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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福纯债债券A,工银瑞福纯债债券C: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证券之星 2022-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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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8】1052 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是根据《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了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章节,并对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销售机构信息等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书》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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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F 类
基金份额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及其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
省理工学院,自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
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
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划
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长,
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 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
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布
克曼先生自 1985 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
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
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
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
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
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娜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2016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担
任工银瑞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瑞
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瑞
丰半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理;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景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盛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董
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
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
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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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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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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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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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
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
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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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
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
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
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
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777.80 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21.1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三十八支,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
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
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
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
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
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
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
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
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
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
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
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
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
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
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
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
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0-5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
浦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财通裕惠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
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
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太平中
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
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
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 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
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锦润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鹏扬淳安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远盈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
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
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 7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
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淳厚安裕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添禧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 39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 6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卓享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质量成长精选 2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惠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天弘睿
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医药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安享惠融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 6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汇泽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新经济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
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
安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FOF 基金、鹏华安裕 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银华稳
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逸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高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回报 6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动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誉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企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合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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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长城优选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浦诚回报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嘉实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富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浦一
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信稳惠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景气前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 1-5 年政金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泰稳固周周购 12 周滚动持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惠升和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浦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鑫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安利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龙
头优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智浦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南方誉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东海启航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欣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港股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监管规则和浦发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
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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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浦发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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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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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6105799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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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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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10)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1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郭景波
  电话:0592-2988788-6171
  传真:0592-2078888-6505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12)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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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6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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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6029,0755-23835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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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
    (010)57615957
  传真:
    (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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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天德广场 T1 楼 1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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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66046166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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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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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 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400-066-8586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559474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4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4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5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5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tdyhfund.com
  (5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400-111-088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www.gomefund.com
   (5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400-066-9355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www.htfund.com
  (6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6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400-0411-001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6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400-188-5687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7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4000-555-6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7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7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7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7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4001115818
  传真:021-61098515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81)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8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王睿
  电话:王睿 010-63631751 13608034231、侯文蕾 010-63631543 18813036654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 2919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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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8】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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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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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 F 基金份额类申购时,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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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不同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F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
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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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F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1.50%
注:Y 为持有期限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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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3)F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F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F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F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F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4.7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F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F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 份 F 类基金份额。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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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37.75 元。
  (3)F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F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F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F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F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F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F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 F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F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F 类基金份
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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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值。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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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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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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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1 月 7 日起开通日常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开通日常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1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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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市
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
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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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预测收益率曲
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主要包括债券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
的方法,“自上而下”在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
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
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不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
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
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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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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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
            、(9)、
                (13)、
                    (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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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开行债券
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信用类债
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该指数的样本券范围覆
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券由信用债组成,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发行主体是企业的、在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
行的债券。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反映境内国开行债券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该指数的成份券包含国家开发银行公开发
行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流通债券。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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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97,290,180.50             56.0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无。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8,260,480.50                       55.8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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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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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瑞福纯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11.42%     0.05%          14.00%        0.04%       -   0.01%
日起至今                                                               2.58%
  工银瑞福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10.02%     0.05%          14.00%        0.04%       -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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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今                                                3.98%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07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
期为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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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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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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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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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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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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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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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分别为 0.40%和 0.30%。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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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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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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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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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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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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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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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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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 10%认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
的 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 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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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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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投资
债券产生亏损。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
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会产生一定波动。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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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较大。此外,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
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现
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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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
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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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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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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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 15 个
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 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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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
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
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
品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
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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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
线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
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
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
服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
金交易业务。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Store、华为应用市
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
理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
金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
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
者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
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
教号,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
瑞信基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
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2021-12-31;
公告,2022-01-01;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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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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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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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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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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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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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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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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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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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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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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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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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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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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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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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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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得展期;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和投资组合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投资限制第 2)、9)
                   、13)
                      、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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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
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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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
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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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
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
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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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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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户。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
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
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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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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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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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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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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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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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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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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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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