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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7-22 1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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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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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 65 号文件批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0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37

八. 基 金 的 投 资 ................................................................................................ 37

九.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42

十. 基 金 的 业 绩 ................................................................................................ 4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4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4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5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5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5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5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5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6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6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摘 要 .................................................................................. 73

二十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0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81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83

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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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货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中银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并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订的,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

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 1999 年 8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金管理公

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

件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日常交易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

始办理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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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4.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5. 法定代表人:谭炯

6. 电话:(021)38834999

7. 传真:(021)68872488

8. 联系人:高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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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5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

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

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

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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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

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

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 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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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上海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21 天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安

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

员从业资格。

方抗(FANG Kang)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

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主管。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女士,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淑敏(Tina SO)女士,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健斌(HUANG Jianbin)先生,2005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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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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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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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合法合规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

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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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

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

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

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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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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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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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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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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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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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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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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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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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和广北

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王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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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1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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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1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 http://www.huaans.com.cn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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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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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万士清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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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罗春蓉、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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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3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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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

法定代表人: 韩炯

电话: (021)68818100

传真: (021)68816880

联系人: 秦悦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傅轶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针对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以下的持有人,B 级

基金份额针对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以上(含 500 万)的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

机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交易所内申购与赎回,具体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0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后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5 年 6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5 年 6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

结算并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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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

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

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低

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基金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代销网点对以上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与代销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

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

A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申购 B 级基金份额,如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计基金份额不少于 500 万份

(包括 500 万份),则按照申购 B 级基金份额处理,如不足 500 万份,则按照申购 A 级基

金份额处理;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B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如果赎回、转换后导致

其份额余额低于 10 份的,投资者应一并全部赎回或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对剩余

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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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之和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处理方式

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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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

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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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四)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五)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

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六) 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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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

(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

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七)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

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

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

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

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

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

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

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1 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

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申请办理。

上述继承、捐赠、强制执行指: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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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十)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

分配与支付。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37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

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

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基金经理/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在授权 风险管理部提供

3. 员提交投资建议

投资程序 审议并批准投资 下,根据基金的 风险分析及业绩

及研究报告 建议 投资政策实施投 评估报告

1) 整体配置策略 资管理

资管理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预判,决定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保证组合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和分析方法,寻找被低估的投资品

种并进行优化配置。

2) 投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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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短期利率预测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

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组合久期制定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

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类别品种配置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

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

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

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

理。

无风险套利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

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

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

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增加超额收益。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五)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39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

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40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

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投资组合不符合 1)、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产品性质上与银

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活期存款税后利率能很好地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与安全

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41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281,421,060.44 24.94

其中:债券 14,281,421,060.44 2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227,154,480.63 12.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136,268,830.06 61.37

42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其他资产 612,225,516.52 1.07

5 合计 57,257,069,887.65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40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802,998,178.50 3.26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30 天内 65.31 3.26

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30 天(含)-60 天 6.40 -

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0.54 -

43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0.68

-

利率债

90 天(含)-180 天 10.99 -

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0.27

-

利率债

180 天(含)-397 天(含) 9.31 -

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合计 108.32 3.26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00,575,279.87 7.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00,575,279.87 7.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380,845,780.57 18.76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4,281,421,060.44 25.8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525,961,306.84 0.95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五)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

1 140357 14 进出 57 6,500,000 650,654,828.27 1.18

2 110221 11 国开 21 5,900,000 591,940,363.11 1.07

3 140230 14 国开 30 4,500,000 450,124,526.17 0.81

4 110402 11 农发 02 4,400,000 442,532,709.80 0.80

5 011506001 15 电网 SCP001 4,000,000 399,980,912.69 0.72

6 071503002 15 中信 CP002 3,000,000 300,046,651.67 0.54

7 011410006 14 中电投 SCP006 3,000,000 300,012,480.33 0.54

8 011514001 15 中粮 SCP001 3,000,000 299,948,922.11 0.54

9 090205 09 国开 05 2,700,000 273,133,650.90 0.49

44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00209 10 国开 09 2,600,000 260,043,838.42 0.47

(六)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4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30%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93%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

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其他各项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461,823.29

3 应收利息 370,382,427.68

4 应收申购款 141,381,265.5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12,225,516.5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5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6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货币 A: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益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05 年 6 月 7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5 年 0.8653% 0.0047% 1.0260% 0.0003% -0.1607% 0.0044%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1.9179% 0.0039% 1.8799% 0.0003% 0.0380% 0.003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3.3696% 0.0067% 2.7850% 0.0019% 0.5846% 0.0048%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3.8426% 0.0122% 2.0134% 0.0044% 1.8292% 0.007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1.4994% 0.0062% 0.3650% 0.0000% 1.1344% 0.006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2.1223% 0.0039% 0.3650% 0.0000% 1.7573% 0.0039%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3.9242% 0.0045% 0.4762% 0.0001% 3.4480% 0.0044%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4.1915% 0.0063% 0.4260% 0.0002% 3.7655% 0.0061%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3.9265% 0.0038% 0.3549% 0.0000% 3.5716% 0.0038%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4.4727% 0.0037% 0.3549% 0.0000% 4.1178% 0.0037%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1.1186% 0.0031% 0.0875% 0.0000% 1.0311% 0.0031%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35.9734% 0.0068% 10.1335% 0.0029% 25.8399% 0.0039%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

中银货币 B:

基金净值收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益率标准差 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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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 准差④

2012 年 3 月 29 日(中银

货币分级生效日)至 2012 3.0443% 0.0015% 0.3038% 0.0002% 2.7405% 0.0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4.1760% 0.0038% 0.3549% 0.0000% 3.8211% 0.0038%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4.7232% 0.0037% 0.3549% 0.0000% 4.3683% 0.0037%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1.1783% 0.0031% 0.0875% 0.0000% 1.0908% 0.0031%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4.6067% 0.0037% 0.3549% 0.0000% 4.2518% 0.0037%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47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

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

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

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48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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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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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一)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

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各级基金份额按照《关

于中银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的

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

为 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 3 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

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51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

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不支付。本基金同一级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 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

定作出调整。

十 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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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均不超过 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分

级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在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

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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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

业务。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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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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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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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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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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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债券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59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

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

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

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

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下跌时,

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 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60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

名单函告其他各方。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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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组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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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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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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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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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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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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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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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会的

条件方为有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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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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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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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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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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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

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

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财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核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及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

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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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违约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因此所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全部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财产设立

独立的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应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财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的基金验资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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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 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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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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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

偿。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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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完毕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

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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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

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

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 音自助 修 改或 转 人工 服 务)定 制 ; 2)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官 网

(www.bocim.com)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

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

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

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

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 A 级基金代码:163802,B 级基金代码:163820。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

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

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万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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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

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

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约定。使用

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

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

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租用期限

届满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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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

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3.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

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

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4.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4 年 12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元旦节假期前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借记

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3) 201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4) 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6) 2015 年 1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2015 年 2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 2015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

的公告》

9)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

要)》

10)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11)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82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015 年 4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13) 2015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14) 2015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5) 2015 年 4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 2015 年 5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 2015 年 5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8) 2015 年 5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 2015 年 5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电子直销平台开通

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20) 2015 年 5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 201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 2015 年 6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公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者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3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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