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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享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7-01 10: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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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 月

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330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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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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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

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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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鑫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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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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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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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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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源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

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秘书长;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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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助理、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春风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

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郑强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技术员、安阳

日化厂车间副主任、天津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管部部长、太和

管理咨询公司咨询总监、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咨询总监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业

务华东区负责人、韬睿惠悦咨询公司咨询总监、美世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合伙人,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部高级

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

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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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

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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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林卸伟先生,监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三井银行交易员、华

联银行资金部 IT 负责人、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 IT 部门, 副总裁兼主管、大

华黄金与期货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大华银行第一副总裁,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二)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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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

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平安

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黄建军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平安大

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 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

业研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究经理。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建军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8 年生。曾任保利地产(集团)业务经

理,国元证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6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现担任平安大

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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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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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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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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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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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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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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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

000001)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

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 26.84 亿股,占比约 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4 年 9 月底,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1,443.5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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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存款余额 15,081.79 亿元,较年初增长 23.93%;各项贷款(含贴现)余额

9,928.92 亿元,较年初增幅 17.18%;截至 9 月末,实现净利润 156.94 元,同比

增长 34.18%;准备前营业利润 304.72 亿元,同比增长 304.72%;根据中国银监

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1%、8.78%、8.78%,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 2014 年 9 月底,平安银行共拥有分行 40 家,各类网点 528 家,基本形

成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在香港设有

代表处,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7 个处室,目前部

门人员为 4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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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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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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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段善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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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 1330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平安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

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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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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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 ≤ M <500 万 0.6%

500 万 ≤ 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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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

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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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

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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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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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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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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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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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1.20%

100 ≤ M <500 0.8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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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率 比例

1 天≤N<7 天 1.50%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A 类份额 30 天≤N<90 天 0.50% 75%

90 天≤N<180 天 0.50% 50%

180 天≤N<365 天 0.10% 25%

365 天≤N<730 天 0.05% 25%

N≥730 天 0% -

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率 比例

1 天≤N<30 天 0.50% 100%

C 类份额

30 天≤N<365 天 0.10% 100%

365 天≤N<730 天 0.05% 100%

N≥730 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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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48,62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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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9,4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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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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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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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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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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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优化配置及组合精选,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基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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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力以及

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于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

平的综合考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技术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

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公司治理能力的优劣对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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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

收入增长率、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原始材料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通

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

水平。

2)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变现能力、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

等。

3)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用户数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EPS 增长率等。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值收入比、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

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

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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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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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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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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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9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的清

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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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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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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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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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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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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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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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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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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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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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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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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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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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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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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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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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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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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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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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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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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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行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方法,精选具有成长型的公司股票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但是,在

特定的市场时期,由于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

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此外,在上市公司股票估值分析中,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财务指标中的价

值类指标。若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这也可能导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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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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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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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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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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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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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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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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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und.pingan.com 进行网上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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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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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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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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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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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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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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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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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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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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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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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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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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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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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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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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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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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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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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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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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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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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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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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

1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

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

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9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的清

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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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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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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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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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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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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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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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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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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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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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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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 1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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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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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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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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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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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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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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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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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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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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