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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前交易员获刑7年 9000万罚金或难执行

来源:时代周报 2018-04-05 0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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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银瑞信基金回复时代周报记者称,针对胡拓夫此类非投研人员的新型犯罪行为,将加强投研及非公开信息相关链条人员的教育、管理、监控和处罚等措施。

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胡拓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胡拓夫的上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为有史以来判罚最重的“老鼠仓”案件。胡拓夫为原工银瑞信交易室副总监,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

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防君子难防小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老鼠仓”的存在,可谓任重道远。

工银瑞信基金回复时代周报记者称,针对胡拓夫此类非投研人员的新型犯罪行为,将加强投研及非公开信息相关链条人员的教育、管理、监控和处罚等措施。

刷新“老鼠仓”判罚纪录

有期徒刑7年与9000万元罚款,刷新了“老鼠仓”案件的判罚纪录。不过,这仍是获得轻判后的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书显示,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拓夫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2017年1月25日,胡拓夫被逮捕。在一审审理期间,胡拓夫家属代为退缴800万元。

胡拓夫被认定的犯罪事实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29日间,利用担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员、副总监,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交易股票,知悉基金交易信息的职务便利,利用父亲与岳父的股票账号,趋同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18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拓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以及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胡拓夫具有自首、部分退赃、认罪和悔罪等量刑情节,法庭结合胡拓夫趋同交易成交额、非法获利金额及追缴情况,经综合考虑后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胡拓夫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此外,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86万元,家属退缴的800万元并入此项执行。

一审宣判后,胡拓夫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趋同交易买入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依据不足。此外,其并非基金投资经理,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有限,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胡拓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书显示,“同日后二”是证监会确定认定趋同交易的标准,并为司法实践所采用,胡拓夫及其辩护人对该认定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未提供充足的理由或证据,故一审按照“同日后二”的标准认定胡拓夫趋同交易成交金额及非法获利金额并无不当。

此外,胡拓夫离职后进行的股票交易,并非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相关亏损不应从其非法获利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明确回应了交易员“老鼠仓”危害较小的说法。判决书显示,基金经理、交易员虽岗位、职责不同,但同为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主体,两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侵犯了同一客体,均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存在实质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判,应结合趋同交易成交金额、非法获利数额等情节综合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也需要参考全国范围内同一时期的同类型案件,使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

事实上,与当年李旭利案仅涉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只大盘股相比,胡拓夫交易104只股票共113次,无论是交易的频率还是对市场的影响,并不输于身为基金经理的李旭利。

此外,根据胡拓夫的供述、《员工保密协议》证明,胡拓夫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对其在工银瑞信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以及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是明知的。刑法将该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已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法院因此认定,胡拓夫辩称缺乏违法性认识,既不影响法庭对其犯罪事实及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罪与罚

事实上,明确“老鼠仓”的犯罪成本对于类似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过往的“老鼠仓”案件的庭审中,已有不少类似细节浮出水面。譬如李旭利曾表示,到2008年3月,证监会查处了唐建的“老鼠仓”,就基本上停止了手中两个“老鼠仓”账户的操作。

“说句实话,2012年前后,我的压力很大,社会上判罚了同行的类似案例,让我对问题的严重性有了认识。”苏竞在庭审时表示。实际上,2013年11月份,在遭证监会稽查部门约谈之时,苏竞已经停止其“老鼠仓”行为一年多了。

不过,从过往的“老鼠仓”案件来看,执法量刑标准差别较大,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对于“老鼠仓”的量刑标准不一。

最引人关注的是马乐案的判决。2014年,涉案金融高达10亿元的马乐案开庭,为当时最大的“老鼠仓”案,一审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检察院抗诉后上级法院依旧维持原判,直到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才改判马乐三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从证券领域的“老鼠仓”案件来看,私募基金相关的涉案人员所受到的处罚,明显比公募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为轻。2017年5月3日,福建证监局公告了两起私募“老鼠仓”事件,两位当事人胡志平、吴刚因“老鼠仓”分别获利538.66万元、948.02万元,结果以各罚款3万元了事。

“基金的钱多了,但如果内部控制不到位,对社会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曾对“老鼠仓”的危害有过这样的表述。然而,就规模而言,过去几年私募行业的增长远远超过公募。

对于“老鼠仓”,基金公司畏之如虎。“老鼠仓”不仅对基金持有人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失,亦会重创其所任职的基金公司品牌,最直接的损害就是会导致持有人赎回并失去大量机构资金。

然而,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缺乏对于“老鼠仓”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内控机制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防君子难防小人,无论是交易室的摄像头,还是对于投研人员手机的管理,都未能从根本上杜绝“老鼠仓”的存在。以胡拓夫的“老鼠仓”为例,其下单都是在远离摄像头的厕所或者餐厅。

工银瑞信回应时代周报记者称,针对胡拓夫此类非投研人员的新型犯罪行为,将加强投研及非公开信息相关链条人员的教育、管理、监控和处罚等措施,例如进一步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开展多层次专题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员工守法合规意识;针对新型犯罪手法,完善现有监控手段和管控措施,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的定期排查;进一步细化员工违规处理标准和工作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针对违规人员对公司造成声誉损失的依法采取追偿。

而至于防控的手段,却依然集中于“日常监控、常规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管控措施,管理员工通信、交易、上网、本人及相关人员投资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胡拓夫案最初由交易所的“大数据捕鼠”监察系统发现,经证监会立案稽查后方被移送司法部门。

此外,超纪录的罚金数额,让人对是否能够顺利执行产生了疑问。有业内人士指出,胡拓夫的违法获利金额,或远超过其合法收入,产生的高额罚金能否顺利执行还存在变数。李旭利被控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加上罚金1800万元,然而其被冻结的涉案款项达到9000余万元及250余万港元,主要源于其“公转私”后一年即获得数千万元分红,支付能力毋庸置疑。

而胡拓夫此次将面临9000万元的高额罚金。从基金公司获取的合法薪酬部分,是否足以支付相应罚金,对于时代周报记者的这一问询,工银瑞信基金未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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