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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ETF易方达: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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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944 号)进行募集。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取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建筑材料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2)如果行
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3)
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总市值
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以后
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
指数的样本。
     (3)指数计算: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
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当样本量在 10 只(含 10 只)至 50 只之间,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I
当样本数量在 10 只以下,则不设权重限制。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
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
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
险等;2、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
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沪市成份证
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
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
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
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5、终止清盘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II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面临终止
清盘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40、
性公告。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
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III
                          目        录
                              IV
                第一部分 绪言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行为
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等信息的文件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
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
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
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
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
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
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
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
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
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
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
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
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
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
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
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
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
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
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
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
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
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
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
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
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
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
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
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
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
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
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
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
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
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
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
支持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
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
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
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
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
副总经理。
  宋钊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
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
(范冰)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
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
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
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
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
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
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
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
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
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
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
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
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
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
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
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
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在 2017、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
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4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
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
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本
基金具体发售方式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
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
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
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其拥有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8%,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
           M≥100 万份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
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2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
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
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 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
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该笔认购最
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
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
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
票的认购申报。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
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
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
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
户。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
购数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
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
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
购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
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
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
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专门账户,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利息折份额
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
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
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
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即“深
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
购、赎回),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他对价;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
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
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 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
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
赎份额于 T 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
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
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
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
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
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其中对于深市成份证
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
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使
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
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
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
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
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
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
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
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
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
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
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
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
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
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
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
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
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
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证券   股份   现金替代   申购现金替代        赎回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保证金率          保证金率       金额      金额    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额持有人利益时。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
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
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
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
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
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
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
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
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
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
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
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
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
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
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
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财产中列支;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
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
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基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
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建筑材料行业类股票,须承受因政府政
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建筑材料行业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
情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
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
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
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
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
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
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
风险。
  (7)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
代”,在申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
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
的折溢价水平。
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
管理人也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
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
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9)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
引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
所获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
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
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
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
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
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
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
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
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经验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
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
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
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
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
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
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
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
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
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
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
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
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
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基
金名称、业绩比较基准;
  (9)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
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含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资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本产品如需参加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
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
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
核。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 6、7、11、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 11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整与独立。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
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含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登记结算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
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理人。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
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
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
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金注册的文件;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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