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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动车ETF: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次更新)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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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0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07 月 0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从沪深市
场中选取主营业务涉及智能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感知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通讯系统、整车生产以及汽车后市场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智能
电动汽车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名后 20%的证券;
括电池及其原材料、电机、电控、锂电设备)、感知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通讯系统、整车生产以及充电桩等汽车后市场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 50 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
                               I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
险、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存托凭证风险、投资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8)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0)退市风险;(11)沪
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
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15)基金在二级市场
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17)因终止上市导致终止基金合
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回报。本基金属
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
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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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22 年 0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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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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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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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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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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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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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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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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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段国圣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
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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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陈奕伦先生: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EO 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兼任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
全国人大电子商务法、证券法、期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或专家,较早赴中 南 海、
全国人大等讲授金融监管,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网信办五
中全会宣讲团成员、中央网信办数字经济专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专家、国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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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大数据流通国家工程实验室专家
委员、工信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
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杨东先生
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
室负责人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
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
责人等职务。
  魏军先生,数量经济学博士。2019 年 5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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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投资部负责人。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020 年 7 月 24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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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 年 3 月加入泰康公募,
现任 FOF 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 年 4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6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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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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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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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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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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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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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
资产 97,249.9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8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4.03%。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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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2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
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
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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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
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
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86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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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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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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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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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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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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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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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95538.cn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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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玉珊
   联系电话:021-23235355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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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1102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 为 12248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70780000.00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元 , 折合 32357.0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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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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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
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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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扩位证券简
称:智能电动车 ETF,交易代码:15972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
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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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
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其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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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采取场内申购赎回模式,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场内申购赎回清单,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申购赎回直销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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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或其他对价;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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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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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
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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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
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
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
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
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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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禁止”、
                          “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券。
  当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券时,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
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
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
替代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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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2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
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
T+2 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
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
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T+2 日日
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                                   × 100%
              申购基金份额 ×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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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
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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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
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交所
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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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
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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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称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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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证券    股份     现金替    现金替代溢      现金替代折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代标志     价比例        价比例    代金额   代金额   市场
                                             …     …
…     …       …     …       …         …      …     …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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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障、数据错误等。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申请。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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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4、5、7、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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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如果本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或开
放申购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跨市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及安
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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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
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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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合。
  但是,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
股票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
成严重制约等。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券发生变更、成份券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
发生变化、成份券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
究,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
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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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电动
汽车指数收益率。
  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沪深市场
中选取主营业务涉及智能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感知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通讯系统、整车生产以及汽车后市场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智能
电动汽车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以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为标的
指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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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
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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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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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
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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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2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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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77,834,252.84       97.14
         其中:债券                      102,004.63         0.1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0.00 元,占期末
资产净值比例为 0.00%。 (3)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62,800.00         0.70
    C    制造业                      73,850,348.84       92.4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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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2,863,470.00       3.59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557,634.00        0.70
      合计                         77,834,252.84      97.4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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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号                                        (元)         值比例(%)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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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说明
                       (元)    (元)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35,114.00
  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基金的流动性水平,以及
在期货贴水时作为现货的替代。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在本报告
编制前一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关注。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在本
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关注。
  基金投资上述主体相关证券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
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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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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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7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智能车 ETF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              较基准
                   净值收                较基准
      阶段                     益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至 2022 年 09 月 30   -30.32%    2.30% -30.51%   2.33%   0.19%    -0.03%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5.92%    2.15% -24.13%   2.23%   -1.79%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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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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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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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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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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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
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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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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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①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①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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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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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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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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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人承担;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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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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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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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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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
定在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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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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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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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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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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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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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ETF 特有
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并发布。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
市场环境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基于对个股的基本面研究和投资经验,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保持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降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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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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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但因以上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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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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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现金替代折价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
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为“可以现金替代”,
在申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
资者进行退补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理
人也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
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影
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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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
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券涨停、临
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
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
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15)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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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7)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
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
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
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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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①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
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
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①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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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①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
显著。
  ①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①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
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
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①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
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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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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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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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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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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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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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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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或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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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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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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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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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
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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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
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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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
购赎回清单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或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0)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 IOPV 计算发
布费用的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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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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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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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
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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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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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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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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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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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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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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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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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
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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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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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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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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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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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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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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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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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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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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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
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
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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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申
购赎回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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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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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
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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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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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产品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
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二)服务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在线客服: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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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启
                                    证券报》、《证券日报》、
                 用直销柜台电话 、传真、邮箱 、
                 直销柜台资金账户、 客服邮箱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泰康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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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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