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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8-12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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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94号)和2009年12月4日《关于嘉实中证锐联基本

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743号)的核准公开

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本

基金指数投资有关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

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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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5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8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6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0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1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中国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运作办法》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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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招募说明书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

托管协议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基金代销机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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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外

场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

场内

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人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机构投资者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基金合同生效日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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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认购与

认购

场外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

发售

内与场外。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申购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赎回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巨额赎回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交易账户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上市交易

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转托管 户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业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系统内转托管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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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跨系统转登记

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证券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标的指数 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基金利润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

日 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基金份

基金份额价格

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货币市场工具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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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

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5 年 7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5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

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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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

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

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

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

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

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

股票。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

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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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

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管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MD。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

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

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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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 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

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17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

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2003年3月15日至2004年7月

7日任万家(原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任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经理,

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6月20日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基金经理,201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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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10日至2014年6月20日任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基金经

理。2005年8月2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原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基

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基金经理, 2013年2月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3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经理, 2014年3月11

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H股指数(QDII-LOF)、

嘉实黄金(QDII-FOF-LOF)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3月11日,杨阳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

首席投资官(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资

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邵秋涛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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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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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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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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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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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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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

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

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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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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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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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柜台(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

办公地址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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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6 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 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8 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8 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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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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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800-830-8003 、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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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 025 ) 96098 、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20)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25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2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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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2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办公地址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9)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3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http://www.jjm.com.cn

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http://www.txsec.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27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业网点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8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4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办公地址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29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4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4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4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4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4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30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住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办公地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025-51863323(南京)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5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5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31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5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4006666888、(0755)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33680000

(5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5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4006000686、(0431)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85096733

(6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32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021) 962518 、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6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6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6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6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33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6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7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7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7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0371-967218 、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4008139666

(7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34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7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7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7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8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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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8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8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8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87416787 传真 (029)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8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8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 0931 ) 96668 、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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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 010 ) 85679238 ;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169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 0571 ) 96336 、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962336(上海地区)

(8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8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 021 ) 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9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住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办公地址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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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9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9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9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9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9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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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9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9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0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10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0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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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二)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程爽

电话 (010)59378982 传真 (010)58598907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5878 5588 传真 (010)58785566

经办律师 彭晋、唐丽子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洪磊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日《关于核准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

40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94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4日。

(六)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1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截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42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4日。

(2)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

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限制。

(十)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9 年 12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201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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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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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

(2)中国工商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2.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帐户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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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还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46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业务办理单位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

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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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该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48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

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

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

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不含电话交易)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降低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9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

可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场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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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场外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场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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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适用固定赎回费率,与份额持有期限无关。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参见 2010 年 7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的

公告》,此变更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52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相应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3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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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2010年3月1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A/C类场外份额之间的日常转换业务。

1.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 场外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 160716

(LOF)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 160706

联接基金(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160720

(LOF)A (LOF)A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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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LOF)C (LOF)C

2.基金转换费用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场外基金份额、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C 类场外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

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时,则申购补差费率 G 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 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除外);根据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3.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56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

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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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

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

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

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58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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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

如果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

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理念

从长期来看,中国经济将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为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指数化投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成果的好工具。

标的指数为基本面加权指数,具备基本面优良、流动性高、大盘蓝筹等特性。本基金通

过指数复制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力争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长期投资回报。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指数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

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60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在跟踪误差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以及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将遵照: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等工作,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

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以指数复制

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

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61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

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指数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资产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1、因受成份股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或因受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等合规因素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据指数购买某成份股;

2、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或

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

3、其他可能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如基金分红、大额申购或赎回等。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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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63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收益率 + 5% × 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

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以基本面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经济规模,选取其中最大的 5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且样本个股的权重配置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该指数综合反映了

中国证券市场基本面良好企业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

联基本面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

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64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08,514,101.55 91.64

其中:股票 2,408,514,101.55 91.64

2 固定收益投资 70,427,000.00 2.68

其中:债券 70,427,000.00 2.6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900,740.15 3.73

7 其他资产 51,365,599.13 1.95

合计 2,628,207,440.8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3,591,142.83 7.23

C 制造业 330,188,557.98 13.0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107,914,450.74 4.25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97,731,923.36 7.7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245,557.71 2.6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54,795,590.92 2.16

服务业

J 金融业 1,360,448,978.65 53.54

K 房地产业 105,597,899.36 4.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65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08,514,101.55 94.79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48,815,929 181,107,096.59 7.13

2 600036 招商银行 8,866,881 165,988,012.32 6.53

3 600016 民生银行 16,126,086 160,293,294.84 6.31

4 601318 中国平安 1,550,141 127,018,553.54 5.00

5 600000 浦发银行 6,981,608 118,408,071.68 4.66

6 601166 兴业银行 5,887,205 101,554,286.25 4.00

7 601328 交通银行 11,339,695 93,439,086.80 3.68

8 601668 中国建筑 11,201,064 93,080,841.84 3.66

9 600028 中国石化 12,625,209 89,133,975.54 3.51

10 601988 中国银行 16,917,387 82,726,022.43 3.26

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等,成份股及备

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427,000.00 2.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427,000.00 2.7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66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其他 - -

合计 70,427,000.00 2.7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50403 15 农发 03 700,000 70,427,000.00 2.7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80,991.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941,566.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3,532.79

5 应收申购款 23,049,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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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51,365,599.1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12 月 30 日) 0.00% 0.00% 3.04% 1.79% -3.04% -1.79%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26.11% 1.42% -27.49% 1.45% 1.38% -0.03%

2011 年 -14.56% 1.12% -14.65% 1.12% 0.09% 0.00%

2012 年 11.28% 1.01% 9.81% 1.02% 1.47% -0.01%

2013 年 -10.82% 1.39% -12.34% 1.38% 1.52% 0.01%

2014 年 77.24% 1.33% 72.20% 1.34% 5.04%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9.73% 2.40% 20.22% 2.39% -0.49% 0.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09 年 12 月 30 日) 32.95% 1.40% 27.08% 1.41% 5.87% -0.01%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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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一(三)投资范围和(七)2、基金投资

组合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9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70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71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72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参见 2010 年 7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的

公告》,此变更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起生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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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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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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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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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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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

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标的指数许可方收取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设定如下:

收费条件 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两个公历年度 0.09%

成立的第三个年度起,当:

0.09%

前一季度日均资产净值 ≥ 40 亿元

成立的第三个年度起,当:

0.12%

前一季度日均资产净值 < 40 亿元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拾伍万元(15 万元)的收

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

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

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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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第(七)、(八)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部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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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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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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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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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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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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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基金交易

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指数投资有关风险、技术

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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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

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

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

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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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

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

所引致的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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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或导

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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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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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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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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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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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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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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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换及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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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况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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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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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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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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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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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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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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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况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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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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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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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

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

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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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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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B)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C)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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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D)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

为完整。

(E)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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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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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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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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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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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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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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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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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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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首次基金

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交易对帐单;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帐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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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起先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具体请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场外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或(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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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

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等可以通过电话交

易系统购买基金。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或(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临时报告: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夏银行借

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在线支 2015 年 2 月 2 日 含本基金

付业务的公告

3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申购、赎回单笔最低要 2015 年 2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求及最低账面份额的公告

5 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3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构的公告

6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银行、手

2015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最低账面份 2015 年 6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额单笔最低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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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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