话:0577-666812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2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9)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777
  网址:www.sdebank.com
  (30)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传真:0512-63969209
  网址:www.szrcb.com
  (31)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32)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4)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35)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6)财信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38)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或 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9)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0)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41)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42)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43)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44)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6)东方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47)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8)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50)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郑旷怡
联系电话:010-66559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51)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52)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4)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55)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56)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李健
联系电话:0755-88313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8)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9)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60)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1)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2)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63)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64)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5)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66)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67)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 N1 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68)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993
网址:www.chinalin.com
(69)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70)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71)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72)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73)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
                                、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74)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75)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6)联 储 证 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融中心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尹铮铮
联系电话:010-86499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7)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78)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79)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80)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1)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https://www.shzq.com/
    (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83)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4)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传真:010-59366238
网址:www.sczq.com.cn
(85)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86)万和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晟辉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传真:0755-25842783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87)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88)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89)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90)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91)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廖晓
联系电话:010-8356132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92)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93)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4)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5)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96)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7)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98)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99)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0)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101)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02)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03)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04)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05)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06)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7)中邮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岳帅
联系电话:010-67017788-60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08)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09)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0)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05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11)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2)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3)度小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4)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 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5)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16)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楠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7)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118)和耕传承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

    法定代表人:温丽艳
    联系人:高培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19)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20)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1)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2)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3)基煜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24)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5)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26)金海九州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传真:0755-84333886
    网址:www.jhjzfund.com
    (127)京东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28)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9)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30)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31)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32)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3)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34)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5)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136)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62565181
网址:www.qianjing.com
(137)尚善基金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幢 201-2A 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38)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9)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40)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1)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2)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43)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4)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5)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6)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147)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8)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1326030935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9)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50)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51)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52)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53)众惠基金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传真:0851-86909950
 网址:http://hyzhfund.com
 (154)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5)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56)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57)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58)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9)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60)中国人寿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联系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61)华瑞保险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2)玄元保险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传真:021-50701053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63)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4)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6-7 层,6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65)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166)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瑞”)转型而来。
  基金科瑞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后更名
为《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59 号文批准。基金科瑞成立于 2002 年 3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金科瑞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 15 年,基金总
份额为 30 亿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31 号文批准,基金科瑞于 2002 年 3 月
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瑞由封闭
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更换登记机构、终止上市、更名为“易方达科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
条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2016 年 10 月 11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
市之日起,原《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科瑞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略等进行调整,同时更名为“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科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科瑞退市前持有的原基金科瑞份额,持有期限自《易方达科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投资者暂未指定交易等原
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登记机构在基金科瑞退市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未领取
现金红利按基金科瑞终止上市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该部分份额持有
期限自《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
                                         (含)
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8)、(9)、
                                (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
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
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9)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的
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 GDP 增速、工业增加
值、物价水平、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
 (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紧密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估值变化,货币供应量增速变化及其
对市场整体资金供求的可能影响;
              (3)政策因素,密切关注与股票市场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
对市场的影响。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
行业配置比例。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可能出现差异。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并对不同宏观经济态势下各行业的预期表现进行动态分析,发掘受益于当前宏观
经济态势或受当前宏观经济态势影响较小的行业。
  政府产业政策对企业效益影响较大。本基金将对政府产业政策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以把
握政府产业政策趋势,在此基础上动态分析政府产业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优先投资于受益
于政府产业政策或受政府产业政策影响较小的行业。
  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行业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也会出现差异。本基金将对各
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动态分析,重点投资于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行业。
  行业竞争格局影响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行动态分析,
重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替代产品威胁较小、相对上下游行业议价能力较强的行业。
  行业估值水平影响各行业的相对表现。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
法,通过对各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增加估值水平较低的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估值水
平较高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股投资策略
  在各行业中,本基金将通过对以下因素的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进行
投资。
  公司研发能力位居行业前列,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对原有产品、原有服务等进行
改进,或者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等,以保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起适合产品或服务特点的营销网络,销售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居行业领先
地位或正在逐步提高。
  公司成长性高,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性。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力
较大。
  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在业内处于领
先水平。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4)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各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行业配置比例。在各行业中,本基金将
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当各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1)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此外,本基
金可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同时,
紧密跟踪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可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
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新
综合财富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
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
        (12)、
            (13)、
                (21)、
                    (22)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771,778,215.00           61.0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766.30      0.0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564,604,465.55           45.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066,741.22            1.05
E    建筑业                                6,348,008.92            0.51
F    批发和零售业                            43,712,957.83            3.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013.4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40,233.44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716,348.12            1.98
J    金融业                               87,082,773.40            6.9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88,492.00            0.4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9,967.09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669.4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25.22            0.00
S    综合                                              -               -
     合计                               771,778,215.00           61.85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处罚,浙商中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霞山海关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
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1)-(3)   (2)-(4)
               率(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3)   益率标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17.07%    0.65%     17.47%    0.51%      -0.40%    0.14%
效日至 2017 年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120.60%   1.11%     49.32%    0.96%      71.28%    0.15%
效日至 2020 年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郑希,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常远,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
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
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
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
理确权登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券市场,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确定组合
中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置相关资产从而无法
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从而导致较大损失。股
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表现。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投资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
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
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与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保证金管理风险(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保
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融资利率波动风险等,此外,由于参与
融资业务需要通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纪商进行,本基金还面临着证券经纪商技术系
统风险、运营风险、数据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
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机构;
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变更收费方式;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2)
                                     、12)、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值错误的责任方;
失;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
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兰州银行为销售机构       2020-10-30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0-1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       2020-11-18
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2020-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       2020-12-16
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       2021-01-08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       2021-02-10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1-04-02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2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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