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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8-26 13: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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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重要提示】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24 日证监会许可[2011]79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7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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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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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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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新华灵活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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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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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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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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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闫静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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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浩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国际注册会计师专业,

历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七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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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广发

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自

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青岛海东青置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1)历任基金经理

李昱女士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 月 2 日。

贲兴振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孔雪梅女士:管理学硕士,于 2008 年 3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行

业研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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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总经理助

理曹名长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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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

种;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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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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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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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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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

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

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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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女士,本行非执行董事,于 2014 年 3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李女士同时

担任现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李女士同时担任北京中信和

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此前,李女士自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

经理、总经理;自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自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自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李女士在中国银行业拥有 29 年从业经历,对国际业务

和零售业务有较深的研究。李女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

经济学硕士。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

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

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

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3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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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

模逾 2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

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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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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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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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王均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址:www.hx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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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联系人:张莉

网址: bank.pingan.com

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网址:www.bankcomm.com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网址:www.spdb.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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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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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1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20)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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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szq.com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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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96326(福建热线)400-88-96326(全国热线)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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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zq.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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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3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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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3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方成

网址:www.noah-fund.com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cn

4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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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4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人:陶翰辰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4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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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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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提供验资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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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98 号文核准,募集期为 2011

年 6 月 1 日—2011 年 7 月 8 日。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445,703.19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5,99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名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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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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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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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

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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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T ≥ 3 年 0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即可获得 4,926.11 份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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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92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1.200=5,911.20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11.20-88.67=0.1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26 份,退款 0.1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 10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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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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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

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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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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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十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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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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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主题投资为核心,前瞻性挖掘市场的长期主题趋势,动态把握市场阶段性的主

题转换,并精选获益程度高的主题个股进行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

产净值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主题是指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由于驱动因素在影

响的范围、程度以及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长期性或阶段性的投资主题。一般

而言,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转型等驱动因素会形成长期性投资主题,特定阶段的宏

观政策或特殊事件等驱动因素会形成阶段性投资主题。

主题投资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选股思路,深入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

的演变特征以及阶段性政策、事件的传导效应,能够前瞻性地发掘市场的长期性及

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最能反映主题内涵特征的行业和个股,进而得以

分享主题发展成果,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战略性与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为指导,围绕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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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主题进行动态配置,并精选获益程度最高的主题个股群进行重点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即在定期对各类资产的历

史及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下一阶段各类

资产的基本配置比例,并根据最新的经济、市场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资产配置策略重点考虑以下四类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

是制度和政策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因素。

2、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可分解为主题挖掘、主题配置以及主题个股精选三个主要步骤。

(1)主题挖掘

1) 长期性主题

重点对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

从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

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长期性投资主题。

2) 阶段性主题

重点对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定的行业或市场性重大事件进行研究和分

析,从政策或事件的传导路径等角度出发,分析特定政策或重大事件对于行业或企

业发展前景或盈利能力的作用模式、影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从而及时地把握特定

政策或重大事件引致的阶段性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1) 核心-卫星配置

相比较阶段性主题,长期性主题的覆盖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大、持续时间更

久。本基金以长期性主题投资为核心,辅以阶段性主题投资。

2) 主题周期配置

根据市场关注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投资主题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主题萌芽、

主题形成、主题繁荣以及主题衰退四个阶段。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投资主题的萌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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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形成期,并择机投资于投资主题的繁荣期。

3) 主题转换

经济以及市场发展呈现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而投资主题会随着经济和市场的

发展而不断变化。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经济、政策、市场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

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及时调整,以

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抓住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主题个股精选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个股。在此基

础上,依据个股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预期指标,精选

主题个股进行投资。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题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

的个股群。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

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

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依托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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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利用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

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

加基金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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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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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

股涵盖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

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 65%左右。2、盈利能力强;沪深 300

指数所选取的 300 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 80%以上的净利润。3、流动性强;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 2005 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 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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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上证国债指数,1、考虑到其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同时作为业绩基准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收益品种,预期风

险和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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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288,953.74 86.05

其中:股票 39,288,953.74 86.0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5,008,572.22 10.97

7 其他资产 1,359,831.71 2.98

8 合计 45,657,357.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771,555.44 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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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35,935.62 3.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8,174,037.00 18.54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475,425.68 10.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 -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532,000.00 1.21

合计 39,288,953.74 89.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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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600759 正和股份 340,844 3,483,425.68 7.90

2 601799 星宇股份 154,400 2,643,328.00 6.00

3 000848 承德露露 107,500 2,136,025.00 4.84

4 600249 两面针 336,954 1,789,225.74 4.06

5 002063 远光软件 80,000 1,636,000.00 3.71

6 002653 海思科 82,362 1,581,350.40 3.59

7 600588 用友软件 105,900 1,490,013.00 3.38

8 002111 威海广泰 96,594 1,473,058.50 3.34

9 300036 超图软件 63,800 1,434,224.00 3.25

10 000411 英特集团 114,839 1,329,835.62 3.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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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390.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16,803.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61.04

5 应收申购款 47,676.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9,831.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无。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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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3-2011.12.31 -18.90% 1.12% -18.60% 1.10% -0.30% 0.02%

2012.1.1-2012.12.31 17.51% 1.22% 7.04% 1.02% 10.47% 0.20%

-0.02

2013.1.1-2013.12.31 15.42 % 1.09 % -5.30 % 1.11 % 20.72%

%

2014.1.1-2014.6.30 4.09% 1.30% -5.27% 0.83% 9.36% 0.47%

自基金成立至今 14.50% 1.18% -21.84% 1.04% 36.33%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4 年6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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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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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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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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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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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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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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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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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红利再投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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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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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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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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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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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包括中国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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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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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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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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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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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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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二) 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

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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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是基于深入研究影响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动

态把握引导市场运行的长期性以及阶段性投资主题。因此存在对关键性驱动因素影

响的范围、程度以及期限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方面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

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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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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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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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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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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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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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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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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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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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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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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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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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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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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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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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理人

的授权可以非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形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会议可以其他非现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形式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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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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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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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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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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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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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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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

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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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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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完整、全面,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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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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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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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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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确认后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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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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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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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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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4、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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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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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108 -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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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4 年 1 月 21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3. 2014 年 2 月 18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4. 2014 年 2 月 26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5. 2014 年 2 月 26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6. 2014 年 2 月 27 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变更的公

7. 2014 年 3 月 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新华基金微信服务平台的

公告

8. 2014 年 3 月 13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9. 2014 年 3 月 28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正

文)

10. 2014 年 3 月 28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

要)

11. 2014 年 4 月 18 日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12. 2014 年 4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3. 2014 年 5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

14. 2014 年 5 月 15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4 年 5 月 1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6. 2014 年 5 月 2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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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4 年 5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等

代销机构的公告

18. 2014 年 6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9. 2014 年 6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交易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2014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21. 2014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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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全文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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