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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医药成长30股票: 富国医药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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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0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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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
                       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
                       内容进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更新了历史业绩数据,内容截止至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新增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
服务                     内容。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了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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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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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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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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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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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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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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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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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
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
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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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监事会成员
  田志国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历任山东省电子经济贸易中心综合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稽核法律部项目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五部项目经理、信托业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五部总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
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
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
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
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
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
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
目经理、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基金副营销总裁;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旗下子公司富国资产(香港)和富国资产(上
海)董事,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笑悦,硕士,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咨询分公司医药资深分
析师;自 2018 年 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现任
富国基金权益投资部权益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4 月起任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4 月起任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2)历任基金经理
  于洋自 2020 年 04 月至 2020 年 0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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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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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
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2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4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8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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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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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招募说明书(更新)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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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10 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 Z 空间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王锋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2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2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2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2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9)上海陆 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3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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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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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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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陈共炎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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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4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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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www.dxzq.net
   (4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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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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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张威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cctgsc.com.cn
   (5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员:张国放
   客服电话:4006-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6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峰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丛中
联系人员: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6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人代表:黄海洲
   联系人员:赵晓棋
   客服电话:0755-82545517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6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6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7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刘宇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7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站:www.kysec.cn/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20】
   一、 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46,873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634,931,544.5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 540,467.24 份,两项合计共 1,635,472,011.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金 530,462.49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
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
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0=1,920,772.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0,772.00 份基金份
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持仓
的 30 只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
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1)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界定
  本基金将从事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具体包括以下
两类公司:a.主营业务从事医药行业(涵盖医药原料、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药
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创新药、
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医药商业及医疗
服务等)的公司;b.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行业,且未来
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判断股票的成长性,具体包括:
  a.第一层:定量筛选
  从定量的角度,成长属性的筛选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等;估值属性的筛选指标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
  b.第二层: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对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
面分析,判断股票的成长质量、成长稳定性等。在此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应
用以下分析框架:
  ①市场容量(公司成长的空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且需求持续增长;
  ②生产销售优势(公司成长的加速度)。企业在资源配置、产能扩张、销售
网络、销售能力、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企业借此优势可
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③技术因素(公司成长的原动力)。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具有一定的
持续性,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专利储备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
  ④制度因素(公司成长的最终解释力)。企业管理能力优秀,管理制度健全
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⑤并购因素(公司成长的全新推动力)。企业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兼
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⑥财务状况(公司稳健成长的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综合考虑资产结
构、偿付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股权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⑦股价表现(公司成长的公允表现)。综合考虑股价历史表现、国内和国外
定价水平等因素。
 本基金从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范畴中,挑选出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即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集中持股、长期持有,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挑选
出成长性良好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贯彻“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
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
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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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
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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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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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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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招募说明书(更新)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中的医
药卫生行业股票组成,可以较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
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358,420,881.31            86.64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22,709,509.43 元,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为 5.52% ; 通 过 深 港 通 交 易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公 允 价 值 为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3,454,296.87            54.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784,902.60               3.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7,352.22                0.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1,661,853.20            14.9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2,272,041.46               7.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1,400,446.35            80.59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医疗保健                       27,020,434.96                  6.57
              合计                         27,020,434.96                  6.57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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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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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交易时;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持
仓的 30 只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
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基金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坚持个股精选策略,
“自下而上”选择优质个股,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将主要投资
于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所投资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
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
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
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延期赎回;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②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④收取短期赎回费;⑤暂停基金估值;⑥摆
动定价;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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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
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
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
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章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
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
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
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 特有风险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
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基金管理
人对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界定、筛选、研究能力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
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
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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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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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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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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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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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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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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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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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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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回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追偿;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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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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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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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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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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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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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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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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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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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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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医药行业成长性
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管理人提供医药行业成长性公司股票库并定期更新,基金托管人仅根据该名
单进行监督;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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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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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M、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P、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 B、I、N、O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招募说明书(更新)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按照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第(一)款
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日
     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2021 年末及 2022 年非              2021 年 12 月 28
     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                           日
           业务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融工具准则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券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
       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医药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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