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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18个月: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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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9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
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本基金无
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申购和赎回。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
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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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
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
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
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5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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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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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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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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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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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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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
      (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深圳市
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子工程硕士及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2011年起至2021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及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目前任考立咨询(广州)
有限公司等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的关联
方)的董事;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K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Cayman), 国内运营公司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KK集团),周熙先生任独立董
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券
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常州地区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兼延陵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华鑫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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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
监、总监、财务负责人。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全创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本公司董事。
   王习平先生,山东大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硕士。曾任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7年担任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监。2017年至2020年担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担
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IT总监及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
本公司董事。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亚
洲地区不动产投资(REI)业务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至2009年担任日本REI业务运营总
监,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所有投资管理业务运营总监。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
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Canton Pacific Limited(成立于中国香港)董事。现任本公
司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
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
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现任本公司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陵
科技学院任教,1994年8月至今2017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份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200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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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利
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
           ,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并
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
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亚
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本有限
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华鑫思佰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莫壮伟(Tuangwei Mok)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
学院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太区的市场风险团队。2014 年加入摩根士
丹利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负
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总监,目前
担任本公司助理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谢先斌先生,浙江大学计算科学与工程学专业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工商
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业务经理,基金事务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首席注册登记师。2011年5月加入本公
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目前担任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4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
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
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19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深圳
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本公司
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电气工程和计算机工程系博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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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
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等。2020
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轶女士,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国民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7月
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现任助理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
元收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民
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主任委员: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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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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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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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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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
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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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6 人,平均年龄 39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
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
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
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最佳
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
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18 只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172.0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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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
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
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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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不中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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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
    (0755)88318898
  传真:
    (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
    (010)87986888
  传真:
    (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
    (021)63343311-2100
  传真:
    (021)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汇款交易业务。
支持银联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msfunds.com.cn)。
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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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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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0)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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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interbank.nbcb.com.cn
  (1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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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信建投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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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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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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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t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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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联系电话:021-87341251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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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17/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126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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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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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58号迎龙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区3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 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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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hfzq.com.cn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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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任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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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 010-660451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5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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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licaike.hexun.com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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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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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6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6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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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6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6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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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lt.toutou.com.cn
  (7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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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钱景财富公共邮箱
  联系电话:010-561837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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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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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SOHO 25层2507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131115316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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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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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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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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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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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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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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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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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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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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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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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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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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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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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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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9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航星科技园8号楼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9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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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9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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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9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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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联系人:赵恒
  电话:
    (0755)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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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987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28日证监许可【2013】199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
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
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
依此类推。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21日,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37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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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
年6月2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依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
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
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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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18个月,即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0个工
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9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即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依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1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
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
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
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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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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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N≥7 天                 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98,522.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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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该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若申
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18=10,18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1.018×0=0元
  净赎回金额=10,180.00 - 0=10,180.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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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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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当日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
照前述条款处理。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
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 ,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
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4)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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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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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
略、信用策略、利差套利策略、利率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
间的配置比例。
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
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积极、
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
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
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杠杆放大收益,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
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
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
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对个券进行深入
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
机配置和交易。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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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
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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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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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1年、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2年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
        “同期1年、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1年、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
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本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式基金,具有固定的运作期间,另
外,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银行定期存款率适合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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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发布18个月(1.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使业绩比较基准更具可比性,
故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685,768,073.48            98.65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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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383,671.23                16.66
                                                                        占基金资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号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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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投资。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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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准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                 ①-③      ②-④
                                                   收益率标准
                   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③
                                                    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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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79.69%     0.10%        18.77%   0.00%   60.92%   0.10%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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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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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
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
                                        )的
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5日起,对本基金
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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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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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决定延迟估值;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含本数)时,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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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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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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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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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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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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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清算;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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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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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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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7)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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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的收
益可能低于基准。
  (9)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应
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
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
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额
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
延期办理的风险。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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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
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
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当本基金发生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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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
金投资的风险。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以及最终变现价格均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
           、2)
             、4)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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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评级下调或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
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A、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18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
购或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
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
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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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A、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2亿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
于该日次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B、在开放期如发生巨额赎回,即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经延缓支付
仍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
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
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
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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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资风险;
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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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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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
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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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若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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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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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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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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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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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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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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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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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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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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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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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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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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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的;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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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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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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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
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
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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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8)、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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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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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前述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
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
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
中期票据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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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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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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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基
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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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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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交易平台(https://etrade.msfunds.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其中,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服务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具体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 网上查询服务
   自2022年2月28日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开立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人
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交易平台(https://etrade.msfunds.com.cn),享有账户
查询、对账单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本公司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开立基金
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7×24小时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
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间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
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
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个人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方
式订阅或取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
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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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投
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进行
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传真:(0755)8299063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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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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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
      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电子平台仿冒本公司
      员工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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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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