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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来源:巨潮网 2015-07-11 07: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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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10 日《关于核准银

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1561 号)的

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由于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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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51

十、基金的投资..................................................... 52

十一、基金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 72

十五、基金税收.....................................................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八、风险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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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

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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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美丽优萃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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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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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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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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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

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现任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

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

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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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

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

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

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

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

商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

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

公司等监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

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

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

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

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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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2010 年 11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

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

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

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

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

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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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

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 三级证书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

于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投资

策略的研究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担任银河美丽优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成胜先生: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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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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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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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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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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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

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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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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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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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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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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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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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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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 2515 室(邮

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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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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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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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1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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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军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4)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1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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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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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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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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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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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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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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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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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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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4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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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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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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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61 号

注册日期:2013 年 12 月 10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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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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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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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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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

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日≤N<30 天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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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1 年按 365

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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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7,893.14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8,461 份,其余 0.5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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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如在开放期内,含 T+2 日)之后的

开放期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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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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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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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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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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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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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股票,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个股

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

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

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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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新股首

发上市涨幅情况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

标的。

(1)美丽主题的界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的长期政策,并首次提出“美丽中国”概念,该政策及受此促进的相关

公司将成为良好的投资主题,具有扎实的市场需求。

受益美丽主题的行业和企业的界定是:以资源管理、环境清洁技术和产品、

污染管理、园林绿化、园林装饰、生态建设、生态修复等为主营业务,提供相

关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与美丽中国之美丽家园相关的环境保护行业和企

业;和风能、水能、电力、汽车、建筑、医药、电子、传媒、旅游、食品饮料、

可选消费、文体、文化等与美丽中国相关的基础行业和企业;以及节约能源和

资源管理、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模式等为美丽中国提供持续推动力的

新能源和新服务相关行业和企业。

未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

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美丽主题类股票的识别

及认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生态文明、美丽

中国等相关概念的政策、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

公司。

1)市场竞争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否有较广泛的市场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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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营销体系,是否有较强的销售能力;上市公司的产品,是否有特色,

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等。

2)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

易等事项。

3)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4)政府政策、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政府政策的红利、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对美丽主

题的企业的需求变化,从而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的跟踪这些

变化,并分析其对美丽主题相关行业的影响。

(3)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择在美丽主题相关行业内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规模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主营业务收入;成长性方面,本基金主要

考虑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

主要考虑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估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PB、PEG、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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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

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

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

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沪深 300 指

数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

国债指能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

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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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较高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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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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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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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应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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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2,634,205.83 77.15

其中:股票 752,634,205.83 77.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207,217,687.89 21.24

7 其他资产 15,642,206.42 1.60

8 合计 975,494,100.14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0,611,111.54 54.9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825,861.36 2.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27,000.00 0.23

H 住宿和餐饮业 11,515,216.40 1.4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31,939,026.79 16.46

务业

J 金融业 131,704,592.10 16.43

K 房地产业 1,951,200.00 0.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211,257.64 2.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940.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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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752,634,205.83 93.90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005 探路者 2,148,902 63,306,652.92 7.90

2 002439 启明星辰 1,201,604 52,281,790.04 6.52

3 002030 达安基因 1,001,136 42,948,734.40 5.36

4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00 39,120,000.00 4.88

5 000568 泸州老窖 1,579,920 38,771,236.80 4.84

6 601628 中国人寿 999,962 37,048,592.10 4.62

7 000566 海南海药 1,200,000 35,268,000.00 4.40

8 300016 北陆药业 1,373,646 34,615,879.20 4.32

9 600332 白云山 1,000,000 34,170,000.00 4.26

10 002118 紫鑫药业 1,643,190 32,337,979.20 4.0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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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按照基金契约,本基金未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0,618.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012.31

5 应收申购款 15,261,575.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42,206.42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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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银河美丽股票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自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4 年 20.70% 1.09% 48.92% 1.01% -28.22% 0.08%

12 月 3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0.35% 1.84% 12.08% 1.46% 28.27% 0.38%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合同生

效日至

69.40% 1.36% 66.90% 1.15% 2.5% 0.21%

2015 年 3

月 31 日

银河美丽股票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自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4 年 20.10% 1.09% 48.92% 1.01% -28.82% 0.08%

12 月 3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9.22% 1.85% 12.08% 1.46% 27.14% 0.39%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合同生 67.20% 1.36% 66.90% 1.15% 0.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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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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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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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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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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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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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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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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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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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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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1%。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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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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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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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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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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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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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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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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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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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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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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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 60%以上,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主题投资的风险

主要体现为主题相关行业的高集中度带来的风险,如果市场的波动结构发生变

化或根本性的转折,单主题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带来的困绕。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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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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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备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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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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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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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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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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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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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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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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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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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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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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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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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第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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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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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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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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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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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1%。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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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股票,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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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

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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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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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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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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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备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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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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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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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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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

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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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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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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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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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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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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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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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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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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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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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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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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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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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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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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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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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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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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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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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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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

登公告如下:

1.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2014.12.5)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12.5)

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启明星辰”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4.12.25)

4.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5)

5.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1.10)

6.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2015.1.15)

7.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

“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9)

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达实智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1.21)

9.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4 季报(2015.1.21)

1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东方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2)

1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正邦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2.3)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2.6)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2.12)

1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东方财富"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5-133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公告(2015.2.14)

1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歌华有线"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2.14)

1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英特集团"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2.27)

1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丰奥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2.28)

1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3.6)

1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精诚铜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0)

2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基金定投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3.16)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3.16)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3.17)

2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太极集团"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7)

2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ST 生化"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3.17)

2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达信息”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19)

2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伦钢琴"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2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华宇软件"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2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锐奇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4)

5-134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当升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6)

3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安汽车"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6)

3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振芯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7)

3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

法的公告(2015.3.27)

3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好万家"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28)

3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报(2015.3.28)

3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信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3.31)

3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4.1)

3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神州高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

3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虹控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9)

3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4.15)

4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招商地产”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15)

4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科大讯飞”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1)

42.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 季报(2015.4.22)

43.关于旗下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4.23)

4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牧原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5-135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公告(2015.4.25)

4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东方国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4.28)

4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富春通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14)

4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合众思壮”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14)

4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银之杰”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15)

4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中源协和”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1)

5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昆仑万维”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2)

5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顺网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2)

5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光明乳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5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聚光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5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达院线”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5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网宿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5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中国南车”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3)

5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5.5.25)

5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信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6)

5-136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大西洋”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27)

6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模塑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8)

6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探路者”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29)

5-137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38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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