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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8-01 16: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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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已于2012年11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核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基金管理人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其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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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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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保本 ................................................. 53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105

二十、风险揭示 ................................................ 11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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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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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

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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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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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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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3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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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50、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1、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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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3、担保费用: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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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6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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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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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阮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省杭州市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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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刘未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原财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建部负责人,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骆旭升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杭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

总经理,杭州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原杭州市工业资产

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

吴梦根先生,董事,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上海立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经济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浙江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理事。

2、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法学硕士。执业律师,历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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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管理层人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家俊先生,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监,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

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

4.督察长

黄惠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基金经理:

邵骏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本基金基金经理

厦门大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供职于计

划资金部和固定收益部。于2006年2月至2013年7月供职于固定收益部,历任

发行承销经理、投资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任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

焦庆 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深圳飞亚达集团华东区域经理、市场

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资产管理部煤炭、电力设备研究员,天治基金煤炭、

商业高级研究员,上海泽熙投资煤炭、新能源高级研究员,上海聚益投资研

究副总监,财通基金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邵骏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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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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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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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

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基金管理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

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金

管理人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

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

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基金管理人

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基金管理人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

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

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

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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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

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

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

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基金

管理人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

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

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

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

有效性,监督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人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

平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

要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

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

范意识;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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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

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

系统评估,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

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

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

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基金

管理人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

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

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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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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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

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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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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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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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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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 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 www.c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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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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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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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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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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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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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传真:010-5643 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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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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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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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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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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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人:薛程

(三)担保人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31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31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电话:010-51658968

联系人:付启新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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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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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2]148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间按发售面值发售。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46,471,828.76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70,097.87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3,46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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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认购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人

民币10,000,000.00元(含认购费用),折合基金份额9,999,200.00份(含利息

折份额),共占基金份额总量的2.89%,且该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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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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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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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本

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财通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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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5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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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

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2.00%

1 年≤N<2 年 1.50%

2 年≤N<3 年 1.00%

(注:N: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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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

时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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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058=4,669.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 元,则可得到 4,669.8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1.5%=169.2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169.2=11,110.8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10.8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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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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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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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5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51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2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示例

53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即认

购金额为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计分红 0.1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20.00)/1.00=99,029.90 份

1、假设该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全部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0.850=84,175.4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9,029.90×0.1=9,9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4,175.42+9,902.99=94,078.4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

额扣 除其 持有 期间 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向该 投 资者 支付 90,117.01 元( 即:

100,020-9,902.99=90,117.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5,941.59 元(即:100,020-(84,175.42+9,902.99)=5,941.5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1.500=148,544.85 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9,029.90=9,9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8,477.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8,544.85 元。

2、假设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届满前一年,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时提

前赎回 2000 份,其余份额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即认购并持有到期 97,0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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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97,029.90/99,029.90)=98,00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0.850=82,475.4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7,029.90×0.1=9,7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2,475.42+9,702.99=92,178.4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

额扣除其 持有 期间的 累计分红 金额 向该投 资者支 付 88,297.01 元(即:

98,000.00-9,702.99=88,297.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为 5,821.59 元(即:98,000.00-(82,475.42+9,702.99)=5,821.5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97,029.90/99,029.90)=98,00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1.500=145,544.85 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7,029.90=9,7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5,247.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5,544.85 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55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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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一)名称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四)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五)成立日期

2007 年 4 月 3 日

(六)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 人民币

(八)净资产

2003209736.36 人民币

(九)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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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

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

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

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 2 家办事处与 2 家子公

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

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

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

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

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十一)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2 年第二季度,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 75.63 亿人民币,其中保本

基金在保余额为 22.11 亿元人民币。

截止 2012 年第二季度,我公司总资产 206,576.94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607.65 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

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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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鉴于: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财通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

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及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持有到

期的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

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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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

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

本次保本额度 1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6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

会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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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

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

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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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0.20%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

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

E 为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

支。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证人。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63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

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

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4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65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足

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 “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

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

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

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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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

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等)、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各类金融工具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可转换

债券除外)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属于安全资产,可转换债券、股票、权证等资

产属于风险资产。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根据固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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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即资产配置策略;第二个层面,

分别针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第一,以固定比例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为基本策略,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稳健的组合收益;第二,实施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通过提高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

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

CPPI 策略是在风险控制基础上实现收益的基础;而 TIPP 策略是在依据

CPPI 策略进行投资运作而获得收益后,通过提高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

值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的制度保证。两个策略相辅相成,以共同实现收益稳

健增长的目标。

1)CPPI 策略

在 CPPI 策略中,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垫的大小,以及制定的风险

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并根据对市场的主动预判,在配置比

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安全底线的值。

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投资组

合的安全底线的值。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

底线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

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本基金对于风

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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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每季

度对未来一个季度的权益类市场、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拟构建的风险

资产组合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作为确定风险乘数的决策依据。其中,定量分析手段主要是为

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率监测工具,综合运用历史法、幂指数加权法、隐含波动

率方法、GARCH 方法等度量市场和基金组合的收益标准差。定性分析主要

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对未来一定

时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进行总体评估。

其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确定

下一季度的风险乘数上限,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组合管

理。在特殊情况下,当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

本基金将对风险乘数上限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在已确定的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

