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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6-01 0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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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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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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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5】860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稳固

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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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稳固收益

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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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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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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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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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杨吉贵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

长,深圳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供贸事业部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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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计财部副部长、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总经理助理、财务金融部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民政部民福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协调部副主任、主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

融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供应链

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现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发展经济学系系主任,兼任广州产权交易所集团首席经济

师、广州市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青岛市国际投资促进咨询顾问,云南

省经济顾问等职。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海

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团租

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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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与销

售总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莹女士,硕士学历,CFA。5 年证券投资经历,2008 年至 2012 年在兴业银行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从事债券投资,2012 年至 2013 年在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

组合投资管理。现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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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牟其峥女士,研究部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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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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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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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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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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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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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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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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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95566

联系人: 李爱华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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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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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赵玉娇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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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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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86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要求。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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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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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

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

计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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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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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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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从该日

开始进入首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由于 2016 年 4 月 2 日、

2016 年 4 月 3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第二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 2016 年 4 月 9 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6 年 4 月 9 日至 2017 年 4 月 9 日,

以此类推(鉴于年度对日 2017 年 4 月 9 日为非工作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4 月 10 日,故该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 2017 年 4 月 9 日)。

(三) 基金的终止及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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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本基金进入下

一封闭期或暂停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终止日日终,将

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

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 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

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

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

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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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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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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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网上直销系统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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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

(2)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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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16=48,919.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919.08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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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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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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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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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四)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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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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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一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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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

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

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

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

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

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

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

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

成部分。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

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

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

用利差曲线策略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

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

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

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

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

、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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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

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

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

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

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

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

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

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

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

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

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

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

、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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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仅限于

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

4、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将在封闭

期内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

不会发生变化。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

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

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

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

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

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

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

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

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

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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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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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总部对

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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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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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本基金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属于到期日固定、回收金

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

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也采用摊余成本法。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计价。

5、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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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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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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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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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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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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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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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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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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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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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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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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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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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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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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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

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

高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5-1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

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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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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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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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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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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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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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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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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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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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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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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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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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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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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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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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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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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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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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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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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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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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1、2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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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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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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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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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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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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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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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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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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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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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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