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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A,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E: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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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51 号文募集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 年 7 月 15 日(关于基金增设份额内容截止日
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投资组合报告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八、风险揭示                       7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效修订和补充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产收益率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金份额分为 A 类、E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
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
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
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
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
士。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
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
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
士。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富管理部总经理、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
                      ,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
                           ,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
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
托一组主管。
     易芳菲(YI Fang Fei)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经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5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
今任中银丰润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22年2月任中银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
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中银弘享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6月至今任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任中银惠兴多利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中银季季红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
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蔡静(CAI Jing) 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经理。2019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
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
  曾任基金经理:
  方抗(FANG Kang)先生,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
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50%。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
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
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
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
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
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
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
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
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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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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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51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4 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6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 年 2 月 4 日刊登的《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
场基金打开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将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增设新的基金份额,在对投资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对赎回原则进行变更。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
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
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上市交易、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
保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
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
定较高的收益。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
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
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
存款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
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
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
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
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
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通知存
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
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上(不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
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债券                     668,936,833.16            78.1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93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序号                                金额
                                                              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平均剩余期限
 号                      的比例(%)               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合计                    93.90                           -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947,238.60           17.53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比例(%)
                      CD105
                      CD196
                      CD270
                      CD284
                      CD234
(七)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5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8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50%。
(八)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所持有的 21 农业银
行 CD105 (112103105.IB)、21 华夏银行 CD196(112118196.IB)、22 民生银行 CD270
(112215270.IB)
             、21 兴业银行 CD284(112110284.IB)
                                        、21 浦发银行 CD234(112109234.IB)
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未披露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其余债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长率标                               ① -③      ② -④
                         ①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准差②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774%   0.0006%    0.0204%     0.0000%   0.1570%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决定延迟估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增入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具体如下:
  H=E×对应类别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适用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7 ?        Ri ? ?
                                                ??
                ? ?? ?    1+       ??        ? 1 ? ?100%
                ? ? i=1 ?    10000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益,决定延迟估值;
任何情况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
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
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
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
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2)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
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险;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来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同规定的费用;
行为;
机构;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人;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下,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上(不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
          (16)、
              (17)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有效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
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
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
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
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
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更新》
  书(2021 年第 2 号)
               》
  直销中心柜台转换业务的公告》
  申购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告》
  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告》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人员变更公告》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更的公告》
  增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人员变更公告》
  人员变更公告》
  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员变更公告》
  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值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度报告》
  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员变更公告》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季度报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直销柜台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规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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