束下,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TIPP 策略

当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后,为了提前锁定部分收益,本基

金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每当基金组合收益

率达到一定的比率,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向上调

整。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

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CPPI 策略实施动态资产配置,并在实现阶段性收益

后,根据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实施 TIPP 策略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

力争实现收益的稳健增长。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安全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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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i)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安全资产的组

合久期与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以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保证本

基金的安全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构,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构建并动态调整安

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

率。

i)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利差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ii)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

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

备的股性特征: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

撑;当其正股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

的收益。可转换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风险资产品种,本基金将通过可转换债

7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来实施收益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

转换债券品种,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

同步性较强,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

对这些具备“双低”特征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

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

在风险资产组合中重点配置该类可转换债券,充分利用该类可转换债券的优

良特征,实施下行风险可控的积极收益增强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4、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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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72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

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

投资目标;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73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

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

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

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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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等)、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同时,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公司基本面、市场估值

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券、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

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i)目标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

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

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75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构,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构建并动态调整安

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

率。

i)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利差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ii)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

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iii)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

备的股性特征: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

撑;当其正股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

的收益。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

幅同步性较强,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

低。对这些具备“双低”特征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

资。

iv)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76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

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

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

77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78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79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4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

8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

项目 金额(元)

号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931,899.15 16.81

其中:股票 32,931,899.15 16.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4,494,188.10 78.84

其中:债券 144,494,188.10 73.74

资产支持证券 10,000,000.00 5.1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6,361.02 1.30

8 其他资产 5,979,633.62 3.05

9 合计 195,962,081.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372,363.57 13.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559,535.58 5.70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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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931,899.15 19.6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002698 博实股份 289,873 10,026,707.07 5.98

2 600058 五矿发展 469,987 9,559,535.58 5.70

3 002176 江特电机 279,902 4,408,456.50 2.63

4 600687 刚泰控股 140,000 3,749,200.00 2.24

5 002594 比亚迪 50,000 2,620,000.00 1.56

6 600143 金发科技 300,000 2,568,000.00 1.5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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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2,000.00 5.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2,000.00 5.97

4 企业债券 124,475,188.10 74.2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17,000.00 5.98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4,494,188.10 86.2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124823 14池金桥 129,000 13,158,000.00 7.85

2 112220 14福星01 100,000 10,808,000.00 6.45

3 124789 14海东投 100,000 10,418,000.00 6.21

4 124842 14神木债 100,000 10,400,000.00 6.20

5 124832 14睢宁润 100,000 10,356,000.00 6.1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119082 海印01 100,000 10,000,000.00 5.9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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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名称 金额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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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57,018.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97,489.14

5 应收申购款 25,125.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79,633.6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号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说明

1 002176 江特电机 4,408,456.50 2.63 重大资产重组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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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2年12月20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0.10% 0.04% 0.14% 0.01% -0.04% 0.03%

2013年1月1日至

-1.40% 0.20% 4.40% 0.01% -5.80% 0.19%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12.36% 0.24% 4.40% 0.01% 7.96% 0.23%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4.96% 0.36% 1.07% 0.01% 3.89% 0.35%

2015年3月31日

2012年12月20日至

2015年3月31日 16.40% 0.24% 10.32% 0.01% 6.08% 0.23%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

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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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20日-2014年9月30日)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

2012-12-20 2013-04-22 2013-08-16 2013-12-16 2014-04-14 2014-08-04 2014-12-01 2015-03-31

财通保本混合发起 基金基准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

(2)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

他资产占基金资产:≥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

20日,截至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87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8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9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1)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值;

(2)股指期货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9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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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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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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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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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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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96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97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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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99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100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101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财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2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103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04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

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

105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

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

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

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

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

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

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106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

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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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

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

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

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

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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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

为 1.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

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

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109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六、转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财通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财通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财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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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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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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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

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

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

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的调整,但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影响到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

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期间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6、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

偿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

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担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

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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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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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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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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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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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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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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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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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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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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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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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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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

担保人;

5)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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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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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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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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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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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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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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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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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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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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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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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等)、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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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应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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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i、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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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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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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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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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142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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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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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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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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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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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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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①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股指期货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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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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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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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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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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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

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

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

季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

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 季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送

达,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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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个工

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

有人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方 网 站 www.ctfund.com 或 客 户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订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 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tfund.com 和销售 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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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

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

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 service@c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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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

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4年12月31日披露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2、2014年12月31日披露了《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3、2015年1月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4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4、2015年1月13日披露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5、2015年1月14日披露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2015年1月17日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7、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8、2015年1月3日披露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

4季度报告》;

9、2015年1月30日披露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及其摘要;

10、2015年1月30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更新后)》;

11、2015年2月9日披露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12、2015年2月9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13、2015年2月12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更新后)》;

14、2015年2月13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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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报告书》;

15、2015年3月2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16、2015年3月3日披露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17、2015年3月6日披露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18、2015年3月28日披露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9、2015年3月2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2015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担

保人情况的公告》;

21、2015年4月20日披露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第1季度报告》;

22、2015年5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5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5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1日做出《民事裁定书》((2014)朝民

(商)初字第28893号),裁定冻结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千零四

十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向本基

金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朝民初字第28893号),要求本

基金管理人协助冻结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担保金,冻结期限为1

年,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据以冻结本基金担保金,

冻结期限1年,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

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关于撤销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

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

许可证》被撤销,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之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

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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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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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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