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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6-30 1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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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45 号),注册日期为:2015 年 6 月 15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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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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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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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先进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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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3、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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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4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4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4、元 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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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

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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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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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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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魁先生,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自 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自 2010 年 4 月起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汉兴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拟任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基金经理;周心鹏先生,投

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执

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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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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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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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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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

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

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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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

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

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

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

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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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设金融工程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

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

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

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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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

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

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

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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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

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

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

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

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

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

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

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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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

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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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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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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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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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 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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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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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2 层、5 层-9 层、16 层-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2 层、5 层-9 层、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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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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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网址:www.cjsc.com

1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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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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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 400-8888-001

29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tsce.com

2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上海);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3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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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服务热线: 4008918918 或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31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东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32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辉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侯金刚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33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准予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45 号)。

三、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

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

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5 年 7 月 3 日到 2015 年 7 月 17 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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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式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

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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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32)/1.00=98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6份基

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或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

确定。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

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

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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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

在2015年7月17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机构预留印鉴;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

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

保在2015年7月17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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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基金交易卡。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

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询。(目前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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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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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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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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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

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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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

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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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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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450 元,则其可得到 6794.63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14,5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25%=3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4463.75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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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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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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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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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投

资工具,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短期融资券、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制造业

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

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

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

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过程中还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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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

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先进制造业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造业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业以及与先进装备制造业密切相关的行

业。具体来说包含三类:一是用于装备制造的先进基础机械;二是先进的机械、电子基础件;

三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能源、交通、原材料、医疗卫生、环保等)科学技术、军工生产所需

的成套技术装备。根据前文定义,投资标的包括机械、军工、电子、通讯设备、医疗设备、

电力设备、家电等行业。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符合先进制

造业的定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先进制造业的范围。

(2)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

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

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

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

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

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

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

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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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

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

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

性投资工具,我们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情况下或者

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面临市场下跌时择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

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

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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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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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

80%×沪深 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指数,指数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其选样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

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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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样本

股。

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

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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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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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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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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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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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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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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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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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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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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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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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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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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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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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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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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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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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

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

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

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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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

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

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

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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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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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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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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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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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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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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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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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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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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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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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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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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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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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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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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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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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投

资工具,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短期融资券、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

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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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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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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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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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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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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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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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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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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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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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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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投

资工具,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短期融资券、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

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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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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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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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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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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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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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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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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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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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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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

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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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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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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