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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混合: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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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19 号文
 注册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险,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以参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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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有风险。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2 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可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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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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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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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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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
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通常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
申请于 T+1 日确认)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最短持有
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
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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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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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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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
的 51%和 49%。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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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Richard Tithering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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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和经济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部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新兴市场及亚太股票组别投资总监。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
  董事:林仪桥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投资组合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浦发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海口分行行长助理(挂职),浦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副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现任浦发银行总行公司业务板块合规官。
  董事:周晔
  硕士学位。
  曾任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科长,三林支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兼康桥工业园区支行行长,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申银
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及 51 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以及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
成员。
  现为独立顾问,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安联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兼职顾问。
  独立董事:王学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帝京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前期学位。
  曾在日本 Sunroute 公司海外业务室专门从事有关亚太地区市场发展和设立
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监事会主席:叶力俭
  管理学硕士。
  曾就职于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入职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历任资金信托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托发展总部负责人。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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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副理事长。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
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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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
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鲁旦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基金经理杜猛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天同证券、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任研究员。2007 年 10 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
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现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自 2011 年 7 月起担
任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
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智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刘鲁旦,副总
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投资
董事兼高级基金经理;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
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总经理助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任翔,固收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雷杨娟,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
基金经理;杜习杰,基金经理;鞠婷,高级基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
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卉夷,专户投资二部总监;庄久,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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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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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
  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
  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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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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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5 只,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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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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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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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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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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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bscn.com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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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2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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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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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咨询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097308
联系人: 李雯
客服热线: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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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4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热线: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站:www.dwjq.com.cn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4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5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52)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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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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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5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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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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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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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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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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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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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19 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远见
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并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 5,938,004,769.0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938,004,769.05 份;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82,406.79 元人民币,折合
基金份额 682,406.79 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
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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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自最短
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
出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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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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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见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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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500 万以下 1.0%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为两年,赎回费率为零。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无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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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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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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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20%以内
(含 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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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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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定量及定性研究方法,通过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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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于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对宏
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结合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
适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
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动态优化投资
组合。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先配置股票资产,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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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坚持“挖掘优势行业高成长个股”的选股理念,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平台,自上而下形成行业配置观点,选择中长期有较大发展空间的优势行业进
行重点配置;同时自下而上形成个股配置观点,挖掘并灵活投资于各行业中最具
有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通过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获取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结合投研团队的宏观策略与行业观点,自上而下地确定本基金的
行业配置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在宏观策略方面,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分析;在行业观点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增速、估值、主题、政策等维度对不同行业进行评估,同时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并相应确
定不同行业的配置权重。
  (2)个股选择
  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系统、全面、细致的基本
面研究,重点投资于盈利质量较高、公司治理良好且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
在具体操作上,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手段,获取个股的超额收益。
  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质量、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等方
面的综合评估,选择估值合理、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①财务状况:评估公司的财务穿越宏观经济和行业的萧条和衰退期的能力,
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②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③成长能力: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未
来的发展前景。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率;
  ④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价格低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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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公司,或是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
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基本面做进一步的
定性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
  ①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属于行业龙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②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
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
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③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力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
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基本面,包含资金流向等对香港上市公司进行
初步判断,并结合产业趋势以及公司发展前景自下而上进行布局,从公司商业模
式、产品创新及竞争力、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和区域分布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挖掘
优质企业。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甄选行业,通过对行业政策、景气度、估值吸引力比较、
市场预期等标准确定行业配置方案,并通过自下而上方法分析个股,结合各项定
量和定性指标挑选出最具上涨潜力的标的。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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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
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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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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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1)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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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10)、
         (13)、
             (22)、
                 (2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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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指数收益率*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1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港股通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综合反映港股通范
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上证国债指数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
利率国债构成,采用国债发行量加权计算,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选择
中证800指数、中证港股通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的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
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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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6,518,814,876.22        92.2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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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8,600,700.40          3.39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5,491,400,144.77         77.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4,648,857.99          1.06
    F    批发和零售业                             115,815.18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73,822,085.68          1.0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913,606.04          0.0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1,944.32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60,704,383.00          0.86
         合计                           6,248,661,061.58         88.66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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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C 消费者常用品           89,208,230.10                       1.27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保健         4,598,053.84                        0.07
      G 工业                -                                 -
     H 信息技术         67,578,893.52                       0.96
     I 电信服务        108,768,637.18                       1.54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270,153,814.64                       3.83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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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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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非公开发行
                                                                  限售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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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长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②                标准差
                                      ③
                                               ④
 基金成立日-2021/6/30   6.40%     1.43%   -1.76%   1.01%   8.16%    0.42%
 基金成立日-2021/9/30   12.21%    1.79%   -6.08%   0.98%   18.29%   0.8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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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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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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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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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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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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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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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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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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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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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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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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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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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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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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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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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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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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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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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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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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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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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
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
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股票市场容
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股票的市场价格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虽然可以通
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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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
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此外,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2 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可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
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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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
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
所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因此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基差风险: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操作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
所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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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为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仓位风险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经理股票仓位配置相对灵活的,存
在基金经理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导致股票资产配置不合理,进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
险。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
票,当个股判断出现失误时,将对基金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3)香港市场的风险
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
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且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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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交易日。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T+2 日(港股
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a.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
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
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
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
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
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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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2 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的基
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通常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购申请于 T+1 日确认)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19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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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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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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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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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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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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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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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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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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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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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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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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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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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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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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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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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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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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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采用定量及定性研究方法,通过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
合,基于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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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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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1)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10)、
         (13)、
             (22)、
                 (2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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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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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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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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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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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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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三章)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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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本托管协议第(1)条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10)、
         (13)、
             (19)、
                 (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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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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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整与独立。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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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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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并对传真件真实性及一致性负责。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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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每
年至少更新并公告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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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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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生效公告;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行股票的公告;
告;
行股票的公告;
告;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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