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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7-22 1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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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13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

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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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投资组合报告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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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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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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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其他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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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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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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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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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

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 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

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

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

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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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

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

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4年证券从业年限,11年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

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

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执行董事(ED),金融

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6年10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任中银中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中

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有17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王伟(WANG Wei)先生,工学硕士。2010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2月至今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中银中

小盘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中银优选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智能制

造基金基金经理。具有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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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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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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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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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

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

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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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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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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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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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

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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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

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

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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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亚洲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

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36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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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

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

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

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

为 906.15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

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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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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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

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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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建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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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联系人: 黄英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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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孙睿

联系人: 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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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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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13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13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3 年 6 月 5 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1,258,334,107.1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13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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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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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3 年 7 月 19 日刊登的《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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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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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730天计算,以此类推。

2、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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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6,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元-1000元=5,999,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5,713,333.33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得到 5,713,333.33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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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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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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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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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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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在十八大报告中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美丽中国已经坚定起

航,节能环保不再只是一个热点,而是成为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与美

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产业和企业面临更好的发展机遇,蕴含着极大的投资空间和投

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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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阶段性

的最优资产;(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不同类资产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

利预期等;(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市场成交量、估值水平、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

收益率以及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技术指标等;(4)政策因素,包括宏观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

策和美丽中国主题相关政策等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美丽中国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对美丽中国主题范畴的投资范围界定为:在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长期政策利好下,以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园林绿化、

园林装饰、生态建设、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为主营业务,提供相关设备、技术、产品、服

务等与美丽中国之美丽家园(地绿、天蓝、水净)相关的环保行业和企业;和地产、建筑、

医药、电子、传媒、旅游、食品饮料、水、电力、可选消费、金融、文体、文化等与美丽中

国之美好生活相关的基础行业和企业;以及节约能源和资源、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

模式等为美丽中国提供持续推动力的新能源和新服务相关行业和企业。

未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

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美丽中国主题类股票的识别及认定。

(2)美丽中国主题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直接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业,以及投资或受益于美丽中国

发展的行业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美丽中国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政策影响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

策对美丽中国主题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

2)技术优势分析:对公司在新材料开发、原材料消耗、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废物管理

等方面的核心技术或专利进行分析。技术进步情况影响投资主体的投资周期长度。本基金将

密切跟踪各细分主题上市公司技术水平变化及其发展趋势,重点关注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

且发展趋势良好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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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需求变化:美丽中国主题各细分主题面对的客户不同,市场需求的特点也有明

显差异。不同子行业在竞争格局、定价策略等方面的差异,最终影响到盈利水平。本基金将

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的细分子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受惠于美

丽中国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债券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

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其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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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因素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久期管理

债券久期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衡量利率变

化对债券组合资产价值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即为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股

票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

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通

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结合,结

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期限结构配

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按照市场的划分,可以将债券分

为银行间债券与交易所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又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考察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是以其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

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相关类属的基本面分析。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

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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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的股票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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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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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

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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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88,498,185.71 92.32

其中:股票 88,498,185.71 92.3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21,462.21 6.59

7 其他各项资产 1,042,077.61 1.09

8 合计 95,861,725.5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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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178,746.71 36.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817,359.00 6.18

F 批发和零售业 5,458,184.40 5.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2,410,828.00 2.5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905,921.76 21.14

J 金融业 5,820,649.00 6.18

K 房地产业 1,008,056.00 1.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27,259.84 6.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91,645.00 1.8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5,768.00 0.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83,768.00 5.61

S 综合 - -

合计 88,498,185.71 93.99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051 中工国际 127,830 4,243,956.00 4.51

2 000625 长安汽车 142,700 3,294,943.00 3.50

3 002183 怡 亚 通 96,300 3,035,376.00 3.22

4 300003 乐普医疗 83,814 3,018,980.28 3.21

5 601166 兴业银行 162,200 2,977,992.00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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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8 神州高铁 81,200 2,410,828.00 2.56

7 600060 海信电器 99,800 2,318,354.00 2.46

8 601888 中国国旅 37,100 2,305,394.00 2.45

9 002358 森源电气 49,147 2,289,267.26 2.43

10 300170 汉得信息 59,576 2,264,483.76 2.41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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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0,285.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6,096.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39.99

5 应收申购款 273,755.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2,077.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002358 森源电气 2,289,267.26 2.43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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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3 年 6 月

7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1.50% 1.04% -7.07% 1.14% 8.57% -0.10%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11.47% 1.21% 41.73% 0.97% -30.26% 0.24%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30.35% 1.63% 11.70% 1.46% 18.65% 0.17%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47.47% 1.23% 47.11% 1.10% 0.36% 0.13%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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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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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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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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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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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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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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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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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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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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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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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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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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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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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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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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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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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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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股票。本基金在享受经济结构转型和生

态文明建设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须承受宏观经济周期、政策变化等导致美丽中国主题相关

行业和个股阶段性表现低于预期的行业风险。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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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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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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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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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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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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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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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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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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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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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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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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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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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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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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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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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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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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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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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的股票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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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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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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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

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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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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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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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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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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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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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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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

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

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

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

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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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

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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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4 年 12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014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借

记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3.201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4.201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5.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6.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015 年 2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8.2015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9.2015 年 2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10.2015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1.2015 年 3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2.2015 年 3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3.2015 年 3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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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015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5.2015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

事宜的公告》

16.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摘要)》

17.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

18.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

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19.2015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015 年 4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1.2015 年 4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22.2015 年 4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3.2015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报告》

24.2015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5.2015 年 4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兴业银行网银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5 年 5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7.2015 年 5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电子直销平台

开通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28.2015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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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2015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0.2015 年 6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101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2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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