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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ETF: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5-15 0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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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纳斯

达克100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常

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5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67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发纳斯达

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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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托管协议: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售公告》;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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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

的金融机构;

21、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5、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9、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33、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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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8、标的指数: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3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

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46、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5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5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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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3、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5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3、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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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外,

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

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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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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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

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代理申

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人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

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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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从而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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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

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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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包括 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3、衍生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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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

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

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经汇率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纳斯达克 100 指数由指数提供商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和发布,包括了在纳斯达克股

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市值最大的 100 只股票,覆盖了信息技术、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疗保

健、工业和通信服务等行业,反映了美国高科技、高成长、非金融行业的整体走势,是衡量

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公司整体市场表现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

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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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等流程的有机

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国际业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

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效

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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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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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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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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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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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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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

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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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主任。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

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产品与销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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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4、基金经理

邱炜:男,中国籍,统计学博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摩根大通集团(纽约)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裁,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1 年 6 月 28 日起任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5 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

广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30 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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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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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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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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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5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指数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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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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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分级份额(包含广发深证 100A 份额及广发深证 100B 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

购本基金。

(3)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

50 万份≤M< 100 万份 0.5%

M≥100 万份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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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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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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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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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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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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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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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交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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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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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交收,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4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申购赎回

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

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

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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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1000000 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

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

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

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

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指 T 日前第 2 个申赎开放日,下同)

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净值、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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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上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T-1 日估值汇率×(1+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

理人需为投资人在美国开市期间买入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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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具体的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

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2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价(折

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

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正常情况下,T+3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5)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2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价(折算为

人民币,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

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5 日

(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

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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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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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7-30

基金名称 纳斯达克 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ND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2014-07-28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1,704.88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1,000,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

2014-07-30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1,654.34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1000000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 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3 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

不设上限

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

不设上限

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

5000000000 份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

不设上限

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

不设上限

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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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金 赎回替 挂牌市场

标志 保证金率 额 代金额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1,195,531.25 0 深圳市场

FOXA FOXA 5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TVI ATVI 2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DBE ADBE 1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KAM AKAM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LXN ALXN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LTR ALTR 1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MZN AMZN 1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MGN AMGN 2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DI ADI 1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APL AAPL 22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MAT AMAT 4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DSK ADSK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DP ADP 1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AVGO AVGO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BIDU BIDU 1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BBBY BBBY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BIIB BIIB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BRCM BRCM 2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HRW CHRW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A CA 1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TRX CTRX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ELG CELG 2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ERN CERN 1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HTR CHTR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HKP CHKP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SCO CSCO 18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TXS CTXS 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TSH CTSH 2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MCSA CMCSA 7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COST COST 1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DTV DTV 1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DISCA DISCA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DISH DISH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DLTR DLTR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BAY EBAY 4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QIX EQIX 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XPE EXPE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XPD EXPD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SRX ESRX 2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FFIV FFIV 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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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FB 7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FAST FAST 1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FISV FISV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GRMN GRMN 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GILD GILD 5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GOOGL GOOGL 1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GOOG GOOG 1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HSIC HSIC 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ILMN ILMN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INTC INTC 18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INTU INTU 1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ISRG ISRG 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KLAC KLAC 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GMCR GMCR 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KRFT KRFT 2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LBTYA LBTYA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LINTA LINTA 1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LMCK LMCK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LMCA LMCA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LLTC LLTC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AR MAR 1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AT MAT 1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XIM MXIM 1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U MU 3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SFT MSFT 30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DLZ MDLZ 6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NST MNST 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MYL MYL 1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NTAP NTAP 1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NFLX NFLX 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NVDA NVDA 2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NXPI NXPI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ORLY ORLY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PCAR PCAR 1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PAYX PAYX 1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QCOM QCOM 6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REGN REGN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ROST ROST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NDK SNDK 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BAC SBAC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TX STX 1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IAL SIAL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IRI SIRI 22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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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LS SPLS 2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BUX SBUX 28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RCL SRCL 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SYMC SYMC 2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TSLA TSLA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TXN TXN 4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PCLN PCLN 2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TSCO TSCO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TRIP TRIP 5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VRSK VRSK 6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VRTX VRTX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VIAB VIAB 1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VIP VIP 61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VOD VOD 1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WDC WDC 9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WFM WFM 13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WYNN WYNN 4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XLNX XLNX 10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YHOO YHOO 37 允许 20.00% 美国市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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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已经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

况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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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

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

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及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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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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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NASDAQ OMX 集团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 NASDAQ OMX 集团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 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 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6%÷365+(E-1 亿美元)×0.04%÷365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 4 万美元时按照 4

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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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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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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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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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

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 ETF 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

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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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托管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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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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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第四节;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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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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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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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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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公告登载于指

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十、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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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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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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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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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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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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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成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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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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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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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5)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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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传真:020-34281105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

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

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

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

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

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

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

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

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

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

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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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邹志峰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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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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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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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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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

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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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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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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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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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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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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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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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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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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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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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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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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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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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对下列监控事项进行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于估值日后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包括 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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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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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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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

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

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

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

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

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

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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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

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

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

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

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

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

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先开立的

“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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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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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

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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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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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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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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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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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基金季报解读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播报、重大市场变化点评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我司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或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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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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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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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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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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